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4日,滬深交易所分別發佈《北京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向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轉板辦法(試行)》、《深圳證券交易所關於北京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向創業板轉板辦法(試行)》,並自發佈日起施行。
根據相關轉板辦法,北交所上市公司申請轉板科創板、創業板,應當已在北交所連續上市一年以上。計算北交所上市年限時,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原精選層掛牌時間和北交所上市時間合併計算。
上交所表示,為了細化落實《中國證監會關於北京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轉板的指導意見》,規範北京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向上交所科創板轉板審核及上市安排等事宜,上交所對《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向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轉板上市辦法(試行)》進行了修訂,並更名為“《北京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向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轉板辦法(試行)》”。
深交所表示,為進一步明確北京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向創業板轉板相關事宜,深交所對《深圳證券交易所關於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向創業板轉板上市辦法(試行)》進行了修訂,形成《深圳證券交易所關於北京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向創業板轉板辦法(試行)》。
據介紹,深交所發佈相關創業板轉板辦法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作出修訂:
一是調整制定依據。將《中國證監會關於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轉板上市的指導意見》修改為《中國證監會關於北京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轉板的指導意見》。
二是名稱修訂。將“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精選層”、“精選層掛牌公司”相應修改為“北京證券交易所”、“北交所上市公司”,將“轉板上市”修改為“轉板”等。
三是明確上市年限連續計算。北交所上市公司申請轉板,應當已在北交所連續上市一年以上;提交轉板申請時已在北交所連續上市兩年以上的,保薦人持續督導期間為公司在創業板上市當年剩餘時間及其後一個完整會計年度。計算北交所上市年限時,原精選層掛牌時間和北交所上市時間合併計算。
四是調整保薦要求相關表述。轉板申請文件中與轉板公司公開發行並進入原精選層申請報告期間或公開發行並在北交所上市申請報告期間重合事項,保薦人可依據時任保薦人意見等盡職調查證據發表專業意見。
五是調整開盤參考價相關表述。轉板公司股票在創業板上市首日的開盤參考價調整為其在向本所申報轉板前最後一個有成交交易日的收盤價。
另外,滬深交易所表示,對於在北交所開市前向相關交易所提交的轉板上市申請,適用原轉板辦法。
(責任編輯:張紫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