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6日發佈了《證監會系統離職人員入股擬上市企業監管規定(試行)》(以下簡稱《規定》),並自2024年10月8日起施行。《規定》提出,證監會離職人員在報告期內清退所持發行人股份的,應當説明離職人員清退股份的路徑、方式,受讓人有關背景和資金來源,清退價格是否公允,交易對價是否支付,資金流向是否異常,清退行為是否真實等。
具體來看,《規定》明確,拉長離職人員入股禁止期,將發行監管崗位或會管幹部離職人員入股禁止期延長至10年;發行監管崗位或會管幹部以外的離職人員,處級及以上離職人員入股禁止期從3年延長至5年,處級以下離職人員從2年延長至4年。
同時,《規定》擴大了對離職人員從嚴監管的範圍,將從嚴審核的範圍從離職人員本人擴大至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仲介機構要對離職人員投資背景、資金來源、價格公平性、清理真實性等做充分核查,證監會對有關工作核查復核;制度執行中,證券交易所向擬上市企業、仲介機構等各方做好政策解讀和引導等工作。
據記者了解,加強自身建設是證監會履行監管主責主業,推動資本市場高品質發展的重要組織保證。在今年3月15日新聞發佈會上,證監會副主席李超表示,證監會印發了《關於落實政治過硬能力過硬作風過硬標準全面加強證監會系統自身建設的意見》,突出嚴字當頭、直面問題、刀刃向內,堅持以自我革命引領自身建設,推動證監會系統全面從嚴治黨、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向縱深發展。
今年4月發佈的《國務院關於加強監管防範風險推動資本市場高品質發展的若干意見》進一步提出,從嚴從緊完善離職人員管理,整治“影子股東”、不當入股、政商“旋轉門”、“逃逸式辭職”等問題。剷除腐敗問題産生的土壤和條件,堅決懲治腐敗與風險交織、資本與權力勾連等腐敗問題,營造風清氣正的政治生態。
對此,證監會表示,下一步,將繼續嚴把入口關,並加強與紀檢監察部門協作,發現違法違紀線索的堅決移交有關部門處理,維護公開、公平、公正的發行監管秩序。
也有業內人士認為,《規定》的發佈實施,是證監會嚴格落實“新國九條”關於“從嚴從緊完善離職人員管理”相關要求的重要舉措,將有利於提高監管工作公信力,促進資本市場健康發展,維護金融市場、金融機構等的穩定運作。
(責任編輯:王晨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