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都能源的一則公告將一樁4年前的貸款擔保事件公之於眾。6月19日,美都能源發佈公告表示,公司于2020年6月18日收到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郵寄的《應訴通知書》,因上市公司涉及一筆公司實際控制人聞掌華與蕪湖渝天投資中心(有限合夥)(下稱“蕪湖渝天”)的金融借款合同糾紛,美都能源作為被告被起訴,目前該案件處於應訴舉證階段。
對此,美都能源稱,控股股東在未經上市公司任何批准程式的情形下,簽署了上市公司為借款承擔無限連帶保證責任的承諾函。在這筆金融借款合同糾紛背後,國投泰康信託有限公司(下稱“國投泰康信託”)也再次因為通道業務陷入風波。業內人士認為,在監管繼續壓縮信託通道業務的背景下,信託公司的業務轉型迫在眉睫。
美都能源疑似“被擔保”
美都能源在公告表示,2016年10月21日,原告蕪湖渝天與國投泰康信託簽署了單一資金信託合同,約定蕪湖渝天將31億元人民幣委託給國投泰康信託,用於向借款人聞掌華發放信託貸款。
同日,聞掌華與國投泰康信託簽署了《信託資金借款合同》約定,國投泰康分兩期向聞掌華發放總計31億元貸款,貸款期限3年。
上述合同簽署後,蕪湖渝天分別於2016年10月21日、10月27日向國投泰康信託支付資金24億元、7億元,收款當日,國投泰康向聞掌華轉入該筆款項。
為擔保上述債務,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聞掌華以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及孳息提供質押擔保,同時其配偶和上市公司提供連帶責任保證。
但當3年到期,聞掌華並未及時履約還款,於是蕪湖渝天就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判令被告聞掌華償還原告貸款本金31億元,其持有的美都能源股票(合計8.64億股)及孳息的折價、拍賣、變賣所得價款在上述範圍內優先受償;以及判令其配偶及上市公司就上述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保證責任。
美都能源在公告中稱,經問詢上市公司控股股東,2016年,因控股股東聞掌華參與上市公司定增,便向蕪湖渝天提出借款需求,債權人提出本次借款除由其及配偶提供擔保外,同時要求提供無需經過董事會和股東大會批准的上市公司承諾函,但該承諾函文本中有“本函已取得所有必要和合法的批准和授權”的不實表述。
美都能源表示,為完成本筆借款,控股股東在未經上市公司任何批准程式的情形下,簽署了該承諾函,承諾函主要內容為:上市公司美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為上述借款承擔無限連帶保證責任。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及最高院審判指導意見,上述擔保屬未履行公司任何審議程式的違規擔保,應屬無效擔保,上市公司不應承擔連帶責任。”美都能源稱,公司將積極使用法律手段依法維護上市公司合法權益,保護中小股東利益。
律師:聞掌華或將失去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地位
“大股東利用自身對公司的控制權,讓上市公司為大股東的債務提供擔保,這給上市公司帶來重大的債務風險,嚴重損害上市公司的利益。過去資本市場曾經發生的高額違規擔保,讓一些上市公司陷入財務危機。”北京威諾律師事務所的主任楊兆全律師告訴中新經緯客戶端。
中國法學會證券法學研究會理事、北京市天同律師事務所何海鋒博士在接受中新經緯客戶端採訪時表示,如被認定存在違規提供擔保行為,上市公司為此可能受到監管部門的處罰,並且監管部門將在12月內不受理其再融資申請,不受理上市公司的審批事項,違規擔保行為將被視為資信不良記錄被通報。上市公司可能陷入訴爭,如果敗訴,將會嚴重影響公司利益。減損上市公司的信譽。
該案的焦點在於上市公司的擔保行為是否有效。一位法律界人士介紹,證監會發佈的《關於規範上市公司與關聯方資金往來及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若干問題的通知》規定,上市公司不得為控股股東提供擔保。對外擔保應當取得董事會全體成員三分之二以上簽署同意,或者經股東大會批准。美都能源對外公佈的公司章程第四十一條也規定:對實際控制人提供的擔保,須經股東大會審議通過。
不過該人士認為,違反上述規定並不必然導致合同無效,還需要判斷法律法規的規範性質。
對此,楊兆全認為,由於擔保沒有經過上市公司的審批程式,沒有體現公司的真正意願,不符合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這項擔保很可能會被法院認定為擔保無效。
