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老人再就業不算“勞動者” 權益如何保障?
今年61歲的四川省德陽市羅江區居民李珀(化名)沒有想到,做保潔竟然有傷殘風險——她在清潔樓道時不慎滑倒跌落在樓梯上,造成髖關節骨折,落下九級傷殘。
她雖然在當地一家物業公司長期從事保潔工作,但因為已經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且已領取養老金,不能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難以被認定為工傷。無奈之下,她只能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物業公司作出民事賠償。
像李珀這種情況並非個例。當下,有不少超過退休年齡的人(男60歲,女工人50歲)基於各種原因仍在工作。根據民政部、全國老齡辦等多部門今年10月聯合發佈的《第五次中國城鄉老年人生活狀況抽樣調查基本數據公報》(以下簡稱《數據公報》),2021年,我國19%的老年人從事有收入的工作。而根據民政部、全國老齡辦發佈的《2023年度國家老齡事業發展公報》,截至2023年末,全國60周歲及以上老年人口29697萬人。
接受《法治日報》記者採訪的專家認為,不少老年人一邊領養老金一邊工作是一個客觀現象,但囿于現行法律制度,他們只能與用人單位構成勞務關係,很難基於勞動事實享受勞動權益保障,比如他們在工作中存在傷亡風險,但又難以參加工傷保險,導致勞動權益保障存在空白。
受訪專家指出,對於有勞動能力和勞動意願的老年人來説,即使超過退休年齡,他們也願意繼續工作,用人單位招用他們,不能讓他們的權益處於制度保障之外,但超齡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又不能構成完全意義上的勞動關係,在這種情況下,可以構建超齡勞動者權益保障制度,依法賦予他們獲得勞動報酬、休息休假、工傷保障等基本權益。
摔傷難以認定工傷
無奈提起民事訴訟
李珀是德陽市羅江區當地人,在從事這份保潔工作之前一直務農。她和丈夫養育了一個女兒,但女兒沒有固定工作,成家後生育兩個孩子,目前都在上學,家裏開支還需要老兩口幫襯。
十幾年前,李珀家的承包地納入徵地範圍,當地政府除了土地補償之外,還為他們辦理了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他們自己出一部分,政府補貼一部分。因為家庭經濟條件一般,不用務農的夫妻倆開始外出打工,她幹保潔,丈夫幹裝卸工。
到齡後,夫妻倆相繼開始領取養老金,但數額不高,他們仍需要打工掙錢。李珀長期受雇于當地一家物業公司,在羅江區一小區從事保潔工作,雙方沒有簽訂書面合同。
“我沒有意識到要跟公司簽訂合同,公司的保安、保潔沒有聽説簽合同的,我也沒覺得保潔工作有多大的受傷風險,最多就是磕著碰著。”李珀告訴記者。
2023年10月10日上午,李珀在保潔過程中踩滑摔倒。
據她回憶:從地下室到一樓的樓梯太滑,一不小心就滑倒了,腳動不了。她先是給公司負責保潔工作的主管打電話,但等了十幾分鐘也沒見公司安排人員過來。她只好給女兒打電話,女兒趕過來把她背到小區地面上,然後在居民的協助下坐著女兒的電動車到醫院檢查。
檢查結果很嚴重。醫院給她做了髖關節置換手術,安排她住院十幾天進行治療。出院時,醫囑建議休息3個月,避免外傷,避免久站或久坐,避免劇烈運動。在治療期間,經過交涉,物業公司墊付了3.8萬餘元醫療費。
李珀出院後,因為不能繼續工作,多次前往物業公司協商賠償事宜,但物業公司在承擔醫藥費之後僅願意賠償兩三萬元,雙方無法達成一致。她還多次前往當地社保部門諮詢工傷事宜,被告知其已經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無法認定工傷。
無奈之下,她只好委託當地律師王宇維護自己的權益。在王宇指導下,她向當地一家司法鑒定中心申請傷殘鑒定。同年12月25日,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鑒定意見顯示,被鑒定人屬九級傷殘。
王宇告訴記者,根據她的工作牌等相關證據,她長期從事保潔工作,物業公司負責人也認可她因工受傷的事實,本案基本事實,係超齡勞動者在工作過程中受傷。
“根據現行法律,雖然工傷途徑能為當事人爭取更多利益,但因當事人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且已領取養老保險,認定工傷可能性較低。若社保部門未認定工傷,我方又提起行政訴訟,則訴訟時間成本很高,並且無法確定是否能爭取到更多利益。”王宇説。
