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網站近日公佈的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海監管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滬〔2019〕7號)顯示,2017年5月至7月10日,上海移為通信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移為通信”,300590.SZ)擬通過協議方式以現金收購晨訊科技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晨訊科技”或“晨訊科技集團”,02000.HK)下屬公司芯訊通無線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上海芯通電子有限公司各67%的股權。當事人熊天劍與移為通信董事長廖某華、股東林某輝、法務葉某微、晨訊科技集團王某、執行董事唐某融等人共同參與了本次重大資産重組制定、論證。2017年7月10日,移為通信發佈《關於籌劃重大資産重組停牌的公告》,股票當日停牌。
移為通信擬收購芯訊通無線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及上海芯通電子有限公司股權事項,達到《上市公司重大資産重組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27號)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重大資産重組標準,屬於《證券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第二項規定的重大事件,構成《證券法》第七十五條第二款第一項規定的內幕資訊。熊天劍作為本次重大資産重組交易對手方參與重大資産重組制定、論證相關環節的人員,為《證券法》第七十四條第七項規定的內幕資訊知情人,知悉該內幕資訊的時間不晚于2017年6月26日。
當事人熊天劍利用其本人的證券賬戶,在內幕資訊形成後至內幕資訊公開前,交易移為通信股票,買入移為通信共計3700股,成交金額10.57萬元,並於2017年7月3日至2017年12月8日賣出,成交金額10.75萬元,共計盈利1587.46元。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海監管局認定,當事人熊天劍知悉該內幕資訊的時間不晚于2017年6月26日,熊天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所述內幕交易行為。
根據熊天劍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的規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海監管局決定:
沒收熊天劍違法所得1587.46元,並處以30000元罰款。
經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發現,移為通信成立於2009年6月11日成立,註冊資本1.61億元,于2017年1月11日在深圳證券交易所掛牌。晨訊科技于2005年6月在香港聯交所主機板上市,總股本24.58億股。
上海芯通電子有限公司為芯訊通無線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全資子公司,芯訊通無線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第一大股東為深圳日海物聯投資合夥企業(有限合夥),持股比例72.79%。
移為通信于2017年7月10日發佈了《關於籌劃重大資産重組停牌的公告》,擬現金收購芯訊通無線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上海芯通電子有限公司各 67%的股權,標的公司係晨訊科技下屬公司,主營業務為無線通訊模組業務,股票自當日起停牌;于2017年9月25日發佈《重大資産購買報告書(草案)》;于2017年12月8日發佈《關於終止重大資産重組暨股票復牌的公告》,稱公司股票當日上午復牌,但終止收購上述項目。
《上市公司重大資産重組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27號)第十二條規定: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購買、出售資産,達到下列標準之一的,構成重大資産重組:
(一)購買、出售的資産總額佔上市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合併財務會計報告期末資産總額的比例達到50%以上;
(二)購買、出售的資産在最近一個會計年度所産生的營業收入佔上市公司同期經審計的合併財務會計報告營業收入的比例達到50%以上;
(三)購買、出售的資産凈額佔上市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合併財務會計報告期末凈資産額的比例達到50%以上,且超過5000萬元人民幣。
購買、出售資産未達到前款規定標準,但中國證監會發現存在可能損害上市公司或者投資者合法權益的重大問題的,可以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責令上市公司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補充披露相關資訊、暫停交易、聘請獨立財務顧問或者其他證券服務機構補充核查並披露專業意見。
