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海監管局網站近日公佈的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滬證監決〔2020〕26號)顯示,經查,大連華訊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富禧投資諮詢分公司(以下簡稱“ST華訊上海分公司”,“ST華訊”,833924)在開展證券投資顧問業務過程中,存在以下違規行為:一是留痕管理有效性不足;二是對客戶進行虛假、不實、誤導性行銷宣傳。上述情形違反了《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證監會公告〔2010〕27號)第二十四條和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第三十三條的規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海監管局決定對ST華訊上海分公司採取責令改正的監督管理措,同時要求其在收到行政處罰之日起一個月內完成整改並向上海監管局提交書面整改報告,上海監管局將在日常監管中持續關注並檢查公司的整改情況。
經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發現,ST華訊上海分公司成立於2011年1月4日,張景霖為負責人。ST華訊成立於2000年11月16日,註冊資本4605.88萬人民幣,周垂富為法定代表人、董事長、第五大股東,持股比例8.73%,李妮為實控人、大股東、最終受益人,持股比例43.67%。ST華訊于2015年10月29日在新三板掛牌,主辦券商為國海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國海證券”,000750.SZ)。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主辦券商持續督導工作指引(試行)》第九條規定:主辦券商應督導掛牌公司建立健全並有效執行內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會計核算體系、財務管理和風險控制等制度,以及對外擔保、重大投資、委託理財、關聯交易等重大經營決策的程式與規則等。
《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證監會公告〔2010〕27號)第二十四條規定:證券公司、證券投資諮詢機構應當規範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推廣和客戶招攬行為,禁止對服務能力和過往業績進行虛假、不實、誤導性的行銷宣傳,禁止以任何方式承諾或者保證投資收益。
《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證監會公告〔2010〕27號)第二十八條規定:證券公司、證券投資諮詢機構應當對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推廣、協議簽訂、服務提供、客戶回訪、投訴處理等環節實行留痕管理。向客戶提供投資建議的時間、內容、方式和依據等資訊,應當以書面或者電子文件形式予以記錄留存。
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檔案的保存期限自協議終止之日起不得少於5年。
《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第三十三條規定:證券公司、證券投資諮詢機構及其人員從事證券投資顧問業務,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採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增加內部合規檢查次數並提交合規檢查報告、責令清理違規業務、責令暫停新增客戶、責令處分有關人員等監管措施;情節嚴重的,中國證監會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有關規定作出行政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以下為原文:
關於對大連華訊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富禧投資諮詢分公司採取責令改正監督管理措施的決定
大連華訊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富禧投資諮詢分公司:
經查,你公司在開展證券投資顧問業務過程中,存在以下違規行為:一是留痕管理有效性不足;二是對客戶進行虛假、不實、誤導性行銷宣傳。上述情形違反了《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證監會公告〔2010〕27號)第二十四條和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
根據《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第三十三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採取責令改正的監督管理措施。你公司應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一個月內完成整改並向我局提交書面整改報告,我局將在日常監管中持續關注並檢查你公司的整改情況。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管措施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海監管局
2020年1月23日
(責任編輯:趙金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