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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衛生健康委明確六種情況下醫院可重新檢驗檢查

2024-11-28 08:57

來源:中國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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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雅輝在發佈會上回答記者提問。中青報·中青網記者 劉昶榮/攝

 目前,我國正在大力推進醫療檢驗檢查結果在不同醫療機構之間的互認工作,國家衛生健康委11月27日下午召開的新聞發佈會通報,目前,全國有24個省份檢驗檢查結果互認的項目超過100項。

但是,並不是所有檢驗檢查結果都適合互認。國家衛生健康委醫政司司長焦雅輝在發佈會上説,在臨床診療的過程中,檢查檢驗結果會因為患者正常的生理代謝、病情發展而發生變化。比如,人體血液當中的血小板代謝週期是8-12天,超過這個時間,也就是超出正常的生理代謝週期,就要重新進行檢查。類似這樣的情況,臨床上很多。

“很多群眾説互認這麼多項了,為什麼我沒有感受到。”焦雅輝説,其中就包括生理代謝週期、病情發展變化等因素。

另外一個限制互認的因素是檢查檢驗設備、試劑參數的差異。以CT設備為例,不同排數的CT解析度、成像有差異,如果解析度不夠,很小的結節或者病灶不一定能發現。“這也是為什麼有的群眾看病時,同樣的項目,有時候互認、有時候不互認,這要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具體分析。”焦雅輝説,所以,在制度設計的過程中確定了“以保障品質安全為底線,以營造適宜制度環境為重點,以區域資訊平臺建設為依託,以便利患者為導向,以滿足診療需求為根本,以接診醫師判斷為標準”的互認原則。

國家衛生健康委也明確了接診醫師根據診療的需要,可以進行重新檢查的六種情形:

一,因為病情變化,相關的檢查檢驗結果與患者臨床表現、疾病診斷不符,難以滿足臨床診療需求;

二,相關檢查檢驗結果在疾病發展演變過程中變化比較快;

三,相關檢查檢驗項目對於疾病診療意義重大的。比如手術、輸血這些重大的措施採取之前需要做;

四,患者處於急診急救的情況下,這時候以搶救生命為第一要務,需要儘快根據檢查檢驗結果,採取相關處置治療措施;

五,涉及司法、傷殘、病退等鑒定;

六,其他需要重復檢查的情形。

北京市在國家規定的可以復查的六種情形基礎上,結合實際細化至十一種場景。“通過明確規則,進一步保障醫患雙方的權益。” 北京市衛生健康委副主任李昂説,“我們在對全市醫療機構進行工作培訓時,強調了對於互認項目是否需要復查的問題,醫生首先要考慮患者的安全,要根據患者的病情,在保障醫療品質安全的前提下作出相應的判斷。”

焦雅輝也強調:“針對這項工作,我們要求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要加強醫患之間的溝通,尤其在檢查檢驗結果不能互認的時候,要為患者做好解釋和説明,儘量爭取患者對檢查檢驗互認工作的理解和支援。”

此外,北京市還對醫生選擇不互認的原因進行監測分析,對存在的問題,醫院的管理者和行政管理部門及時跟進,並調查改進。

【責任編輯:蔡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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