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遇到經營主體更換要及時主張權益
遼寧大連一員工被“前東家”轉讓後,想要維權卻不知道找誰
@勞動者,遇到經營主體更換要及時主張權益
近日,農民工小郭和新老“東家”在遼寧省大連市金州區人民法院簽訂了一份調解協議。因原單位經營不善,小郭被迫換了“東家”。可在主張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時,“新東家”不肯全部支付,“老東家”又聲稱過了勞動仲裁時效。後經法院調解,兩家公司共同支付小郭4萬元。
2015年4月,小郭在大連一家木器加工廠(以下簡稱甲工廠)做木工,約定月工資為6500元,並依法參加了社保。2022年1月,甲工廠經營困難,將廠房出租給當地另一家木器加工廠(以下簡稱乙工廠),按月收取租金。乙工廠不但接手了廠房和設備,還留用了甲工廠的所有工人。就這樣,甲工廠將小郭的社保關係轉移到乙工廠的社保賬戶上,原有的工資待遇不變。
2024年4月,乙工廠因經營虧損,停止為小郭繳納社保,還拖欠其工資21219元。小郭多次催促,乙工廠卻以小郭不是其員工為由,讓小郭找甲工廠主張賠償。小郭找到甲工廠,得到的回復卻是:雙方已經不存在勞動關係了,而且小郭在甲工廠工作時,也並不存在拖欠社保和工資的情況。
無奈之下,小郭委託北京市盈科(大連)律師事務所律師王金海和李鑫,將兩家單位同時起訴到金州區人民法院,要求解除勞動關係,並給付解除勞動關係經濟補償金和拖欠的工資共計5萬餘元。
該案爭議的焦點在於,小郭應該向誰主張權益呢?
甲工廠認為,其與小郭的勞動關係已于2022年1月解除,社保關係已經轉給乙工廠。“兩家工廠是兩個法人單位,即便我們有責任,也過了一年的勞動仲裁時效。”
乙工廠又稱,雙方于2022年1月起建立勞動關係,到2024年4月的工作年限為兩年多,按照規定,經濟補償只給付兩個月的工資,加上拖欠工資,只能承擔3萬元。
“我的工作崗位、工資一直都沒有變化,工廠更換經營者也與我無關,工齡應當連續。”小郭説。
主審法官張健先後三次組織雙方調解,耐心做思想工作並指出,儘管過了仲裁時效,但甲工廠在交接員工過程中沒有履行賠償責任,導致小郭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而小郭在經營主體更換時,也沒有及時主張自己的合法權益。
最終, 三方達成調解意見,甲工廠給付小郭解除勞動關係經濟補償金1萬元,乙工廠給付小郭解除勞動關係經濟補償金和拖欠工資3萬元。
王金海提醒勞動者,遇到單位名稱、經營主體更換,一定要明確經濟補償金給付主體和數額,否則,一旦發生勞動糾紛,容易因過了勞動仲裁時效而導致維權困難。(工人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