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新能源車進車庫應有法律依據才行
明明有空位卻無法停車 安全考慮還是過度反應
限制新能源車進車庫應有法律依據才行
近日,有網友反映:浙江杭州蕭山區雷迪森鉑麗大酒店禁止新能源車進入地下車庫,改為引導車輛停至地面指定的寬體車位;在地下車庫入口處旁邊還放置了一塊“新能源車消防隱患”的告知牌,上面展示了新能源車自燃的案例。對此酒店方面解釋稱,由於地下車庫空間密閉,為保障消防安全,採取了這一措施。
這一消息迅速引發了網友的熱烈討論。部分網友稱讚,車庫一旦發生火災,施救不便將會對小區及其他燃油車産生非常嚴重的後果,因此安排新能源車停放地面是合理的防範措施;部分網友則認為,新能源車的禁停規定存在歧視成分,既然新能源車已經通過了國家的安全檢測,並且被允許上路行駛,那麼就應該享有與其他車輛相同的待遇。
據公安部統計,截至2024年6月底,全國機動車保有量達4.4億輛,其中汽車3.45億輛,新能源汽車2472萬輛,佔汽車總量的7.18%。上半年新註冊登記新能源汽車439.7萬輛,同比增長39.41%,創歷史新高。
一邊是新能源汽車保有量增勢明顯,一邊是新能源車停車安全問題之爭,兩者之間如何平衡?禁止新能源車在地庫停放是否合法?燃油車和新能源車分類管理是否是解決之道?對此,《法治日報》記者近日採訪了多位法律專家。
出於管理和安全考慮
不讓新能源車進地庫
地下停車場限制新能源車駐車的現象並非個例。
2024年8月21日,寧波匯港大廈發佈告知函,要求新能源車停放在地面,不得進入地下車庫。大廈業主認為,出於安全考慮和車位飽和,禁止新能源車進入地下空間是合理的管理措施。
今年以來,山西省太原市部分高架橋下停車場公示:新能源汽車與燃油汽車分區管理,設立新能源專區。有市民投訴稱,自己所在小區附近的公共停車位,從今年4月開始實行了燃油車與新能源車分區停放管理,但由於新能源車停放區域嚴重不足,經常會出現停車場有位置車輛卻無法停放的尷尬局面。
廣東省博物館發佈公告稱,自2021年9月22日起館內停車場實行分區停放策略,其中新能源汽車可停放于東門露天停車場,燃油汽車建議停放地下停車場。
據了解,一些地方禁止新能源汽車進入地庫,主要是出於管理需要和安全考慮。
近年來,關於新能源汽車自燃的報道屢見不鮮。公開數據顯示,截至2024年6月,我國已報告了1630余起新能源汽車火災事故。廣東惠州某小區地下停車場于8月份發生一起火災,調查顯示,起火原因是停放在地庫的一輛新能源汽車電池熱失控所致。
此外,據統計,截至2024年6月,我國共有44萬輛新能源汽車因動力電池可能存在火災風險被召回。業內專家指出,新能源車起火的常見原因是電池熱失控,具體包括電池內部短路、過度充電等問題。雖然新能源汽車技術日趨成熟,但充電設施的安全性仍需加強。
對於新能源車是否應該進入地下車庫,人們看法不一。
杭州某小區業主白先生告訴記者,他們小區的一些業主近期已經聯合發起申請,希望物業公司禁止新能源汽車進入地下車庫。他認為車庫一旦發生火災,施救不便將會對小區及其他燃油車産生非常嚴重的後果,因此安排新能源車停放地面是合理的防範措施。
在採訪中,不少新能源車主表達了他們對禁止新能源車停放地下車庫規定的不滿。
天津市北辰區的新能源車主董先生直言,油車同樣存在自燃風險,禁止新能源汽車進入地下車庫是雙重標準。
“況且地下車庫有大容量的消防水池和完備的自動噴淋系統,還有防火卷簾和防火門等設備,安全措施充足,這些都能夠及時有效地控制火情。”董先生説。
還有部分車主認為,新能源車以後肯定會越來越普及,新能源車的禁停規定是反應過度,不利於新能源車的推廣。尤其是當前城市停車位緊張,地庫禁停新能源車將進一步加劇停車難題。
記者實地探訪發現,油電車分開停放在北京、天津並不常見。
在多家商場和小區的地面停車場安置充電樁,新能源車可以停在此充電,但地下車庫不禁止新能源車停放;有些地下車庫安裝了不少充電樁,充電樁隔壁就是停車位,燃油車、新能源車都有停放。目前地下車庫油電混停是常態。
有商場保安告訴記者,用地下車庫的有顧客,有店舖老闆,還有附近小區的業主,本來停車位就不夠用,想要把油車和電車分開停放,根本不可能做到。“而且之前也沒人反映地下車庫應禁入新能源車。”
新能源車禁入涉歧視
發生自燃應厘清責任
在走訪中,記者發現不少人對新能源車的擔憂來自“自燃率”“起火後難以撲滅”“燃燒後會殃及周邊車輛”等。
負責運營管理停車場的單位,是否能因安全等方面考慮,禁止新能源車停放在地下車庫呢?