《證券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發生可能對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産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投資者尚未得知時,上市公司應當立即將有關該重大事件的情況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報送臨時報告,並予公告,説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狀態和可能産生的法律後果。 下列情況為前款所稱重大事件:
(一)公司的經營方針和經營範圍的重大變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資行為和重大的購置財産的決定;
(三)公司訂立重要合同,可能對公司的資産、負債、權益和經營成果産生重要影響; (四)公司發生重大債務和未能清償到期重大債務的違約情況;
(五)公司發生重大虧損或者重大損失;
(六)公司生産經營的外部條件發生的重大變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監事或者經理髮生變動;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況發生較大變化;
(九)公司減資、合併、分立、解散及申請破産的決定;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被依法撤銷或者宣告無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調查,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採取強制措施;
(十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
《證券法》第七十三條規定:禁止證券交易內幕資訊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資訊的人利用內幕資訊從事證券交易活動。
《證券法》第七十四條規定:證券交易內幕資訊的知情人包括:
(一)發行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三)發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四)由於所任公司職務可以獲取公司有關內幕資訊的人員;
(五)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以及由於法定職責對證券的發行、交易進行管理的其他人員;
(六)保薦人、承銷的證券公司、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的有關人員;
(七)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人。
《證券法》第七十五條規定:證券交易活動中,涉及公司的經營、財務或者對該公司證券的市場價格有重大影響的尚未公開的資訊,為內幕資訊。 下列資訊皆屬內幕資訊:
(一)本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
(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資的計劃;
(三)公司股權結構的重大變化;
(四)公司債務擔保的重大變更;
(五)公司營業用主要資産的抵押、出售或者報廢一次超過該資産的百分之三十;
(六)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可能依法承擔重大損害賠償責任;
(七)上市公司收購的有關方案;
(八)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認定的對證券交易價格有顯著影響的其他重要資訊。
《證券法》第七十六條規定:證券交易內幕資訊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資訊的人,在內幕資訊公開前,不得買賣該公司的證券,或者洩露該資訊,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該證券。 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收購上市公司的股份,本法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內幕交易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行為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規定:證券交易內幕資訊的知情人或者非法獲取內幕資訊的人,在涉及證券的發行、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的價格有重大影響的資訊公開前,買賣該證券,或者洩露該資訊,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該證券的,責令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證券,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三萬元的,處以三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單位從事內幕交易的,還應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進行內幕交易的,從重處罰。
移為通信收購案內幕資訊形成與公開過程具體如下:
