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義務與權利、第三章 職位分類、第四章 錄 用、第五章 考 核、第六章 獎 勵、第七章 紀 律、第八章 職務升降、第九章 職務任免、第十章 培 訓、第十一章 交 流、第十二章 回 避、第十三章 工資保險福利、第十四章 辭職辭退、第十五章 退休、第16章 申訴控告、第17章 管理與監督、第18章 附 則
2017-01-192016年12月21日,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二次審議的《教育法律所有修正案(草案)》明確,在國家教育考試中對作弊考生可以終止考試、取消考試成績、停止參加考試1至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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