北京市煒衡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劉宏岩律師介紹,目前並沒有相關的法律明確禁止新能源汽車進入地下車庫,但各地會針對機動車停車場的管理、使用制定相關條例。以杭州為例,根據《杭州市機動車停車場(庫)建設和管理辦法(2021)》中的有關規定,專用停車場由所有人或其委託的停車服務經營管理單位負責日常運營、維護和管理。酒店地下車庫屬於專用停車場,酒店作為車庫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有權自主決定車輛停放、安全保衛、消防管理等措施,但酒店在進行安全管理時也應兼顧消費者的需求,及時為新能源汽車車主提供適宜的停車場所。
陜西省法學會民事訴訟法學研究會副會長郭楊認為,這種禁止性的規定並無法律依據,單方面拒絕新能源車進入地下車庫的行為可能給新能源車車主帶來諸多不便,涉嫌構成對消費者的不公平對待或歧視。
“針對此種現象,新能源車主可向相關部門投訴,如果物業公司強行阻止購買新能源車業主停車,業主可以投訴或者起訴物業公司,維護合法權利。有關酒店或商場大廈應該儘量滿足新能源車車主的停放需求或提供替代的停放服務,而非以‘一刀切’的方式禁止新能源車的停放。”郭楊説。
也有受訪對象因此擔憂:新能源車停放在地下車庫一旦發生自燃,誰該對此負責?
在郭楊看來,車庫管理方有安全保障義務,在事故發生時能夠及時採取有效的應急措施,如報警、滅火、疏散人員等,以減少事故造成的損失,並且在事故發生後,應積極配合相關部門的調查和處理工作。如果車庫管理方的消防設施不完善、消防設備維護不到位、未能及時發現並制止違規充電等不安全行為,或者在事故發生後沒有及時採取有效措施,導致損失擴大,那麼車庫管理方也要對事故造成的損失承擔一定的責任。
“如果新能源車自燃主要是由車主不當行為導致,比如私自改裝車輛線路、使用非原裝充電器、在高溫暴曬後立即充電、充電時車內有易燃物品等,車主需要對自燃事故造成的損失承擔主要或全部賠償責任。如果新能源車自燃是由於車輛本身的品質問題,如電池缺陷、電路故障等原因導致,那麼車輛的製造商或銷售商應承擔相應的責任。車主可以先行賠償其他受損方的損失,然後再向製造商或銷售商進行追償。”郭楊説。
加快制定和落實政策
平衡安全與車主權益
受訪專家認為,隨著我國新能源汽車保有量的持續增長和新能源汽車的普及,其停車權利與消防安全之間的平衡問題逐漸凸顯,未來這類矛盾會愈加顯著。如何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合理規劃停車管理,是社會各界需要共同探討並解決的問題。
在劉宏岩看來,相關部門應加快制定和落實有關政策、法規,通過立法進一步明確對新能源汽車的停放管理,平衡消防安全和車主權益。
“民法典第九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於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大力發展新能源汽車,對促進節能減排、防治大氣污染具有積極意義,法律層面對新能源汽車産業的發展持積極態度。相關部門在制定政策或立法時,一方面要保障新能源車的合理停放,促進其發展;另一方面,要確保消防安全,防止因新能源汽車停放不當而引發的火災等事故。這需要平衡各方利益,綜合考慮城市規劃、交通管理、消防安全等因素。”劉宏岩説。
據了解,目前一些地方已實施油車、電車分類管理。根據《瓊州海峽新能源車輛滾裝運輸作業指南》要求,混裝新能源汽車與燃油車的輪渡船,應將新能源車輛放置在露天甲板、開敞甲板裝載,且數量上不超過車輛定額的10%或者18輛。在上述限制措施中,在停車區域上限制新能源汽車進入地下停車場,並將不同能源類別的車輛分類停放,從而降低地下車庫火災影響群眾生命財産安全和自燃車輛引燃附近車輛的風險。
郭楊説,在技術與管理方面,為了平衡消防安全與車主權益,一些地方已經開始在地庫設置專門的電動車充電位,並配備了自動滅火系統和通風設備,這些措施能夠在保障安全的同時,滿足新能源車主的充電需求。國內新能源車保有量和火災數量統計顯示,近三年來,新能源車的火災發生率從2021年的萬分之1.85降低到2023年的萬分之0.96,應通過加強宣傳和教育,讓更多的車主了解新能源車的安全性能,減少因誤解而産生的不必要擔憂。
“在實際操作中,對於車位及土地緊張的地方,可以優先考慮在地面或地下車庫的特定區域設置新能源車專用停車位,並配備相應的消防設施和安全監控設備,同時加強對充電設施的管理和維護,確保充電過程的安全性。通過上述措施,可以在保障消防安全的同時,充分尊重和保護新能源車主的合法權益,促進新能源汽車行業的健康發展。”郭楊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