一、內幕資訊的形成與公開過程
2017年5月,移為通信董事長廖某華從晨訊科技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晨訊科技”或“晨訊科技集團”,02000.HK)公告中得知U-blox收購晨訊科技集團無線通訊模組業務失敗。廖某華與移為通信股東林某輝討論後,開始策劃本次重大資産重組事項,並通過王某(係晨訊科技集團執行董事兼總裁王某同之子)與晨訊科技接觸溝通。之後,移為通信法務葉某微聯繫錦天城陳某律師,諮詢相關交易方案。
5月29日,原國信證券保薦人張某傑與王某同接洽。張某傑提議由他來尋找一家基金,繼續收購晨訊科技的無線通訊模組業務。
6月6日至9日期間,葉某微和陳某就《交易意向協議》進行了修改和郵件往來。
6月中旬,張某傑通過電話聯繫廖某華,向其徵詢收購晨訊科技無線通訊模組的意向。同期,廖某華告知移為通信董事彭某等人資産重組事項,讓其配合做好相關工作。
6月21日,張某傑將移為通信方草擬的《保密協議》《交易意向協議》及《非約束性資産收購條款》轉發給王某同。隨後,交易雙方對《交易意向協議》反覆進行修改。
6月26日,王某同在唐某融(係晨訊科技執行董事)辦公室表示有買家希望在u-blox購買價的基礎上溢價600萬美金並購無線通訊模組業務,唐某融同意初步接受該方案。其後,晨訊科技方就《交易意向協議》分別徵求公司法律、財務方面的意見。
7月6日晚上22點,晨訊科技董秘陳某妍通過公司郵件通知晨訊科技全體董事會成員開會表決本次交易相關事項,並在郵件中附上《董事會會議報告》及相關附件。
7月7日下午14點,晨訊科技執行董事唐某融、劉泓及其他相關董事會成員表決通過向移為通信及日領有限公司(係本次重大資産重組的第二買方)出售相關資産的董事會決議。當日下午16點,葉某微將廖某華等人簽(字)蓋(章)的意向協議等文件帶到晨訊科技上海總部,由唐某融代表晨訊科技及其子公司簽(字)蓋(章)。
7月10日,移為通信發佈《關於籌劃重大資産重組停牌的公告》,稱公司擬以現金收購芯訊通無線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上海芯通電子有限公司各67%的股權,公司股票自7月10日開始停牌。
二、熊天劍內幕交易“移為通信”的事實
熊天劍利用其本人的證券賬戶,在內幕資訊形成後至內幕資訊公開前,交易“移為通信”。“熊天劍”證券賬戶于2007年11月2日在廣發證券上海玉蘭路證券營業部開立。“熊天劍”證券賬戶在內幕資訊形成後至內幕資訊公開前,買入“移為通信”共計3700股,成交金額10.57萬元。並將買入的“移為通信”全部賣出(共計3700股,其中200股于2017年7月3日賣出,3500股于2017年12月8日賣出),成交金額10.75萬元。經計算,上述交易盈利1587.46元。
以下為行政處罰原文: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海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滬〔2019〕7號
當事人:熊天劍,男,1978年6月出生,住址:湖北黃岡市。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局對熊天劍內幕交易上海移為通信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移為通信)股票案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並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提出了陳述、申辯意見。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熊天劍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一、內幕資訊的形成與公開過程
2017年5月,移為通信董事長廖某華從晨訊科技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晨訊科技或晨訊科技集團)公告中得知U-blox收購晨訊科技集團無線通訊模組業務失敗。廖某華與移為通信股東林某輝討論後,開始策劃本次重大資産重組事項,並通過王某(係晨訊科技集團執行董事兼總裁王某同之子)與晨訊科技接觸溝通。
之後,移為通信法務葉某微聯繫錦天城陳某律師,諮詢相關交易方案。
5月29日,原國信證券保薦人張某傑與王某同接洽。張某傑提議由他來尋找一家基金,繼續收購晨訊科技的無線通訊模組業務。
6月6日至9日期間,葉某微和陳某就《交易意向協議》進行了修改和郵件往來。
6月中旬,張某傑通過電話聯繫廖某華,向其徵詢收購晨訊科技無線通訊模組的意向。同期,廖某華告知移為通信董事彭某等人資産重組事項,讓其配合做好相關工作。
6月21日,張某傑將移為通信方草擬的《保密協議》《交易意向協議》及《非約束性資産收購條款》轉發給王某同。隨後,交易雙方對《交易意向協議》反覆進行修改。
6月26日,王某同在唐某融(係晨訊科技執行董事)辦公室表示有買家希望在u-blox購買價的基礎上溢價600萬美金並購無線通訊模組業務,唐某融同意初步接受該方案。其後,晨訊科技方就《交易意向協議》分別徵求公司法律、財務方面的意見。
7月6日晚上22點,晨訊科技董秘陳某妍通過公司郵件通知晨訊科技全體董事會成員開會表決本次交易相關事項,並在郵件中附上《董事會會議報告》及相關附件。
7月7日下午14點,晨訊科技執行董事唐某融、劉泓及其他相關董事會成員表決通過向移為通信及日領有限公司(係本次重大資産重組的第二買方)出售相關資産的董事會決議。當日下午16點,葉某微將廖某華等人簽(字)蓋(章)的意向協議等文件帶到晨訊科技上海總部,由唐某融代表晨訊科技及其子公司簽(字)蓋(章)。
7月10日,移為通信發佈《關於籌劃重大資産重組停牌的公告》,稱公司擬以現金收購芯訊通無線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上海芯通電子有限公司各67%的股權,公司股票自7月10日開始停牌。
