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網站今日公佈的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廣東監管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19〕75號)顯示,廣東證監局對天健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以下簡稱“天健”)執業的羅頓發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羅頓發展”,股票名稱“ST羅頓”,600209.SH)2014年度年報審計項目進行了檢查。經查,發現天健在執業中存在以下問題:
一、未保持應有的獨立性
天健作為羅頓發展2014年度年報審計機構,對羅頓發展部分長期股權投資餘額執行審計程式時,利用了廣東中廣信資産評估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廣信”)的評估結果。同時,在中廣信執行評估過程中,天健派遣深圳分所負責人直系親屬張某及該分所某員工負責該評估工作的資料收集、評定估算,並編制工作底稿與評估報告。中廣信與天健深圳分所就上述評估工作的相關費用進行結算,再由天健深圳分所負責人轉賬至其直系親屬張某。天健上述行為違反了《中國註冊會計師職業道德守則第1號——職業道德基本原則》第十一條的規定。
二、未恰當利用專家工作
天健對羅頓發展部分長期股權投資餘額執行審計程式時,直接利用中廣信的評估結果。截至天健出具審計報告時,中廣信尚未出具正式評估報告,天健未執行進一步審計程式;未評價中廣信的勝任能力、專業素質和客觀性,未充分了解中廣信的專長領域,也未評價中廣信的工作結果。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421號——利用專家的工作》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以及《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第十條的規定。
綜上,天健上述行為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執業準則》《中國註冊會計師職業道德守則》的有關要求,違反了《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的規定。按照《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廣東證監局決定對天健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天健應認真吸取教訓,加強對證券期貨相關法律法規的學習,勤勉盡責履行審計工作義務。
經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發現,羅頓發展于1993年5月6日成立,註冊資本4.39億元,于1999年3月25日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掛牌,曾用名海南黃金海岸物業管理服務公司,係海南黃金海岸集團有限公司的全資子公司,1998年6月11日更名為海南羅頓旅業股份有限公司,1999年7月19日又更名為羅頓發展股份有限公司。
天健成立於2011年7月18日,當事人金順興,本科學歷,工商管理專業,畢業于浙江廣播電視大學,于2003年5月13日獲得批准註冊,註冊資訊表明,金順興為事務所合夥人。
當事人李振華,本科學歷,于2008年7月28日獲得批准註冊,現就職于涉事的天健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深圳分所。
《中國註冊會計師職業道德守則第1號——職業道德基本原則》第十一條規定:會計師事務所在承辦審計和審閱業務以及其他鑒證業務時,應當從整體層面和具體業務層面採取措施,以保持會計師事務所和項目組的獨立性。
《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421號——利用專家的工作》第十條規定:註冊會計師應當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以確信專家的工作範圍可以滿足審計的需要。
如果專家受雇于被審計單位,註冊會計師可以通過查閱被審計單位對專家的職責範圍作出規定的書面文件,以獲取相關審計證據。該書面文件通常包括下列內容:
(一)專家工作的目標和範圍;
(二)對專家報告所涵蓋的特定事項的概述;
(三)專家工作的預定用途,包括可能向第三方告知專家的身份和參與程度;
(四)專家接觸適當記錄和文件的範圍;
(五)專家與被審計單位之間存在關係的説明;
(六)對資訊保密的要求;
(七)專家擬使用的假設和方法,及其與以前期間的一致性。
如果書面文件中未明確説明上述內容,註冊會計師應當直接與專家溝通,以獲取相關審計證據。
《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421號——利用專家的工作》第十一條規定:註冊會計師應當考慮在項目組討論被審計單位財務報表存在重大錯報的可能性時,是否邀請專家參與討論。
《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421號——利用專家的工作》第十三條規定:在考慮專家使用的原始數據是否適合具體情況時,註冊會計師應當考慮實施下列審計程式:
(一)詢問專家為確信原始數據是否相關和可靠而實施的程式;
(二)復核或測試專家使用的原始數據。
《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第十條規定:註冊會計師應當根據具體情況設計和實施恰當的審計程式,以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
《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五十二條規定:為資訊披露義務人履行資訊披露義務出具專項文件的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應當勤勉盡責、誠實守信,按照依法制定的業務規則、行業執業規範和道德準則發表專業意見,保證所出具文件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
《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三條規定:註冊會計師應當秉承風險導向審計理念,嚴格執行註冊會計師執業準則及相關規定,完善鑒證程式,科學選用鑒證方法和技術,充分了解被鑒證單位及其環境,審慎關注重大錯報風險,獲取充分、適當的證據,合理髮表鑒證結論。
《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六十五條規定:為資訊披露義務人履行資訊披露義務出具專項文件的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及其人員,違反《證券法》、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由中國證監會依法採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記入誠信檔案等監管措施;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中國證監會依法處罰。
以下為行政處罰原文: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廣東監管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
〔2019〕75號
關於對天健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金順興、李振華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天健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金順興、李振華: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局對你(所)執業的羅頓發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羅頓發展)2014年度年報審計項目進行了檢查。經查,我局發現你(所)在執業中存在以下問題:
一、未保持應有的獨立性
你所作為羅頓發展2014年度年報審計機構,對羅頓發展部分長期股權投資餘額執行審計程式時,利用了廣東中廣信資産評估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廣信)的評估結果。同時,在中廣信執行評估過程中,你所派遣深圳分所負責人直系親屬張某及該分所某員工負責該評估工作的資料收集、評定估算,並編制工作底稿與評估報告。中廣信與你所深圳分所就上述評估工作的相關費用進行結算,再由你所深圳分所負責人轉賬至其直系親屬張某。你所上述行為違反了《中國註冊會計師職業道德守則第1號——職業道德基本原則》第十一條的規定。
二、未恰當利用專家工作
你(所)對羅頓發展部分長期股權投資餘額執行審計程式時,直接利用中廣信的評估結果。截至你所出具審計報告時,中廣信尚未出具正式評估報告,你(所)未執行進一步審計程式;未評價中廣信的勝任能力、專業素質和客觀性,未充分了解中廣信的專長領域,也未評價中廣信的工作結果。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421號——利用專家的工作》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以及《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第十條的規定。
綜上,你(所)上述行為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執業準則》《中國註冊會計師職業道德守則》的有關要求,違反了《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的規定。按照《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所)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你(所)應認真吸取教訓,加強對證券期貨相關法律法規的學習,勤勉盡責履行審計工作義務。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申訴意見。
廣東證監局
2019年9月17日
(責任編輯:趙金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