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治體系下地方政府策略性規制與企業環境投資——來自重污染企業的證據
加快經濟社會發展、全面綠色轉型是“十四五”時期經濟社會發展的主要目標之一。為實現這一目標,“構建政府為主導、企業為主體、社會組織和公眾共同參與的環境治理體系”刻不容緩。在環境共治體系中,以“企業為主體”的關鍵在於企業主動參與到治理活動中。當前,生態文明建設是“推動高品質發展的內在要求,要堅定不移推進,但不可能畢其功於一役”①,單純依靠政府行政力量的推動會影響治理效率的充分發揮。“只有加快形成減污降碳的激勵約束機制,激發企業主動承擔環境治理責任”,謀求自身綠色發展,才能實現共治體系的良性運轉。
隨著政府環境規制強度的提升,企業的環境治理投資理應同步提升。但就目前來看,企業的環境治理投資與政策引導、公眾呼籲等長期訴求在變化趨勢上並不完全一致,規制效果呈現出忽高忽低的波動性。多數研究認為,中國環境規制問題與財政分權、晉陞機制等諸多制度安排密切相關,這些因素會導致地方政府對環境政策的執行偏離中央政府目標的現象。值得注意的是,中央政府政策導向與制度安排在一定歷史時期是相對穩定的,如果環境政策的制度約束未發生本質性改變,地方政府與企業都應該積極置身於環境治理。那麼,為何微觀企業會呈現出環境治理效果不穩定的問題?本研究認為,除了長期的制度因素外,地方政府的策略性環境規制也是造成環境規制效果偏差的重要原因。這類環境規制與一般意義上的真實規制在動機、策略、效果上都有顯著差異。地方政府為了平衡中央政策導向與自身的謀利傾向,緩解環境規制政策與經濟發展訴求之間的矛盾,會選擇變通性、彈性化的規制策略,類似的政府執行行為往往具有臨時性、不穩定性和不可持續性,從而引發環境規制效果的不穩定。
本文研究“地方政府策略性環境規制”對“企業環境治理行為”的影響機制,研究發現隨著政府文件中策略性規制信號的釋放,重污染企業的環境治理投資也有所放緩,地方的策略性規制消解了企業的環境治理投資。同時,在環境共治體系中,中央政府政策基調、公眾監督在兩者關係上起到調節作用。異質性效應顯示,在大規模企業、國有企業、非外資持股的重污染企業中策略性規制的影響更顯著。
本文對於構建環境共治體系有如下政策思考:第一,要重視“環境共治體系”的協調運作,使公眾參與、媒體監督、輿論壓力和社會組織成為政策監督與激勵機制的有效補充。因此,不但要將命令型政策工具與市場型政策工具相結合,還要將非制度因素融入政策工具,多因素互動互聯來實現污染外部性問題的內部化,切實樹立全民的生態文明理念和提高企業的綠色競爭力。第二,在當前的發展階段,政策的制定者仍要考慮政策適用性與特定情形下的政策柔性。企業基於自身的趨利性,不同的重污染企業在識別策略性規制上有不同的競爭策略。關注不同重污染企業在面對規制壓力時的策略偏好,進行分類指引,通過政策引導向高品質發展目標邁進。但從長遠來看,策略性規制産生的根源依然是環境政策與經濟政策之間的不協調。因此,政策的制定要關注政策間的協調問題,創造適宜企業發展的政策環境,這樣才能激勵企業發揮其在“共治體系”中的主體作用,促使其自發開展環境治理投資。
作者資訊:
周 行:北京聯合大學商務學院
馬延柏:蘭州理工大學經濟管理學院
張艷秋:北京聯合大學商務學院
註釋:
①共産黨員網.2021中央經濟工作會議.https://www.12371.cn/special/lczyjjgzhy/
(原文載于《財經科學》2022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