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減污降碳”協同治理的減排效應研究——基於環境規制策略的調節效應
加強環境污染物與碳排放的協同治理,是“雙碳”目標下實現企業綠色轉型的重要方案和手段。2022 年全國生態環境保護工作會議,明確提出“實現減污降碳協同增效是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總抓手”,生態環境保護工作進入了“減污降碳協同治理”的新階段。 環境污染物與溫室氣體的生態效應同源、社會效益相似、規制原理相通,建立二者的協同治理機制具備理論可行性與實踐必然性。既有研究從政策頂層設計層面,梳理了協同治理的基本內涵與重點領域的協同路徑,但對協同的效應評估與效益核算的研究較少,大多文獻主要檢驗碳排放權交易單一規制鏈條對中觀層面碳績效的影響,一定程度上忽略了基於二者的同源性,環境規制能對企業碳活動産生的微觀影響。
在協同實踐中,中央政府把控宏觀政策基調,地方政府則是減污降碳的責任主體和執行主體。地方政府“減污降碳”協同治理,即地方政府以減少污染為主要目標的環境規制政策,與降低碳排放為直接目標的碳排放權交易制度之間的協同。地方政府在環境規制政策執行中的主觀因素能夠對協同效應以及微觀企業的低碳環保活動産生影響。受發展需求的影響,地方政府往往需要在經濟與環保目標之間尋求平衡,並通過規制策略進行壓力變通。但污染排放實時監控技術的存在,較好地規避了規制策略對於污染排放的影響。與污染排放實時監測的剛性約束不同,目前尚無高效便捷的方式進行企業碳排放量的監控,這導致規制策略中暗含的政策彈性會在微觀企業的碳績效中得到更顯著的體現,即消解掉企業部分碳約束,給企業減排降碳帶來不利影響。 由此可見,環境規制對企業碳排放的影響,除了規制政策本身的治理效應,亦與地方政府政策執行中的主觀策略選擇有關。
本文考察地方政府環境規制與碳交易制度對企業碳排放的協同治理效應。研究結果顯示:在碳排放權交易與環境規制的雙重影響下,高碳企業的碳排放量顯著下降,地方政府的環境規制策略會導致企業碳排放量增大,而碳交易制度在環境規制策略與企業碳排放量之間起到負向調節作用,碳交易市場機制的建立能夠有效緩解環境規制執行中的策略選擇缺陷。同時,環境規制與碳交易制度的減排作用具有負向的空間相關性,地方政府規制策略對企業碳排放的消極影響具有正向的空間相關性。 在這種空間相關性下,碳交易制度的負向溢出效應依然可以糾正地方政府環境規制策略給企業減排帶來的不利影響。
本文研究對於加強環境污染與溫室氣體排放的協同治理,實現企業綠色發展有如下政策思考:第一,確立以市場化規制手段為核心的環境政策體系,深入推進地方碳交易試點逐步納入全國碳排放權管理體系。 第二,優化地方政府減污降碳協同治理政策設計,立足於雙碳目標的迫切性,應適時統一二者頂層設計,明確協同發力點,建立聯合管理體系。第三,關注地方政府的策略規制因素,避免因某一規制鏈條的策略執行影響其他規制鏈條的治理效果。第四,關注地方政府規制政策的空間溢出效應,進一步統籌完善區域政府間的聯合防控責任機制。
作者資訊:
周 行:北京聯合大學商務學院
馬延柏:蘭州理工大學經濟管理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