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齡就業受傷是否工傷?“勞動”“勞務”索賠依據有別
超過退休年齡勞動者“因工受傷”後常因勞動關係認定、傷後待遇落實等問題與單位發生爭議
超齡就業受傷,算不算工傷須“具體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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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銀發族”再就業意願的提高,這一群體的職業安全也備受關注。記者調查發現,超齡勞動者受傷後,能否認定工傷、傷後待遇如何落實等問題不太明確的情況下,一些“超齡”勞動者與其所在公司常因具體賠償問題産生勞動爭議。
“雖然到退休年齡了,但還沒開始領退休金,想趁著身體好再賺一點錢,沒想到卻在工作中受傷,所幸最終拿到了補助金。”説起自己的遭遇,王平(化名)至今還感到後怕。日前,經過新疆生産建設兵團第一師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王平拿到了一次性傷殘補助金35267.4元、一次性就業補助金97965元、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45717元以及陪護費6531元。
3年前,已經到法定退休年齡的王平到某環衛公司從事環衛工作,工作期間發生交通事故。受傷後,王平跟所在公司就受傷的賠償問題産生爭議,案件經過法院判決,王平最終討回了自己的合法權益。
“勞動”“勞務”索賠依據有別
2021年7月15日,退休後的王平重新上崗,成為一名環衛工人。工作兩個多月後的一天,王平在馬路中間草坪撿拾垃圾時遭遇交通事故。
2022年11月1日,一審法院確認王平與新疆某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係。2023年1月,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對王平予以認定工傷,傷殘9級。
2023年12月18日,當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王平與新疆某公司之間的勞動關係于2021年11月15日解除;該公司應支付王平的工資及各項補助。新疆某公司不服,訴至法院。經過法院的一審、二審,王平獲得工傷待遇支援。
和王平一樣,退休後發揮餘熱的張山(化名)也在工作中受了傷。張山自2021年8月起享受退休待遇,2021年10月19日,張山工作中不慎摔倒受傷,傷殘等級為十級。
在索賠過程中,張山與所在公司發生爭議,經過兩級法院的審理,張山拿到了殘疾賠償金69138元、誤工費15523.17元以及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元。
在審理張山一案時,法院認為,張山受雇傭提供勞務活動時遭受案外人人身損害,有權依據我國民法典請求該公司承擔補償責任。
工傷認定的例外規定
工傷認定必須以存在勞動關係為前提嗎?記者採訪了解到,傳統觀點認為存在勞動關係才能認定為工傷,但是,也有例外規定。
2020年5月,58歲的馬娟(化名)到烏魯木齊某物業公司應聘保潔員,並向招聘人員明確説她是退休人員,不用公司給她交社保等。事實上,馬娟參加了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但尚未領取養老待遇。2020年11月23日,馬娟工作中受傷。
當地勞動仲裁委確認馬娟與物業公司在2020年11月23日存在勞動關係。當地法院也判決雙方存在勞動關係,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維持原判。
宣判後,烏魯木齊某物業公司提出再審申請。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裁定對該案提審並認定馬娟與烏魯木齊某物業公司在2020年11月23日不存在勞動關係。
該法院認為,現有證據表明,馬娟與物業公司並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書,雙方當事人缺乏建立勞動關係的意思表示。馬娟目前未能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原因在於其未滿60周歲繳費未滿15年,即物業公司對馬娟未能享受養老保險待遇並無主觀上的過錯,故物業公司與馬娟之間無法認定為勞動關係。
雖然雙方無法認定為勞動關係,但法官提出,用人單位聘用的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務工農民,在工作時間內、因工作時間傷亡的,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工傷認定,馬娟雖因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而不能與物業公司建立勞動關係,但並不影響其工傷的認定,對於馬娟的權益並未造成實際影響。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於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在工作時間內因公傷亡的,能否認定工傷的答覆》,用人單位聘用的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務工農民,在工作時間內、因工作原因傷亡的,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工傷認定。”福建金海灣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吳運福律師在對該案進行評析時説。
超齡用工各地規定有所不同
“最高法的這條司法解釋對農民工就業獲認工傷賠償作了明確規定,司法實踐中,還有很多超齡勞動者因為沒有勞動關係不能獲認工傷。”吳運福説,“超齡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是否構成勞動關係,各地規定也有所不同。”
新疆財經大學法學院民商法系主任阿梅娜·阿布力米提告訴記者,對於已經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是尚未辦理退休手續或尚未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勞動者,與單位之間是否構成勞動關係,現在尚未有全國統一的規定。例如廣東省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尚未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勞動者,雙方形成的用工關係按勞務關係處理”。北京、江蘇、浙江、四川和安徽也有類似的規定。但是有些地方則根據具體區別認定,例如上海市規定,對於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用人單位又未與其解除勞動合同繼續留用,未辦理退休手續的,按勞動關係處理;對於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用人單位與其解除勞動合同,因繳費年限不夠,而未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勞動者只要補繳社保費就可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其與再就業用工單位發生爭議的,按勞務關係處理。
“由此可見,現行的法律規定在保障超齡勞動者權益方面還有待進一步完善和統一。”阿梅娜·阿布力米提建議,勞動行政部門要發揮好職業介紹、就業指導等行政職能,用人單位也要強化保險意識和責任意識。
吳運福建議,勞動者可與用人單位協商在用工協議中明確用人單位應為其購買人身意外險,用人單位也可以同時購買僱主責任險,以降低用工風險。(工人日報記者 吳鐸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