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7月8日訊 昨日,中國證監會廣西監管局網站公佈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關於對廣西萬通房地産有限公司及易小迪、韓斌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2022〕11號)。
廣西萬通房地産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西萬通”)在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存續期間,未按照《上海證券交易所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掛牌規則》(上證發〔2022〕59號)第3.2.1條、第3.2.2條,《深圳證券交易所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掛牌規則》(深證上〔2022〕392號)第三十三條規定,在2021年度結束之日起4個月內披露2021年年度報告,違反了《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0號)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第一款規定。
廣西證監局依據《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五十三條第三款規定判定,廣西萬通董事長易小迪、資訊披露事務負責人韓斌,對上述違規行為負有主要責任。
依據《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第六十八條規定,廣西證監局決定對廣西萬通、易小迪、韓斌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並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經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發現,廣西萬通房地産有限公司大股東為SUNMODE LIMITED,持股比例96.36%,陽光壹佰置業集團有限公司為小股東,持股比例3.64%,陽光壹佰置業集團有限公司為廣西萬通房地産有限公司全資子公司。
官網顯示,陽光100中國控股有限公司(“陽光100中國”,HK.02608)是專注于年輕知識精英和中等收入群體目標市場,並在這一細分市場保持領先的發展商。
陽光100旗下擁有三大産品系列:獨創性的街區綜合體、共用式服務公寓及大型複合社區。陽光100創建於1999年,其前身廣西萬通企業由易小迪于1992年創辦。公司于2014年在香港聯交所主機板掛牌上市。截至2020年6月30日,陽光100土地儲備總建築面積為1193萬平方米,按平均售價計,貨值近2000億。
易小迪,1964年出生於中國湖南省,1986年畢業于北京師範大學,獲理學學士學位,1989年畢業于中國人民大學,獲經濟學碩士學位。陽光100中國控股有限公司創始人,現任董事會主席兼執行董事、總裁。
陽光100中國2020年年報顯示,易小迪為董事會主席。廣西萬通房地産有限公司、陽光壹佰置業集團有限公司均為公司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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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證券交易所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掛牌規則》(上證發〔2022〕59號)第3.2.1條規定:債券掛牌期間,發行人應當披露的定期報告包括年度報告和中期報告。
定期報告的內容與格式由本所另行規定。發行人披露的定期報告應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本所業務規則的規定及債券募集説明書等的約定,並至少記載以下事項:
(一)發行人及仲介機構概況;
(二)發行人存續債券及其變動情況;
(三)影響發行人償債能力的重要事項,包括但不限于合併報表範圍發生重大變化、出現重大虧損、重大資産權利受限制情況以及對外擔保情況等;
(四)中期財務報告或者經審計的年度財務報告;
(五)法律法規、本所業務規定或者募集説明書等約定應當披露的其他事項。
《上海證券交易所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掛牌規則》第3.2.2條規定:發行人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4個月內和每一會計年度的上半年結束之日起2個月內,分別向本所提交並披露上一年度年度報告和本年度中期報告。
《深圳證券交易所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掛牌規則》(深證上〔2022〕392號)第三十三條規定:發行人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四個月內和每一會計年度的上半年結束之日起二個月內,分別向本所提交並披露至少記錄以下內容的上一年度年度報告和本年度中期報告,但債券募集説明書在發行時已經披露相關內容的除外:
(一)發行人以及專業機構概況;
(二)發行人經營情況;
(三)發行人存續債券及其變動情況;
(四)影響發行人償債能力的重要事項,包括但不限于合併報表範圍發生重大變化、出現重大虧損、重大資産權利受限制情況以及對外擔保情況等;
(五)中期財務會計報告或者經審計的年度財務報告;
(六)法律法規、本所業務規定或者募集説明書等約定應當披露的其他事項。
《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0號)第五十條規定:發行人及其他資訊披露義務人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及證券自律組織的相關規定履行資訊披露義務。
《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公司債券上市交易的發行人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的規定及時披露債券募集説明書,並在債券存續期內披露中期報告和經符合《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年度報告。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發行人資訊披露的時點、內容,應當按照募集説明書的約定及證券交易場所的規定履行。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作出公開承諾的,應當在募集説明書等文件中披露。
《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五十三條規定:發行人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對公司債券發行文件和定期報告簽署書面確認意見。發行人的監事會應當對董事會編制的公司債券發行文件和定期報告進行審核並提出書面審核意見。監事應當簽署書面確認意見。發行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保證發行人及時、公平地披露資訊,所披露的資訊真實、準確、完整。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無法保證公司債券發行文件和定期報告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或者有異議的,應當在書面確認意見中發表意見並陳述理由,發行人應當披露。發行人不予披露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可以直接申請披露。
《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第六十八條規定:違反法律法規及本辦法等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可以對相關機構和人員採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公開説明、責令定期報告等相關監管措施;依法應予行政處罰的,依照《證券法》《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以下為原文:
關於對廣西萬通房地産有限公司及易小迪、韓斌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2022〕11號
廣西萬通房地産有限公司、易小迪、韓斌:
廣西萬通房地産有限公司(下稱廣西萬通)在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存續期間,未按照《上海證券交易所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掛牌規則》(上證發〔2022〕59號)第3.2.1條、第3.2.2條,《深圳證券交易所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掛牌規則》(深證上〔2022〕392號)第三十三條規定,在2021年度結束之日起4個月內披露2021年年度報告,違反了《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0號,下稱《管理辦法》)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第一款規定。依據《管理辦法》五十三條第三款規定,廣西萬通董事長易小迪、資訊披露事務負責人韓斌,對上述違規行為負有主要責任。
依據《管理辦法》第六十八條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們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並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你們應當認真吸取教訓,依法履行資訊披露義務,採取有效措施杜絕此類違規行為再次發生。廣西萬通應當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向我局提交書面報告。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廣西證監局
2022年6月30日
(責任編輯:王擎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