隨後,李珀向德陽市羅江區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2024年3月,羅江區法院立案後依法適用簡易程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在審理過程中,法官主持雙方調解並達成調解協議,雙方確認李珀因滑倒受傷導致的損失為22萬餘元,由物業公司承擔70%的責任,李珀承擔30%的責任,物業公司再賠償13萬元。
2024年4月,羅江區法院出具調解書確認調解協議的法律效力。隨後,物業公司向李珀支付了賠償金。
有勞動就會有風險
不適用勞動法規範
青海省一家電力公司的前職工王樹梁(化名)退休兩年後返聘到原單位,在工作中不慎摔傷,至今仍在維護權益的路上奔波。
2021年,在電力公司從事高空作業的王樹梁退休。2023年2月,希望再掙點錢的他被原單位返聘,工作內容是安裝高速隧道變壓器。與退休前不同的是,雙方沒有簽訂合同,僅約定工資日結,一日300元。
安裝高速隧道變壓器是一項技術性要求高、風險相對較大的工作,但對於經驗豐富的王樹梁來説,這並非難事。
可不久後,意外發生了。王樹梁在一次安裝變壓器時不慎從高空墜落,多處骨折,內臟出血。他被緊急送往醫院治療,2023年4月底出院,僅醫藥費就花了好幾萬元。
出院後,王樹梁找公司商談賠償事宜。公司表示,他受傷是因為違反安全規定沒有係安全帶,願意賠償半年的工資5萬元,醫藥費用後續補發。然而時至今日,公司僅給王樹梁轉賬了3.7萬元,賠償的事情無法談攏,雙方不歡而散。
王樹梁申請勞動仲裁,但因為他是退休返聘,而且已經享受養老待遇,他的申請未被受理。隨後,他委託律師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認定與單位構成勞動關係,然後尋求工傷認定。法院經審理,沒有支援他的訴求。
他的代理律師告訴記者,這條路走不通,接下來將向法院提起人身損害賠償訴訟,“他摔傷以後,再也不能從事重體力勞動,電力公司願意賠償的金額還不夠支付醫藥費”。
今年62歲的趙竹梅(化名)是青海省西寧市居民,她退休後找了一份工作卻遭遇了欠薪。
趙竹梅12年前退休,一直閒在家裏。2023年初,她兒子準備買套學區房以方便孩子上學。她想緩解下兒子的購房壓力,于去年5月經別人介紹到西寧市一家會計師事務所工作,負責梳理賬目和財務審計,雙方簽訂一份勞務合同,一個月8000元。
“我幹了一年多,一分錢沒給我結。”今年8月,趙竹梅無奈之下向勞動仲裁機構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對方支付費用。但勞動仲裁機構不予受理,因為勞務合同不屬於受理範圍,建議她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
她目前找不到勞務合同書,只能委託律師通過各種方式固定證據,然後再向法院提起訴訟。
超過退休年齡後仍從事工作的老年人不在少數。根據《數據公報》披露的抽樣調查,2021年,我國19%的老年人從事有收入的工作。分城鄉看,城鎮14.4%的老年人從事有收入的工作,農村24.5%的老年人從事有收入的工作。分年齡組看,低齡老年人中從事有收入工作的佔26.5%。
然而,根據我國現行勞動法律的規定,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就業,無法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只能簽訂勞務合同,因此用人單位通常無法為超齡人員繳納社會保險。
“在現行法律框架下,超過退休年齡並領取養老保險待遇的工作者只要仍在工作,不再適用勞動法規範,而歸入民法調整範疇,也就是通過簽訂勞務合同調整與用人單位之間的權利義務,一旦雙方沒有簽訂勞務合同,或者勞務合同中對相關內容語焉不詳,勞動者的權益保障就存在真空地帶。”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社會法研究室副主任王天玉説。
他同時提出,在現行退休年齡制度下(男60歲,女工人50歲,女幹部55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一直存在,即使新的退休年齡制度實施後,還會存在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因為總有老年人有勞動能力又有勞動意願,有勞動就會有風險。基於上述客觀事實,不能因為老年人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就不能和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不能把這個群體推到勞動保障制度無視或者空白的區域,而應該在制度上認可這種勞動,構建超齡勞動者權益保障制度。
在中國政法大學社會法研究所所長婁宇看來,老年人就業結構從以前的第一、第二産業為主,轉變為現在的以服務業為主,他們即使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也有能力做相應的工作,企業從降低成本的角度,也願意招用他們,但同時應該給與他們相應的勞動保障。
