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共6章41條,包括立法的依據,適用的範圍,工作方針,主管部門、協管部門及其職責,火災的預防、撲救和災後處置,法律責任等內容,並對有關法律設定的違法行為和處罰內容進行了細化。
《條例》規定,由縣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火指揮部負責組織、協調和指導全縣的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縣林業、農牧行政主管部門分別負責全縣森林、草原防火的監督管理工作。
《條例》規定,每年10月1日至翌年5月31日、9月15日至翌年6月15日分別為森林、草原防火期。防火期內,禁止吸煙、焚燒秸桿、祭奠燒紙、祭俄博、野炊等一切可能引發森林、草原火災的野外用火行為,在森林草原範圍內從事旅遊服務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建立防火措施、做好防火宣傳。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要防止被監護人的野外用火行為。參加森林草原火災撲救人員的誤工補貼和生活補助以及撲救火災所發生的其他費用,按照青海省規定的標準,由火災肇事者、起火單位或縣人民政府給予支付,火災地森林草原植被必須在三年內恢復,所需費用由肇事者或起火單位承擔。
條款具體可行
符合縣情實際
為保障森林草原火災預防、撲救和災後處置各項職責、義務的落實,在確定違法行為和進行處罰時,《條例》遵循不違背上位法的規定兼具有可操作性、更具有執行力的原則,對上位法中確定的違法行為和處罰額度分別進行了梳理匯總,並在不超越上位法規定罰款額度的前提下,對部分違法行為及其處罰措施進行了細化,根據不同情形分別規定了相應的罰款額度和標準,使《條例》在認定法律責任時更加明確,在進行處罰時額度更加具體,具有較強的可操作性,符合大通實際。
《條例》規定,防火期內,在防火區有吸煙、焚燒秸桿、祭奠燒紙、祭俄博、野炊等野外用火行為的,由林業、農牧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涉及森林防火違法行為的個人處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涉及草原防火違法行為的個人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防火期內,未經批准擅自攜帶易燃易爆物品進入防火區的,由林業、農牧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並對個人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進入防火區的機動車輛、機械設備未安裝防火裝置、配備滅火器材的,由林業、農牧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涉及森林防火違法行為的個人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對涉及草原防火違法行為的個人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採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災隱患的,由林業、農牧行政主管部門代為採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災隱患,所需費用由違法單位或者個人承擔。
防火區內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拒絕接受防火檢查或者接到火災隱患整改通知書逾期不消除火災隱患的,由林業、農牧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個人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同時,《條例》還規定,破壞、挪用、拆除、侵佔森林草原防火設施設備或者佔用、堵塞森林草原防火通道的,由林業、農牧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個人處5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兩法”有機合一
地方特色明顯
對於森林草原防火工作,《消防法》《森林防火條例》《草原防火條例》等法律法規都有所規定,但對有些具體違法行為的處罰規定不明確,在實際工作中,法律和事實行為之間存在一定盲區,對違法用火行為的處置針對性和可操作性不強,法律威懾作用發揮不充分。同時,大通縣森林、草原區域交錯疊加,相互融合面積較大,而其相應主管部門的職責卻條塊分割,協調性不強,對於森林草原火災的預防和災後處置無法做到統籌聯動和有效管理。而作為縣級單位,由於各種因素,無法分別制定《森林防火條例》和《草原防火條例》。因此,大通縣將《消防法》、《森林防火條例》、《草原防火條例》加以有效整合和細化,制定一個內容融合度高、地方特色十分明顯的《森林草原防火條例》,以便於對全縣森林草原防火進行統一規劃和管理。
大通縣人大常委會主任宋維林説:“《大通縣森林草原防火條例》是將森林和草原防火工作融為一體的地方性法規,是縣人大常委會立法工作的一次創新,也是大通縣立法工作取得的一項重要成果,對於民族自治地區如何立足實際,探索性地開展立法工作邁出了新的步伐。”
□通訊員/蘭生財袁超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