楊兆全進一步分析道,如果上市公司承擔連帶責任,則意味著原告拿到生效判決後,可以要求上市公司支付全部的判決金額。在上市公司不主動履行的情況下,法院可以強制執行。如果上市公司不承擔連帶責任,原告只能向聞掌華和其他擔保人追償。聞掌華持有的上市公司的股權,可能會被強制拍賣,其控股股東的地位,將可能喪失。
中新經緯客戶端注意到,美都能源發佈公告稱,已收到了上海證券交易所《關於美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終止上市的決定》,上交所決定終止公司股票上市。此前,公司曾連續20個交易日的收盤價均低於1元股票面值。
根據公告,2020年6月29日起,美都能源股票進入退市整理期;退市整理期屆滿後5個交易日內由上交所予以摘牌,公司股票終止上市。
wind數據顯示,美都能源目前的總市值僅剩約15億元。而蕪湖渝天在訴訟請求中透露,聞掌華持有美都能源股票合計8.64億股,而上市公司停牌前的股價僅剩0.41元/股,這意味著聞掌華持有的股票市值僅剩3.54億元,與31億元貸款相比杯水車薪。對於債權方蕪湖渝天而言,這條追債之路顯然並不輕鬆。
監管強調壓降信託通道業務
公開資料顯示,此次事件中的債權方蕪湖渝天投資中心(有限合夥)成立於2015年,該合夥企業執行事務合夥人為華融渝富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為中國華融資産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作為通道方的國投泰康信託有限公司成立於1986年6月,註冊資本26.7億元,公司四家股東為國投資本控股有限公司、泰康保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悅達資本股份有限公司和泰康資産管理有限責任公司,分別持有公司61.29%、27.06%、8.20%、3.45%的股份。
美都能源的這則公告也將提供通道業務的國投泰康信託推至風口浪尖。有媒體報道稱,該事件源於無效擔保,國投泰康損失鉅額。
針對上述報道,6月24日,國投泰康信託的母公司國投資本股份有限公司緊急發佈澄清公告稱,傳聞提及的信託産品是“國投泰康信託鴻雁2169號單一資金信託”項目,該信託産品為事務管理類信託,受託人國投泰康信託不承擔到期兌付風險,也不承擔任何擔保責任,且該信託産品已于2019年10月到期並結束,目前國投泰康信託經營情況一切正常。
事實上,這並非國投泰康信託通道業務首次陷入風波。2018年6月,西藏發展發佈公告稱,控股股東西藏天易隆興投資有限公司(下稱“天易隆興”)將股權質押給國投泰康信託,向其借款4.5億元,同時天易隆興還分別為隆徽新能源、北京星恒動影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向國投泰康信託貸款3.2億元、2.5億元提供擔保,這三項借款均逾期未能償還本息,之後國投泰康信託一紙訴狀將西藏發展告到法院。
值得一提的是,對於擔保事項,西藏發展予以否認,併發佈公告強調,“公司董事會、股東大會從未審議批准對外提供擔保的任何承諾函。”
彼時,國投泰康信託發佈聲明稱,“所涉及的信託項目為我司事務管理類項目,目前該項目已結束,我司已正常履行受託人職責。”
為何通道業務再次“踩雷”?又是否對借款方提供的承諾函進行過核實?中新經緯客戶端分別致電蕪湖渝天和國投泰康信託,截至發稿電話均無人接聽。
一位信託業內人士介紹,這種純融資通道型業務,信託公司在和出資方和融資方的兩個合同中,正常信託公司都會把權利和風險對等傳遞,目前來看該項目已經結束,對應的權力義務責任關係也就終止了。
另據多家媒體報道,近日,銀保監會相關部門負責人在介紹信託監管工作情況時強調,堅持“去通道”目標不變,繼續壓縮信託通道業務,逐步壓縮違法違規的融資類信託業務,引導信託公司加快業務模式變革。
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透露,需要重點壓降的,一是各類金融機構借助信託通道開展監管套利、規避政策限制的融資類業務;二是信託公司偏離受託人定位,將自身作為“信用仲介”,風險實質由信託公司承擔,違法違規開展的融資類業務。
“壓降違規融資類信託業務,可以破除信託公司的路徑依賴,迫使信託公司加快轉向財富管理、服務信託、慈善信託等信託本源業務,加快形成業務特色和核心競爭力。”上述負責人表示。
據了解,2019年以來,信託資産規模穩中有降,通道業務持續收縮。截至2020年5月末,全行業受託管理信託資産餘額21.26萬億元,較年初減少3426億元,較2017年末歷史峰值減少4.98萬億元。其中事務管理類信託資産餘額9.72萬億元,比年初減少9266億元,較2017年末歷史最高點減少5.92萬億元,累計壓降37.85%。
(責任編輯:王擎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