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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工不同酬?業務外包了,勞動者權益不能“外包”

2025-11-24 09:02

來源:工人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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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企業為規避法律風險、降低用工成本,以“業務外包”之名行勞動用工管理之實

【外包員工“同工不同酬”問題如何破?②】業務外包了,勞動者權益不能“外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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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外包”行為導致勞動者在承擔相同工作的情況下,無法享受應有的權益保障。專業人士表示,責任承擔的差異是部分企業選擇“假外包”的直接動力。外包用工的濫用會擾亂勞動力市場秩序,也不利於企業可持續發展和職工隊伍的整體穩定。

在此前的報道中,《工人日報》記者調查發現,很多外包員工面臨與正式員工“幹著一樣的活,待遇卻不一樣”的處境,在福利待遇、系統許可權、職業發展等方面存在明顯差異。

進一步調查發現,這些現象的背後,是一些企業為規避法律風險、降低用工成本,以“業務外包”之名行勞動用工管理之實的“假外包”行為,這導致勞動者在承擔相同工作的情況下,無法享受應有的權益保障。

何為“假外包”

數據庫程式員王告以外包員工身份為一家網際網路公司工作5年,接受該公司日常管理。原簽訂勞動合同公司倒閉後,網際網路公司為節省培訓新員工的成本,安排他改簽新公司,工作內容不變,月薪卻降了不少。

“這並不是真正的外包行為。”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法官助理趙銘楊向記者介紹説,外包一般指企業將非主營業務外包給外部機構經營的模式,承包方自行招用員工,完成企業委託的業務,和企業是承攬合作關係,企業並不負責管理承包方員工的日常工作。

但當前,很多企業打著“業務外包”的幌子,卻安排承包方員工與正式員工幹同樣的活,接受同樣的勞動用工管理,以此規避法律責任,降低用工成本。“可以説,有用工管理的外包都是‘假外包’。”趙銘楊説。

劉雅的經歷也是這種假外包、真用工的典型代表。

2020年,劉雅與一傢俬企簽訂勞動合同後被派至另外一家單位工作。因表現良好,直屬領導口頭承諾會為其“轉正”。此後的兩年裏,劉雅的工作內容、工作節奏安排完全來源於這一單位,與正式員工的工作任務基本一致,但她卻只能領取基本工資,門禁許可權受限,沒有食堂飯卡,薪資也比同級正式員工低三分之一。中途甚至因為此前簽合同的私企倒閉,她不得不接受安排,與該單位簽了一份“勞務合同”。

“有些外包用工實際上更類似勞務派遣。”趙銘楊介紹説,勞務派遣是企業使用並管理勞務派遣公司派遣來的員工,員工與勞務派遣公司簽訂勞動合同。

在法律上,“外包”與“派遣”本有清晰界定,但在實踐中,二者的界限卻常被模糊。趙銘楊指出,兩者的核心區別在於,外包買的是“活兒”,按完成的工作量結算,追求勞動結果;勞務派遣買的則是“人”,按人頭和工作時間結算,購買的是勞動過程。

2014年施行的《勞務派遣暫行規定》明確要求,勞務派遣用工不得超過企業用工總量的10%。一些企業為了突破這一限制,轉而以外包代替勞務派遣。有關調研顯示,一些企業除管理崗、核心業務崗採用勞動合同制外,低端重復性體力勞動崗位和季節性用工崗位,如餐飲後勤、保安保潔、倉儲物流等,能外包盡外包。

維權之難

假外包、真用工,勞動者權益如何維護? “用工方式的區別決定了外包和勞務派遣的法律責任也有很大差別。”趙銘楊説,在真正的外包中,發包單位與勞動者無直接法律關係;而在勞務派遣中,用工單位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為遏制“假外包”亂象,《勞務派遣暫行規定》明確指出,用人單位以承攬、外包等名義,按勞務派遣用工形式使用勞動者的,按照勞務派遣處理。

而界定何為“假”的關鍵,在於對用工管理事實的審查,這恰恰是司法實踐中的複雜之處。在法庭上戳破“假外包”的面紗,證明自己與用工單位存在事實上的管理關係,是很多勞動者維權路上第一道坎。

“判斷是否存在用工管理,具體體現在考勤、發放工資和工作安排等層面。”雲南滇紅律師事務所律師陸開福在接受採訪時明確表示,“一旦三者同時成立,基本可以判定存在用工管理。”陸開福列舉了諸如工資發放記錄、單位門禁卡、工作溝通記錄和考勤記錄等維權的有效證據。

然而現實中,很多外包員工在維權時才發現,與自己簽訂合同的外包公司並沒有合法資質。當前,承包方類型多樣,有人力資源服務公司經營的,有具備一定資質的勞務外包公司承接的,而更多的是無資質的各類企業以及個人包工頭。無用工主體資格的承包方無法組織外包員工參加工傷保險,遇到傷亡等事故時大多會逃避責任。

還有很多外包員工即使權益受損,也並不會拿起法律武器進行維權。“有份工作就好,誰願意大費週折去維權呢?”即使換了“東家”,還降了薪,王告還是無奈地選擇了接受。

風險與成本的雙重盤算

“責任承擔的差異,成為部分企業選擇‘假外包’的直接動力。”勞動法律諮詢專業人士白永亮分析道,企業通過炮製一份“外包合同”,將本應由自身承擔的用工管理風險,轉移給抗風險能力往往較弱的外包公司。

企業為何甘冒法律風險,選擇“假外包”模式?除了規避責任與風險,背後還有經濟考量與靈活管理等原因驅動。

白永亮分析,企業選擇外包主要基於兩個原因:一是聚焦核心競爭力,將非核心業務剝離;二是應對經濟波動,實現快速靈活的人員調整,優化人力成本,提升運營效率。

然而,“成本優先”的思維,直接催生了一些扭曲的勞動力市場選擇。白永亮觀察到,許多企業在挑選外包供應商時,標準並非“誰更合規”,而是“誰更便宜”。價格內卷競爭下,服務商為求生存,只能不斷壓縮本應投入在勞動者權益保障上的成本,最終形成“劣幣驅逐良幣”的惡性迴圈,不僅損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也在一定程度上擾亂了正常的勞動用工秩序。

“業務外包了,勞動者權益不能‘外包’。”白永亮説,要改變這種情況,關鍵在於企業要提升勞動法律意識,系統構建合規體系。他建議,企業依據發展實際建立分層分類的用工體系:對核心業務與崗位堅持直接雇傭,保證員工隊伍穩定;對非核心但專業性強的工作推行業務外包,管結果而不管過程;對臨時性、輔助性、替代性崗位,則依法合規使用勞務派遣。

外包用工的濫用,不僅直接侵害勞動者權益,導致勞動關係不穩定,也容易引發勞動爭議,擾亂勞動力市場秩序,從長遠看更不利於企業可持續發展和職工隊伍的整體穩定。如何從制度層面規範外包用工,推動企業落實主體責任、依法合規用工,仍需各方共同求解。本報將持續關注。

(部分受訪者為化名)

本報記者 王羨茹 本報實習生 霍家宇 張人瑞《工人日報》(2025年11月24日 06版)


【責任編輯:李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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