福建省關於加快推進科技創新發展的措施有哪些?
為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和新時代人才強省戰略,推進教育、科技、人才一體化綜合改革,強化企業科技創新主體地位,推動民營經濟高品質發展,建設高水準國家創新型省份,現提出如下措施。
一、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
1.建設全省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公共服務平臺。整合省創新研究院和國家技術轉移海峽中心等相關資源,建設全省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公共服務平臺,促進科技成果線上線下高效對接,重點引進技術轉移、檢驗檢測、智慧財産權、投融資、法律援助等專業服務機構入駐,全鏈條推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服務。
對利用省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公共服務平臺與本省企事業單位進行技術交易的技術轉讓方,按實際技術交易額的1%進行補助,單個項目補助最高不超過5萬元,每家每年補助總額最高不超過20萬元。
2.完善科技成果轉化機制。開展科技成果轉化“搭橋”行動,聚焦我省重點産業領域,建立關鍵核心技術需求清單;啟動科技掃描和成果追溯,挖掘形成省內外重大科技成果清單,促進“兩張清單”高效無縫對接。
支援企業、高校院所、醫療衛生機構等建設概念驗證中心和科技成果轉化中試基地。實施技術經紀(理)人培育計劃,建立技術經紀(理)人資源庫,支援有條件的設區市組建技術經紀(理)人事務所,提升國家技術轉移人才培養基地建設水準。
3.積極培育技術轉移機構。對年技術合同認定登記額和年增長率綜合排名前三的技術合同認定登記機構、命名滿三年評價優秀且排名前三的交易類省級技術轉移機構分別給予50萬元、40萬元和30萬元獎勵。
鼓勵高校院所在閩轉化科技成果,對經技術合同認定登記機構登記的,按年實際技術交易總額0.5%~1%給予分段獎勵,每家每年給予最高100萬元獎勵。
支援以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引進國內外專業化、市場化、國際化技術轉移機構、智慧財産權運營機構等科技服務機構,對按要求促成一定額度技術交易的,按實際成交額的3%給予每家每年最高100萬元獎勵。
二、建設高能級研發創新平臺
4.重點打造省創新實驗室。優化省創新實驗室建設方案,完善省創新實驗室建設調度機制,省級專項資金可根據績效考評結果統籌使用。對納入國家實驗室建設佈局的省創新實驗室,按“一室一案”給予獎勵。
設立面向省創新實驗室等重點科學實驗平臺的專用“編制池”。支援省創新實驗室試點開展自主確定專業技術崗位結構比例,報省人社廳備案後執行。省創新實驗室可直接認定為省級新型研發機構,不重復享受相關獎補政策。
5.加快建設産業技術研發公共服務平臺。圍繞我省主導産業和戰略性新興産業,以設區市創建為主,引導政産學研金服多方參與投入,建設12個左右産業技術研發公共服務平臺,為中小微企業提供技術研發與轉化服務。
省科技創新專項資金根據平臺建設任務和績效目標,採用資本金注入、研發經費獎補、銀行貸款貼息等方式,在建設或運營週期給予每個平臺每年最高不超過1000萬元資助。鼓勵公共服務平臺成立運營公司,開展自主經營和投融資活動。
6.積極創建國家級創新平臺。完善省級科技創新平臺績效評估和動態調整機制,對平臺功能發揮好的給予獎勵補助,並優先推薦申報國家級平臺;對不合格的予以撤銷或摘牌。省級新型研發機構調整為三年一次復評,分年度實施非財政資金購買科研儀器設備軟體後補助。
支援各類創新主體爭創(重組入列)國家級科技創新平臺。對符合國家規劃佈局領域的國家實驗室(基地)和重大科技基礎設施等創建項目,採取“一事一議”方式,由省和所在設區市參照共同財政事權落實經費、土地、人才等要素保障,符合條件的列入省基本建設投資計劃或重點項目計劃予以支援。對獲批的國家級科技創新平臺,給予一次性最高1000萬元獎勵。對新獲批的國家級高新區,給予一次性1000萬元獎勵。
7.推動科技創新合作平臺建設。加快推進海洋負排放國際大科學計劃建設,實施“一帶一路”科技創新行動計劃,推動廈門金磚國家新工業革命夥伴關係創新基地建設。持續深化與京津冀、長三角、粵港澳大灣區等科技合作,探索區域協作創新新模式,支援有條件的市、縣(區),在創新資源較為集中的地區建設“創新飛地”。支援有實力的龍頭企業設立海外研發機構,符合條件的推薦納入國家國際科技合作基地資訊管理系統進行跟蹤管理。
