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業限制爭議漸多 如何完善規則成破題關鍵
競業限制爭議漸多 如何完善規則成破題關鍵
專家建議,控制競業限制適用範圍從而平衡保護勞動關係雙方權益,減少爭議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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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業限制制度本是用人單位商業秘密保護的預防性前置保護措施,但近年來,因競業協議引發的爭議越來越多。如何完善競業限制的規則和適用條件,成為司法實踐亟待解決的問題。
自從被“老東家”以違反競業協議訴至仲裁委索賠近152萬餘元後,母親因心臟病入院治療、妻子怕影響孩子鬧著要離婚,李方吉的日子陷入了一團亂麻。
“簽的是一年的競業期限,只有前三個月給了競業補償,發了幾次郵件詢問未果,我還以為競業協議自動作廢,沒想到卻被告了。”李方吉沮喪地告訴《工人日報》記者,作為一名38歲的“高齡”程式員,一紙協議曾讓他的求職路四處碰壁,如今還可能要付出天價賠償。目前,他正準備一審事宜,但對能否勝訴毫無把握。
競業限制制度本是用人單位商業秘密保護的預防性前置保護措施,但近年來,因競業協議引發的爭議越來越多。如何完善競業限制的規則和適用條件,達到企業利益和勞動者權益保護的平衡,已成為勞動保障司法實踐中迫切需要解決的難題。
“被競業”程式員遭遇求職囧途
2019年3月,家住上海的李方吉入職位於浙江杭州的一家網路公司,因為在異地工作,鮮少能照顧家庭。2023年5月,家中老人癌症惡化需要二次大手術,再加上小孩也需要照顧,他決定辭職回到上海工作。
“當時就業市場還不錯,我順利面試了好幾家行業內的大企業,但是沒想到就在離職前一週,公司人事突然通知我需要簽一份為期一年的競業限制協議。”李方吉告訴記者,雖然他任職的崗位叫技術專家,但實際上就是一線程式員,而且負責的是企業內部員工辦公軟體的開發,不對外銷售,也不涉及商業秘密。
儘管李方吉認為自己根本沒必要被競業,人事專員卻告知他入職時簽過補充協議,競業協議簽不簽都會生效。李方吉原來面試過的大企業都在競業範圍內,他不得不拒絕了心儀的新職位,在沒有深入了解的情況下入職了上海的一家小型科技公司,做聊天軟體開發工作。
入職新公司僅3個月,李方吉就因加班太多、身體吃不消而離職。因為還在競業期限內,他沒辦法找太合適的工作,後受朋友邀約,便以相當於合夥人的身份加入了一家裝飾材料公司,嘗試做市場拓展業務。
“因為沒人脈沒資源,銷售技巧也不行,跑了半年多的市場卻收效甚微,打擊挺大的。更糟糕的是,我在履行競業協議向原單位彙報就業去向時,因為太跨界被懷疑造假,並因此停發競業補償金。”李方吉説。
競業金停發3個月後,因為郵件溝通始終無果,李方吉便認為自己無須再履行競業協議。從今年3月份起,他開始重新找工作,想要重回老本行,過程卻並不順利。
今年5月,他在朋友的推薦下到某電子商務公司面試,連續多日與該公司進行洽談,最終勉強過關。但被跟蹤拍攝的視頻卻成為“老東家”認定其違反競業協議的“鐵證”。
警惕競業限制被濫用
我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二十四條規定,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
“一些企業通過要求普通勞動者簽訂保密協議,將其變成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進而簽訂競業限制協議,讓普通勞動者承擔競業限制義務,有的企業甚至實現了全員競業限制。”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教授沈建峰告訴記者,當前,競業限制制度呈現出被濫用趨勢,除了適用人群不斷擴大,還包括競業限制對象不斷擴張、限制年限不斷延長、經濟補償不斷降低、違約金額度不斷提升等,妨礙了勞動力資源的合理流動和高效配置。
“以蘇州中院2018~2023年的數據為例,競業限制糾紛中勞動者為高級管理人員的僅為7件,高級技術人員僅為23件,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為178件。北京一中院2014~2019年間競業限制案件中,只有約18.5%涉及高管和高級技術人員,其餘80%的人員均為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沈建峰説。
“我們公司要求所有員工入職時都必須簽訂競業限制協議,反正最終是否啟動也由公司説了算,對公司肯定百利無一害。”一位在材料公司做一線化驗員的職工告訴記者,未來如果升職能接觸更重要的工作,想跳槽就會面臨競業糾紛,但目前迫於就業壓力根本沒有選擇,只能走一步看一步。
遏制競業濫用任重道遠
2022年12月,最高法發佈了指導案例190號,該案係為數不多的在競業限制糾紛案中勞動者勝訴的案例。記者採訪過一位網路工程師,他在仲裁庭審時曾專門拿出該案例佐證其跳槽後的企業並非競爭對手關係,但未被採信,最終被裁決需賠償200萬元。
“由於競業限制剝奪了勞動者擇業的自由,導致其不能從事最擅長的工作,嚴重影響勞動者擇業,違反競業限制則會承擔鉅額的賠償責任,再加上用人單位在競業限制問題上關注的其他利益,導致目前實踐中因競業限制引發的當事人之間的衝突不斷。”沈建峰説,競業限制濫用不僅會妨礙勞動力資源配置,浪費人才,影響市場競爭和産業發展,還會推高勞動爭議案件量,激化社會矛盾,甚至引發社會衝突。
對此,沈建峰建議,應回歸競業限制制度目標,控制競業限制適用範圍,充分利用競業限制違約金酌減規則,降低違約金額度,完善制度明確競業限制經濟補償最低標準,加重競業限製成本。
據了解,有關競業限制協議的法律法規正在逐步被完善。去年12月,最高法發佈的《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徵求意見稿)》中,強調競業限制範圍、地域、期限等內容應當與勞動者知悉、接觸的商業秘密和與智慧財産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具有的商業價值和形成的競爭優勢相適應。目前該司法解釋已完成面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階段,具體施行日期待公佈。(李方吉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