移為通信擬收購芯訊通無線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及上海芯通電子有限公司股權事項,達到《上市公司重大資産重組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27號)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重大資産重組標準,屬於《證券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第二項規定的重大事件,構成《證券法》第七十五條第二款第一項規定的內幕資訊。該內幕資訊不晚于2017年6月26日形成,公開于2017年7月10日。熊天劍作為本次重大資産重組交易對手方參與重大資産重組制定、論證相關環節的人員,為《證券法》第七十四條第七項規定的內幕資訊知情人,知悉該內幕資訊的時間不晚于2017年6月26日。
二、熊天劍內幕交易“移為通信”的事實
熊天劍利用其本人的證券賬戶,在內幕資訊形成後至內幕資訊公開前,交易“移為通信”。“熊天劍”證券賬戶于2007年11月2日在廣發證券上海玉蘭路證券營業部開立。“熊天劍”證券賬戶在內幕資訊形成後至內幕資訊公開前,買入“移為通信”共計3,700股,成交金額105,710元。並將買入的“移為通信”全部賣出(共計3,700股,其中200股于2017年7月3日賣出,3,500股于2017年12月8日賣出),成交金額107,521元。經計算,上述交易盈利1,587.46元。
以上事實,有熊天劍的證券賬戶資料、銀行賬戶資料,相關人員的詢問筆錄,相關協議,相關説明,熊天劍的電腦基本資訊,晨訊科技提供的公司外網IP使用情況説明,證券交易所提供的相關賬戶盈利情況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熊天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所述內幕交易行為。
熊天劍在提交的陳述、申辯材料中提出:
第一,其並非是晨訊科技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也不是案涉重大資産重組事項的決策人員。其購買“移為通信”時晨訊科技並未最終確定是否由移為通信進行重大資産重組。其買入“移為通信”是基於對移為通信的了解及移為通信市值相對於同行業顯著低估等原因。
第二,其對交易“移為通信”的法律責任主觀上認識不足,違法行為顯著輕微並及時予以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即使存在危害後果,其也已經主動消除或減輕。
第三,其在我局尚未知悉其交易“移為通信”的情況下主動向我局調查人員進行了説明,且積極配合我局調查,主觀上認錯態度良好。
綜上,熊天劍請求我局撤銷處罰決定或免除對其的處罰。
經復核,我局認為:
第一,並購重組類內幕資訊的形成、發展是一個動態、連續的過程。此類內幕資訊的形成並不需要該資訊必須成熟為一個確定的決定性的資訊,只要具備一定程度的確定性,即可構成內幕資訊。2017年6月26日發生的相關事實表明移為通信重大資産重組事項已經進入實質操作階段並具有很大的實現可能性。換言之,本案的內幕資訊在不晚于2017年6月26日已經形成。因此熊天劍提出“購買‘移為通信’時晨訊科技並未最終確定是否由移為通信進行重大資産重組”的理由不能成立。此外,熊天劍雖然不是晨訊科技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但其作為本次重大資産重組交易對手方參與重大資産重組制定、論證相關環節的人員,基於工作職責了解到本案所涉重大資産重組事項,為《證券法》第七十四條第七項規定的內幕資訊知情人,其應杜絕利用內幕資訊從事證券交易活動的行為。其提出“基於對移為通信的了解及移為通信市值相對於同行業顯著低估”等理由,不足以阻卻其行為的違法性。
第二,其作為內幕資訊知情人,利用資訊優勢從事內幕交易,已經侵害相關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及證券市場公平交易秩序,其行為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不予行政處罰的情形。其提出的對交易“移為通信”的法律責任主觀上認識不足不是法定的免責事由。此外,其提出主動消除或減輕危害後果、在我局尚未知悉其交易“移為通信”的情況下主動向我局調查人員交代違法行為等情況,但未能提供相關證據予以證明。
第三,我局在作出《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時已充分考慮其配合調查、認錯態度良好等情節。
綜上,我局對熊天劍提出的陳述、申辯意見不予採納。
根據熊天劍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的規定,我局決定:
沒收熊天劍違法所得1,587.46元,並處以三萬元罰款。
上述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財政匯繳專戶),開戶銀行:中信北京分行營業部,賬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並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複印件送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稽查局和我局備案(傳真:021-50121041)。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海監管局
2019年9月16日
(責任編輯:趙金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