三、推動企業加強科技創新
8.強化企業技術創新決策的主體地位。大幅增加各類科技專家庫中企業專家數量和權重,建立企業專家穩定參與政府科技決策和諮詢工作制度,吸收更多企業專家參與科技創新戰略、規劃、政策、計劃、標準的制定和立項評估等工作。支援企業專家參加國內外學術組織,參與國內外科技交流合作。支援科技型骨幹企業建立戰略研究機構,帶動行業相關企業共同開展産業方向研判、技術標準創制、智慧財産權佈局等研究。支援企業家領銜國家和省級重大創新任務和工程。在省級科技獎勵、卓越工程師等榮譽獎勵中,加大對企業科技創新團隊和科研人員的激勵力度。
9.強化企業研發投入的主體地位。優化企業研發經費分段補助政策,實施更加精準有效補助方式。將研發投入情況與科技資源配置緊密掛鉤,對研發費用佔營業收入比重高於5%的或年度自主研發費用2000萬元以上的企業,重點保障用地、能耗排放等指標,優先推薦申報各類科技計劃項目。
10.強化企業科研組織的主體地位。支援以企業為主體的産學研合作,鼓勵年度自主研發費用1000萬元以上的規上企業與高校院所、省創新實驗室等共建聯合實驗室,按其新增研發設備非財政資金投入的10%給予後補助,最高可達1000萬元。
支援科技領軍企業和科技小巨人企業牽頭組建創新聯合體開展科研攻關或平臺建設,對聯合體申報“揭榜挂帥”攻關項目,最高給予1000萬元經費支援。
對高校院所、醫療衛生機構承擔企業委託投入300萬元以上的研發項目或企業投入500萬元以上的自主研發項目,經申請可按規定認定為省級科技計劃項目。
11.強化企業成果轉化的主體地位。支援企業與高校院所、省創新實驗室加強對接,聯合開展訂單式定向研發轉化,推動重大科技成果在閩轉化應用和推廣示範。支援企業圍繞産業發展需求,為關鍵核心技術提供早期應用場景和試用環境。支援行業龍頭企業牽頭建設一批向社會開放的概念驗證、中試熟化、小批量試生産等專業化小試中試平臺基地,鼓勵各設區市採用“政府引導+市場主體+商業化運營”模式高標準建設中試示範基地。推動高校院所從事科研成果轉化的所屬企業,完善治理結構和運營機制,更好發揮國有企業在科技成果轉化中的作用。
12.鼓勵企業爭取國家科技項目。對企業牽頭承擔處在執行期的國家科技創新2030重大項目和重點研發計劃項目,按獲得國家實際資助額1:1比例、單家企業單個項目不超過1000萬元給予獎補,獎補資金由企業主要用於相關研發活動。加強國家重大科技項目中央和地方協調聯動,對國家明確要求地方配套實施的項目予以足額保障。
13.推動國有企業加快創新發展。提高科技創新在國有企業經營業績中的考核權重,將研發費用年度增量視同利潤予以加回,促進國有企業研發投入穩步增長。支援科技領軍人才參與企業經營管理決策。鼓勵國有企業建立技術研發人員分類評價體系,實行工資總額單列等激勵機制。
發揮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和專項資金作用,重點投向國有企業技術研發和成果轉化。鼓勵和支援有條件的國有企業聯合設區市、金融機構等,探索設立國有企業科技創新專項基金。
四、深化科研管理機制創新
14.完善重大科研攻關機制。強化“産業界出題、科技界答題”導向,建立統籌推進重大科技創新項目遴選機制,每年實施10個以上重大科技創新項目(工程),重點支援重大技術研發、成果轉化和科研設施建設。
深入推行重大科技項目“揭榜挂帥”制度,建立“揭榜挂帥”公共服務平臺,優化“榜單”目標任務評價,加強智慧財産權保護和違約責任追究,強化公平競爭、責任落地。加強創新典型案例宣傳推廣,推動“揭榜挂帥”模式在全省推廣運用。
優化省級科技創新聯合資金管理,推動省級與有條件的設區市(高新區)、高校院所、醫療衛生機構、省屬國有企業等設立科技創新聯合資金。鼓勵社會力量設立科研基金,落實相關財稅優惠政策,完善多方參與支援的基礎研究和技術研發新機制。
15.持續推動職務科技成果權屬改革。支援高校院所在不損害國家安全或者重大社會公共利益的前提下,賦予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團隊全部或部分職務科技成果所有權或者長期使用權。賦予職務科技成果所有權的,單位應當與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團隊書面約定科技成果所有權份額、收益分配比例與方式、轉化決策、轉化成本分擔、轉化情況報告等重要事項。賦予職務科技成果長期使用權的,許可使用期限不少於10年。在使用期限內,允許成果完成人或者團隊依法依規將成果使用權對外許可實施。
