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競業限制”立規矩,勞動者就業擇業保障升級
規範“全員競業”現象,是勞動法治建設邁出的重要一步,為企業和勞動者提供了清晰的行為指引,為司法實踐提供了明確的裁判依據。期待競業限制制度能夠回歸其保護商業秘密、防止不正當競爭的初衷,更好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促進人才合理流動和市場公平競爭。
冷菜廚師跳槽後繼續拌黃瓜,被訴違反競業限制,遭索賠10萬元;推拿師離職後被“老東家”因違反競業限制索賠5萬元……這些本與企業商業秘密無關的勞動者,卻紛紛陷入競業限制的困局。如今,這一現象被按下“停止鍵”——據9月16日《工人日報》報道,近日,人社部印發《企業實施競業限制合規指引》,給企業實施競業限制“立規矩”。
競業限制本是為保護企業商業秘密和智慧財産權而設計的制度。企業與負有保守商業秘密義務的勞動者約定,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後一定期限內,勞動者不得到與本單位生産或經營同類産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企業就業,也不得自己開業生産或經營同類産品、從事同類業務。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競業限制人員限于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
然而在實踐中,一些企業不考慮崗位是否涉及商業秘密、勞動者是否了解核心技術,肆意擴大競業限制適用範圍,甚至要求“用人必簽”,堪稱“全員競業”。同時,通過約定高額違約金、低補償金或較長的競業限制期限,使勞動者離職後職業選擇受限,職業發展受到很大影響。這種行為不僅嚴重侵害了勞動者的就業擇業權,也對勞動力市場的公平競爭秩序造成一定衝擊,阻礙人才正常流動。
“全員競業”現象的出現,源於法律規則的不完善和勞企雙方地位的不對等。一方面,法律雖將競業限制主體限定於涉密人員,卻未對“商業秘密”和“保密義務”作出清晰界定,為有的企業隨意解釋“商業秘密”留下了空間。另一方面,競業限制協議的簽訂通常在入職、晉陞等關鍵節點,用人單位憑藉其管理優勢,在簽訂過程中佔據主導地位,勞動者很難説“不”,往往面臨“簽則權益受損,不簽則職位不保”的被動局面。
此次發佈的《指引》從實施條件、人員範圍、經濟補償標準等方面進行了細緻規範,引導企業依法合規實施競業限制。《指引》明確,企業實施競業限制需先確認擁有商業秘密的內容和範疇,不得將未知悉或未接觸企業商業秘密的勞動者納入競業限制範圍。同時,要求企業與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約定競業限制義務時,要提前告知理由,説明需要保守的商業秘密具體內容。這無疑增加了企業設定競業限制的透明度和舉證責任。
此外,今年9月1日起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同樣關注了競業限制濫用問題,從司法層面明確了競業限制條款的效力認定標準。該司法解釋規定,勞動者未知悉、接觸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智慧財産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可請求確認競業限制條款不生效。這為勞動者提供了法律救濟途徑。
權威政策和司法解釋合力規範“全員競業”現象,是勞動法治建設邁出的重要一步。二者相輔相成,通過細化規則、明確標準,為企業和勞動者提供清晰的行為指引,為司法實踐提供明確的裁判依據。
事實上,在新規出臺前,一些地方法院已經對“全員競業”現象進行了矯正。在前述冷菜廚師和推拿師的案例中,法院均駁回了公司的訴訟請求,判定競業限制協議無效。這些案例為新規的實施提供了實踐基礎,也為各級法院審理類似案件提供了參考範本。
新規的落地實施,需要各級司法機關、行政部門、工會組織以及勞動者的共同努力。同時,企業也要明白,實現良性長遠發展,留住人才,要靠真誠待人,用合理的激勵機制和科學的管理方式凝聚人心。
人才是經濟社會發展的第一資源,公平競爭是市場活力的源泉。競業限制新規的實施,將有助於構建更加健康、公平的勞動力市場環境。期待在各方的協同努力下,競業限制制度能夠回歸其保護商業秘密、防止不正當競爭的初衷,更好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促進人才合理流動和市場公平競爭,助力經濟社會高品質發展。
本報評論員 張菁《工人日報》(2025年09月18日 05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