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4日,青海省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會議決定批准《大通回族土族自治縣森林草原防火條例》,由大通回族土族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佈。8月21日,大通縣人大常委會組織召開《大通縣森林草原防火條例》公佈施行會議,標誌著我省首部森林草原防火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正式公佈,從9月1日起施行。
“《大通縣森林草原防火條例》的公佈施行,對於加強我縣森林草原防火工作,減少森林草原火災危害,保護森林草原資源,保障人民生命財産安全,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大通縣人大常委會主任宋維林如是説。
防火形勢嚴峻
立法迫在眉睫
大通縣現有林業用地面積230.9萬畝,草場面積269.8萬畝,森林覆蓋率達38.1%,居全省之首。境內有著鷂子溝、察汗河、娘娘山、老爺山等國家級森林公園和大通牛場、大通牧場等連片草原區,是全省重要的水源涵養基地,生態地位重要,被譽為夏都西寧的“後花園”。
近年來,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和生態建設工作的深入推進,特別是全面實施封山育林工程以來,全縣森林草原內的可燃物載量劇增,森林草原防火形勢十分嚴峻。2012年至2014年,全縣共發生森林草原火災102起,過火面積達1545畝,損失近100余萬元,且有逐年增加之勢。同時,由於缺乏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和有效管理,群眾的森林草原防火意識還比較淡薄,人為火源數量有所上升,森林草原火災管控難度不斷加大。
“大通縣森林草原防火任務異常艱巨,形勢不容樂觀,林業、農牧等行政主管部門在日常森林草原防火執法工作中,對違法行為的處置打擊缺少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依據和具體辦法,沒有形成對違法用火行為的打擊力度。因此,為了加強森林草原防火工作,減少森林草原火災危害,保障森林草原資源和人民生命財産安全,維護森林草原生態效益,確保森林草原防火行政執法的可操作性,強化人民政府對森林草原防火違法行為的打擊處置力度,制定符合大通實際的森林草原防火條例顯得十分必要。”對制定《條例》的迫切性和重要性,大通縣人民政府副縣長馬文義可謂“一針見血”。
發揮主導作用
立法民主科學
青海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鄧本太指出,“大通縣森林草原防火條例的立法工作一定要在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上下功夫,通過徵求意見座談會、論證會等形式,認真聽取省、市人大相關專委會、政府相關部門、專家學者和農牧方面人大代表的意見建議,不斷提高立法品質,使條例更加符合上位法的相關規定和大通縣森林草原防火實際,為大通縣生態保護和森林草原防火工作提供強有力的法制保障。”
為確保《條例》品質,做到立法科學民主、程式合法、內容規範,根據大通縣人大常委會2013—2017年五年立法規劃、2014年立法計劃和全縣立法工作會議精神,縣人大常委會積極發揮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導作用,于2014年8月4日,召開立法工作動員會,成立了起草工作小組,認真學習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文件,並依據《消防法》《森林防火條例》《草原防火條例》等法律法規,在借鑒其他省市相關立法內容、經驗的基礎上,經過廣泛調研和反覆論證修改,完成了《條例》初稿,並分別向相關專家徵求了意見建議。11月6日,縣人民政府邀請省人大農牧委、常委會法工委,省、市林業、農牧廳(局)負責人,省、市政府法制辦專家、法學教授召開專家論證會,對《條例》進行了論證。同時,縣人大常委會組織調研組深入全縣各有關單位、部門和鄉鎮進行調研,就《條例》修改稿向社會各界和有關專家徵求意見建議達9次。在《條例》立法工作中,縣人大常委會加強與省人大農牧委員會的聯繫協調,積極主動爭取省人大農牧委員會的支援、指導和幫助。省人大農牧委員會高度重視,給予積極關心和支援,多次對《條例》進行了修改審查,使《條例》逐步完善、成熟,今年1月9日,省人大農牧委協調省人大法制委及相關專家、省人大法律諮詢組成員進行研討論證,最終形成了《條例》審議稿。在經大通縣政府全體會議、縣委常委會會議、縣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後,于2月12日,大通回族土族自治縣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審議通過了《條例》,並正式報請省人大常委會批准。
權責明確清晰
管護有章可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