優化科技成果轉化國有資産管理模式,允許高校院所職務科技成果實行單列管理。利用職務科技成果及其通過作價投資所形成的股權,除涉及國家秘密、國家安全外,由高校院所自主處置、自主管理,可以不審批、不備案,不納入國有資産保值增值管理考核、清産核資範圍。職務科技成果轉化所獲得收益的單位佔比部分,包括利用科技成果作價投資形成國有股權的分紅、處置等收入,全部留歸本單位,不上繳。允許高校院所委託國有資産(經營)管理公司,代表本單位統一開展科技成果轉化。高校院所應當制定有別於一般國有資産的職務科技成果及其形成資産的管理制度和監管機制。
完善科技成果轉化盡職免責機制,高校院所和國有企業推進科技成果轉化造成損失的,直接責任人員與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已經勤勉盡責,即依法律法規和本單位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開展科技成果轉化工作,履行了民主決策程式、合理注意義務和監督管理職責,且未牟取非法利益的,可以免除在科技成果定價中因科技成果轉化後續價值變化産生的決策責任、在科技成果轉讓(許可、作價投資)中不進行資産評估的責任、科技成果轉化活動中作價投資虧損的責任和科技成果轉化過程中的相關決策失誤責任。
16.持續推進省創新研究院體制機制創新。更加聚焦政産學研用一體化,採取靈活高效的運作模式,強化專業化服務,協調、服務、保障科技成果轉化工作。統籌整合省內相關創新資金等資源要素,推動設立專項資金用於建設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公共服務平臺、引進建設與平臺相配套的國內外科技服務機構、概念驗證中心和成果轉化中試基地、科技招商和項目孵化落地、培育引進技術轉移轉化人才等工作。
五、培育引進高層次科技人才
17.加大高層次人才培育引進力度。聚焦戰略性新興産業,大力培養和引進一批高層次、領軍型人才。探索建立重點産業高端人才舉薦制度,健全“以才引才”機制,大力引進能突破我省行業共性技術瓶頸和引領産業發展變革的一流科技領軍人才和創新團隊,以“一人一策”方式給予綜合支援。開展引進首席科學家和領軍人才團隊科研經費穩定支援機制試點。落實和完善省級高層次人才晉級和榮譽獎勵制度,持續引導和激勵高層次人才不斷取得新的創新創業業績。鼓勵我省單位加強與港澳臺等地區高層次人才合作,聯合申報省級、國家級科技計劃項目和科學技術獎。
18.加大高層次人才科研支援力度。加強國家人才、科技計劃與省級人才、科技計劃的有效銜接。對入選國家人才計劃的高層次人才,人才、科技、教育等部門加強跟蹤,建立相應的配套支援和保障協調機制。對我省新入選國家高層次人才特殊支援計劃創新領軍人才、青年拔尖人才等人才計劃的,按照國家實際資助額由省級人才專項經費給予最高1:1配套經費支援。在重大人才計劃、重大科技項目中推行首席專家負責制,給予技術路線決定、團隊建設、經費支配、資源調配等方面的更大自主權。
19.加大對青年科技人才培養使用力度。優化省自然科學基金資助體系,整合設立省青年科學基金,新增創新、優秀、傑出、攻關等4類青年科學基金項目,完善基礎研究青年人才發現、遴選、培養和穩定支援機制。鼓勵台灣青年科技人員參與省青年科學基金項目研究。45歲以下青年科技人才承擔的項目(含青年科學基金資助項目)所佔比例,不低於省自然科學基金資助項目總數的60%。
支援青年科技人才“擔大任”“挑大梁”,省級科技重大專項、應急科技攻關等項目中,40歲以下青年科技人才擔任項目(課題)負責人和骨幹的比例不低於50%。省級科技計劃項目、人才計劃、科技獎勵評審以及科研機構績效評估等專家組中,45歲以下青年科技人才原則上佔比不低於三分之一。
20.加大國家科學技術獎獎勵力度。對新獲國家科學技術獎(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學技術進步獎)一等獎、二等獎的牽頭完成研發團隊分別獎勵300萬元、100萬元。對獲國家最高科學技術獎、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特等獎的,採取“一事一議”給予獎勵。
本政策實施期限為2023—2027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