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交所披露了關於對成都振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監事胡彪的監管函(創業板監管函〔2019〕第176號)。胡彪作為成都振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簡稱“振芯科技”,300101.SZ)監事,未在減持振芯科技股份前15個交易日披露減持計劃。
截止2019年12月15日,胡彪持有振芯科技股票69.20萬股,佔振芯科技總股本的0.12%。2019年12月16日,胡彪通過集中競價方式實際減持振芯科技股份17.30萬股,佔振芯科技總股本的0.03%,減持金額約為157萬元。胡彪于2019年12月16日晚間通過振芯科技對外披露了《關於公司監事減持公司股份的公告》。胡彪未在減持振芯科技股份前15個交易日披露減持計劃。
胡彪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深交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1.4條、第2.1條,以及《上市公司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減持股份實施細則》第十三條的規定。深交所創業板公司管理部請胡彪充分重視上述問題,吸取教訓,及時整改,杜絕上述問題的再次發生。
《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1.4條規定:發行人、創業板上市公司(以下簡稱“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重大資産重組有關各方等自然人、機構及其相關人員,以及保薦機構及其保薦代表人、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相關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範性文件、本規則和本所發佈的細則、指引、通知、辦法、備忘錄等相關規定(以下簡稱“本所其他相關規定”),誠實守信,勤勉盡責。
《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2.1條規定:上市公司及相關資訊披露義務人應當根據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範性文件、本規則以及本所其他相關規定,及時、公平地披露所有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可能産生較大影響的資訊(以下簡稱“重大資訊”),並保證所披露的資訊真實、準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上市公司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減持股份實施細則》第十三條規定: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通過本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的,應當在首次賣出的十五個交易日前向本所報告減持計劃,在本所備案並予以公告。
前款規定的減持計劃的內容包括但不限于擬減持股份的數量、來源、原因、方式、減持時間區間、價格區間等資訊。
每次披露的減持時間區間不得超過六個月。在減持時間區間內,大股東、董監高在減持數量過半或減持時間過半時,應當披露減持進展情況。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動人減持達到公司股份總數百分之一的,還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二個交易日內就該事項作出公告。
在前款規定的減持時間區間內,上市公司發生高送轉、並購重組等重大事項的,前款規定的股東應當同步披露減持進展情況,並説明本次減持與前述重大事項的關聯性。
以下為原文:
關於對成都振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監事胡彪的監管函(創業板監管函〔2019〕第176號)
胡彪:
你作為成都振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振芯科技”)監事,截止2019年12月15日持有振芯科技股票69.20萬股,佔振芯科技總股本的0.12%。2019年12月16日,你通過集中競價方式實際減持振芯科技股份17.30萬股,佔振芯科技總股本的0.03%,減持金額約為157萬元。你于2019年12月16日晚間通過振芯科技對外披露了《關於公司監事減持公司股份的公告》。你未在減持振芯科技股份前15個交易日披露減持計劃。
你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本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1.4條、第2.1條,以及《上市公司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減持股份實施細則》第十三條的規定。請你充分重視上述問題,吸取教訓,及時整改,杜絕上述問題的再次發生。
我部提醒你:上市公司監事必須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本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創業板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上市公司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減持股份實施細則》等相關規定,規範股票買賣行為,及時履行資訊披露義務。
特此函告
創業板公司管理部
2019年12月26日
(責任編輯:趙金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