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浙江監管局網站日前公佈的《關於對杭州萬事利絲綢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及相關人員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顯示,浙江證監局在現場檢查中發現杭州萬事利絲綢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萬事利”,301066.SZ)存在以下問題。
公司募集資金投資“年産280萬米數位印花生産線技術改造項目”,實際投資總額與承諾投資總額差異較大,公司未及時對外披露具體原因。公司在2022年至2023年披露的募集資金使用情況報告中對於募集資金使用比例較低的原因披露不準確。
公司存在募集資金使用流程不規範、募集資金專戶資金披露用途與三方監管協議不一致、募集資金劃轉披露不準確等問題。
浙江證監局判定,公司上述事項違反了《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三條、《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2號——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和使用的監管要求》(證監會公告〔2022〕15號)第四條、第十二條的規定。
公司董事長兼時任總經理李建華、總經理余志偉、財務總監韓青、董事會秘書葉曉君違反了《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四條、第五十一條規定,對上述違規行為承擔主要責任。
根據《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五十二條規定,浙江證監局決定對萬事利、李建華、余志偉、韓青、葉曉君分別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並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公司2022年年報顯示,李建華自2017年3月25日至2023年4月7日任董事長、經理;余志偉自2017年3月25日至2023年4月7日任董事;葉曉君自2017年3月25日至2023年4月7日任董事會秘書;韓青自2017年11月1日2023年4月7日任財務總監。其中,李建華係公司實際控制人之一。
李建華,中國國籍,無境外居留權,碩士研究生學歷,1992年-1999年任江蘇絲綢蘇豪服裝廠廠長,2000年-2002年任深圳東南絲綢有限公司總經理,2003年加入萬事利集團有限公司,歷任杭州萬事利進出口有限公司總經理,萬事利集團有限公司總裁等職務,2008年至今任杭州萬事利絲綢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2011年至今任萬事利集團有限公司副董事長。
余志偉,中國國籍,無境外居留權,碩士研究生學歷。2006年-2007年任上海華普汽車有限公司總裁助理,2007年-2008年任浙江吉利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副董事長助理,2008年-2009年任蘇寧環球股份有限公司總裁辦公室副主任,2009年-2016年曆任萬事利集團有限公司辦公室主任、總裁助理,2016年至今任杭州萬事利絲綢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副總經理,2017年至2021年1月任西藏新絲路絲綢文化有限公司執行董事兼經理,2017年3月至今任杭州萬事利絲綢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萬事利於2021年9月22日在深交所創業板上市,公開發行新股3363.43萬股,發行價格為5.24元/股,當日收報20.20元,上漲285.50%,萬事利發行的保薦機構是國信證券,保薦代表人係羅傅琪、季誠永。
萬事利發行募集資金總額為1.76億元,扣除發行費用後募集資金凈額1.18億元,較原擬募資少2.02億元。
萬事利此前披露的招股書顯示,公司原擬募資3.20億元,擬分別用於“展示行銷中心建設項目”、“年産280萬米數位印花生産線技術改造項目”、“數字化智慧運營體系建設項目”、“補充流動資金項目”。
萬事利本次發行費用為5860.57萬元,其中國信證券獲得保薦及承銷費用3500萬元。
公司6月28日披露的《創業板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的上市保薦書》顯示,本次發行的募集資金總額不超過 60,000.00 萬元(含 60,000.00 萬元),扣除發行費用後,募集資金擬用於萬事利人工智慧工廠項目。
本次發行的發行對象為包括絲弦投資在內不超過35名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條件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合法投資組織。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證券公司、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以其管理的二隻以上産品認購的,視為一個發行對象;信託公司作為發行對象,只能以自有資金認購。絲弦投資係公司實際控制人控制的企業,其擬以不低於人民幣1,800萬元、不超過人民幣10,000萬元認購公司本次發行的股票,其他股票由本次發行的其他發行對象認購。
本次向特定對象發行的股票數量按照募集資金總額除以發行價格確定,且不超過本次發行前公司總股本的 30%,即不超過 56,505,657 股。保薦機構為國信證券,保薦代表人為羅傅琪、劉飛翔。
2022年6月16日,公司以每10股轉增4股並稅前派息1元,除權除息日2022年6月22日,股權登記日2022年6月21日。
《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三條規定:資訊披露義務人應當及時依法履行資訊披露義務,披露的資訊應當真實、準確、完整,簡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資訊披露義務人披露的資訊應當同時向所有投資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洩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在內幕資訊依法披露前,內幕資訊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資訊的人不得公開或者洩露該資訊,不得利用該資訊進行內幕交易。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要求資訊披露義務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資訊。證券及其衍生品種同時在境內境外公開發行、交易的,其資訊披露義務人在境外市場披露的資訊,應當同時在境內市場披露。
《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四條規定: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忠實、勤勉地履行職責,保證披露資訊的真實、準確、完整,資訊披露及時、公平。
《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五十一條規定: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對公司資訊披露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公平性負責,但有充分證據表明其已經履行勤勉盡責義務的除外。上市公司董事長、經理、董事會秘書,應當對公司臨時報告資訊披露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公平性承擔主要責任。上市公司董事長、經理、財務負責人應當對公司財務會計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公平性承擔主要責任。
《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五十二條規定:資訊披露義務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本辦法的,中國證監會為防範市場風險,維護市場秩序,可以採取以下監管措施:
(一)責令改正;
(二)監管談話;
(三)出具警示函;
(四)責令公開説明;
(五)責令定期報告;
(六)責令暫停或者終止並購重組活動;
(七)依法可以採取的其他監管措施。
以下為原文:
關於對杭州萬事利絲綢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及相關人員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杭州萬事利絲綢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李建華、余志偉、韓青、葉曉君:
我局在現場檢查中發現杭州萬事利絲綢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存在以下問題:
公司募集資金投資“年産280萬米數位印花生産線技術改造項目”,實際投資總額與承諾投資總額差異較大,公司未及時對外披露具體原因。公司在2022年至2023年披露的募集資金使用情況報告中對於募集資金使用比例較低的原因披露不準確。
公司存在募集資金使用流程不規範、募集資金專戶資金披露用途與三方監管協議不一致、募集資金劃轉披露不準確等問題。
公司上述事項違反了《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三條、《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2號——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和使用的監管要求》(證監會公告〔2022〕15號)第四條、第十二條的規定。公司董事長兼時任總經理李建華、總經理余志偉、財務總監韓青、董事會秘書葉曉君違反了《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四條、第五十一條規定,對上述違規行為承擔主要責任。
根據《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五十二條規定,我局決定對公司、李建華、余志偉、韓青、葉曉君分別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並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你們應充分吸取教訓,加強相關法律法規學習,提高規範運作意識,認真履行資訊披露義務;切實履行勤勉盡責義務,促使公司規範運作,保證資訊披露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你們應當在收到本決定書後10個工作日內向我局提交書面報告。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浙江證監局
2023年10月25日
(責任編輯:王晨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