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海域污染防治規定》將於12月1日起施行
10月30日,防城港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舉行新聞發佈會,介紹《防城港市海域污染防治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的有關情況。《規定》于防城港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表決通過,經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批准,將於今年12月1日起施行。

發佈會現場。(寧金陽 攝)
防城港市依海而建、向海而興。隨著臨海工業、漁港經濟和親海旅遊等領域、行業的快速發展,海洋生態環境面臨持續壓力。在海域污染防治方面,防城港市存在城鄉污水處理設施及配套管網不完善、港口碼頭污染物接收能力不足、水産養殖廢棄物污染問題突出、海洋垃圾治理體系不健全等問題。國家與自治區層面的相關法律法規難以完全適應防城港海域的具體情況與特殊治理需求。因此,制定一部更具操作性、更細化的地方性法規,對填補管理空白、明確責任主體、統一執法標準,實現海域污染精準治理具有重要意義。
《防城港市海域污染防治規定(草案)》于2024年9月5日經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並提請防城港市人大常委會審議。防城港市七屆人大常委會先後兩次對草案進行審議,在審議過程中,通過網路公開、座談研討等多種方式廣泛徵集社會各界意見建議,累計吸納意見建議160余條。經多次修改完善的法規草案送審稿,于2025年6月30日經防城港市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表決通過,9月25日經自治區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批准後公佈。
《規定》共十七條,採用“小切口”“小快靈”的立法模式,著力解決防城港市海域污染防治的核心問題。
完善基礎設施建設,強化排污行為監管。《規定》要求市、縣兩級政府統籌城鄉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及配套管網建設,推動污水管網向臨海鄉村延伸,禁止將生産、生活污水直排入海,並加強對港口、碼頭內部排污行為的監督。
推動養殖污染源頭減量。《規定》聚焦水産養殖散戶治理難與技術升級滯後問題,要求養殖戶遵守科學控制養殖規模與密度、建立生産臺賬、規範使用投入品、收集轉運養殖廢棄物等養殖規範,並推廣綠色健康養殖技術,推動傳統水産養殖設施升級。
規範海洋垃圾全過程治理。《規定》要求市級多部門建立海上環衛制度,明確海洋垃圾防治責任區域與清理主體,設置海洋垃圾集中堆放點,提升垃圾接收、處置與資源化利用能力;在漁港、碼頭配備防滲漏、防異味擴散的垃圾回收設施,防止海産品相關垃圾棄置入海。
審慎設置法律責任,有效落實污染防治責任。《規定》細化補充了處罰條款,對違反垃圾清理、海産品垃圾專門處置等行為設置相應處罰;在法律責任的設置上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敦促行政相對人遵守法規,共同守護海洋環境。(寧金陽 來源:防城港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