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證監會網站消息,再融資新規發佈以來,對於現有的並購重組項目,配套融資部分如何與再融資新規相銜接,市場各方較為關切,證監會也高度重視。經認真研究,為便利上市公司募集配套資金,抗擊疫情、恢復生産,允許上市公司履行內部決策程式後,對配套融資部分做適當調整。
對於已取得行政許可批文,配套融資尚未實施的並購重組項目。一是上市公司在重新履行董事會、股東大會程式後,可以調整配套融資部分的發行股份價格、發行對象數量、股份鎖定期、發行股份規模等內容。二是因我會批文明確了配套融資總金額上限,上市公司不得調增配套融資總金額。三是對並購重組行政許可批文有效期暫緩計算,變更配套融資方案後無需更換行政許可批文。
對於已發佈重組預案、尚未取得批文的並購重組項目。一是擬調整配套融資方案中募集資金總額、發行股份價格、發行對象數量、股份鎖定期、發行股份規模等內容的,需重新召開董事會後,提請股東大會審議,無需對發行股份購買資産部分的定價基準日重新確定。二是擬將配套融資方案中定價基準日確定方式變更為選擇董事會決議公告日、股東大會決議公告日或者發行期首日之一的,發行對象需符合規定條件且于董事會決議前全部確定,並需重新履行董事會、股東大會審議程式,發行股份購買資産部分的定價基準日需重新確定。三是擬新增配套融資的,需要重新履行董事會、股東大會程式,發行股份購買資産部分的定價基準日需重新確定。
對於配套融資涉及定向可轉債的,參照上述標準執行。
(責任編輯:李春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