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網站昨日公佈的關於對撫州蒼源中藥材種植股份有限公司及相關責任人員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2019]8號)顯示,撫州蒼源中藥材種植股份有限公司未按照“17蒼源債”募集説明書約定,于2018年4月30日前在指定平臺披露2017年年報,且在債券存續期內一直未予披露。周港龍為“17蒼源債”資訊披露事務負責人。
上述行為違反了《公司債券發行與管理辦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根據《公司債券發行與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和第六十五條規定,江西證監局對公司及周港龍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據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2016年2月24日,撫州蒼源中藥材種植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簡稱:蒼源種植,證券代碼:831597)正式在新三板公開發行股票625萬股,募集資金5000萬元,由新餘誠鼎匯投資、新餘誠眾棠投資、一揚嘉德、華信君融等參與認購。蒼源種植本次發行主辦券商為中信建投證券,法律顧問為上海市廣發律師事務所。
《公司債券發行與管理辦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發行人應當按照規定及時披露債券募集説明書,並在債券存續期內披露中期報告和經具有從事證券服務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年度報告。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發行人資訊披露的時點、內容,應當按照募集説明書的約定履行,相關資訊披露文件應當由受託管理人向中國證券業協會備案。
《公司債券發行與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對違反法律法規及本辦法規定的機構和人員,中國證監會可採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公開説明、責令參加培訓、責令定期報告、認定為不適當人選、暫不受理與行政許可有關的文件等相關監管措施;依法應予行政處罰的,依照《證券法》、《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公司債券發行與管理辦法》第六十五條規定: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發行人及其他資訊披露義務人未按規定披露資訊,或者所披露的資訊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依照《證券法》和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處理,對發行人、其他資訊披露義務人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採取本辦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的相關監管措施;情節嚴重的,處以警告、罰款。
以下為行政處罰原文:
撫州蒼源中藥材種植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未按照“17蒼源債”募集説明書約定,于2018年4月30日前在指定平臺披露2017年年報,且在債券存續期內一直未予披露。周港龍為“17蒼源債”資訊披露事務負責人。
上述行為違反了《公司債券發行與管理辦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根據《公司債券發行與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和第六十五條規定,現對你公司及周港龍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江西證監局
2019年8月20日
(責任編輯:趙金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