改革勞動法律制度
保障基本勞動權益
為解決實踐中出現的超齡勞動者遭遇工作風險問題,有關部門和一些地方陸續出臺相關文件,探索將已達到退休年齡仍從事工作的人員,與工傷保險體系相關聯。
2016年3月,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印發相關意見提出,用人單位招用已經達到、超過法定退休年齡或已經領取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在用工期間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如招用單位已按項目參保等方式為其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應適用《工傷保險條例》。
2019年4月,浙江省衢州市下發《退休返聘人員參加工傷保險試行辦法》,用人單位聘用男性65周歲及以下、女性60周歲及以下退休返聘人員期間,可為其單獨辦理工傷保險。截至當年11月底,近5000人參加了此項工傷保險。
2024年3月施行的《四川省超齡等從業人員參加工傷保險辦法》規定,已經達到或者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但年齡在65周歲及以下的從業人員,可由從業單位為其參加工傷保險並繳納工傷保險費。
根據新近出臺的相關法律,用人單位招用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應當保障勞動者獲得勞動報酬、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工傷保障等基本權益。
北京中銀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楊保全認為,為了依法鼓勵條件合適的老年人進入就業市場,需要將老年人就業納入工傷保險的體系中,可以針對就業老年人專門進行工傷保險制度設計,不用跟現行社會保險掛鉤,既降低用人單位的用工負擔,又對就業老年人加以制度保障,還能分散就業老年人遭遇的工作風險。
“隨著相關法律的出臺,我們應在借鑒勞動關係基本保障的基礎上,適應老齡化時代要求,全面清理阻礙老年人就業的不合理規定,針對老年人進入職場出臺頂層設計,與時俱進保障老年人就業權益。”楊保全説。
他呼籲,根據法律規定儘快出臺配套制度,針對就業老年人突破勞動關係和工傷保險綁定關係,比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認定在工作中受傷的老年人構成工傷,保護他們的權益。同時,用人單位也要與時俱進,依法保障就業老年人的基本權益。
王天玉認為,對就業老年人來説,其工作崗位、工作內容與其他未退休的勞動者相同,其遭遇的勞動風險是一樣的,應該納入工傷保險的保障範疇之內。“畢竟,勞動行為才是工傷保險要保障的基礎,而不是年齡。”
“我國進入老齡化社會之後,一種思路是,應該放開勞動關係主體的年齡限制,這樣在現行勞動法律框架下,老年人仍然是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參加工傷保險。另一種思路是,擴大工傷保險的參保範圍,在地方實踐的基礎上,將就業老年人納入工傷保險,比如把工傷保險與其他險種拆分,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老年人就業時,單獨參加工傷保險。”王天玉説。
在他看來,從長遠而言,未來應在這些實踐探索基礎上,改革現行勞動法律制度,將就業老年人納入勞動法律調整範疇。特別是根據相關法律,用人單位招用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應當保障他們在工作中的基本權益。
“這意味著,原來定位成勞務關係的超齡勞動者,從相關法律實施之日起正式被納入勞動保障體系,受勞動法律調整。也就是説,雖然超齡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不能構成典型的勞動關係,但通過構建超齡勞動者權益保障制度,他們可以作為一個獨立的、專門的群體受到勞動法律的保障。”王天玉説。
婁宇建議,下一步要在各立法層面予以銜接配合,應該適時修改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明確和細化勞動保障基本權益的類別,各地也可以根據地區産業發展情況、勞動者分佈情況進行立法。同時還要加強勞動監察和勞動仲裁工作,把法律規定真正落到實處。(記者 陳磊 張婉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