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監會網站近日公佈的福建監管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19〕43號)顯示,湖北證監局近期在對天廣中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廣中茂”,002509.SZ)2016年、2017年年報審計項目執業品質進行檢查時發現,致同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以下簡稱“致同”)在對天廣中茂執業過程中存在以下問題:
一、未對異常情況採取進一步審計程式
一是致同走訪天廣中茂2017年年報審計重要組成部分廣州中茂園林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茂園林”)施工的工程項目時,部分項目了解的情況與中茂園林財務賬面記錄存在差異,但致同未採取進一步措施落實上述差異,導致未能發現公司存在提前確認收入的行為。二是致同走訪天廣中茂2016年年報審計重要組成部分中茂園林施工的工程項目時,了解到部分項目進度與財務賬面記錄存在差異,但致同未採取進一步措施落實上述差異。以上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第十五條的規定。
二、營業收入走訪程式執行不到位,未對重要工程子項目進行走訪
致同對2016年度中茂園林大額工程項目進行實地走訪,但未保持職業懷疑,未對部分大額工程的重要子項目進行走訪,以致未能全面了解該大額工程項目的實際情況,未能發現公司提前確認收入的行為,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01號——註冊會計師的總體目標和審計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條的規定。
三、商譽減值復核未取得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
在復核天廣中茂2017年商譽減值時,致同未取得部分商譽相關資産組未來收入、成本、銷售費用、管理費用等關鍵參數的具體依據,未取得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第十條的規定。
四、商譽減值復核利用專家工作不到位
在利用外部評估專家工作對天廣中茂2017年商譽減值進行復核時,致同未詢問可能對外部專家客觀性産生不利影響的利益和關係,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421號——利用專家的工作》第十條的規定。
五、部分控制測試未取得相關的審計證據
在天廣中茂2017年存貨控制測試中,致同設計的控制測試程式不能取得控制有效運作相關的審計證據,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第十一條的規定。
六、未記錄對底稿的修改
歸檔的天廣中茂2016年度部分審計底稿與目錄存在不一致,但致同未記錄對審計底稿的修改,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31號——審計工作底稿》第二十條的規定。
綜上,致同的上述行為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執業準則》的有關要求,違反了中國證監會《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的規定。依據《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福建證監局決定對致同及註冊會計師陳連鋒、江輝、林禮璋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
據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發現,天廣中茂于2002年12月13日在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成立,于2010年11月23日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天廣中茂原公司名稱為天廣消防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26日更名。法定代表人邱茂期,公司經營範圍包括消防設備及器材,耐火材料製品,D1級第一類壓力容器等。
致同成立於1981年,是中國最早的會計師事務所之一,也是Grant Thornton International Ltd(GTIL, 致同國際)在中國的唯一成員所,主要提供審計、稅務、諮詢等服務。
當事人陳連鋒,于2002年通過註冊會計師全科考試,于2005年1月17日獲得批准註冊,註冊資訊表明,陳連鋒為高級項目經理職位。
當事人江輝,于2007年通過註冊會計師全科考試,于2008年8月5日獲得批准註冊,註冊資訊表明,江輝為經理職位。
當事人林禮璋,于2014年4月10日獲得批准註冊,註冊資訊表明,林禮璋為項目經理職位。
《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第十條規定:註冊會計師應當根據具體情況設計和實施恰當的審計程式,以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
《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第十一條規定:在設計和實施審計程式時,註冊會計師應當考慮用作審計證據的資訊的相關性和可靠性。
《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第十五條規定:如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註冊會計師應當確定需要修改或追加哪些審計程式予以解決,並考慮存在的情形對審計其他方面的影響: (一)從某一來源獲取的審計證據與從另一來源獲取的不一致; (二)註冊會計師對用作審計證據的資訊的可靠性存有疑慮。
《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01號——註冊會計師的總體目標和審計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條規定:在計劃和實施審計工作時,註冊會計師應當保持職業懷疑,認識到可能存在導致財務報表發生重大錯報的情形。
《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421號——利用專家的工作》第十條規定:註冊會計師應當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以確信專家的工作範圍可以滿足審計的需要。
如果專家受雇于被審計單位,註冊會計師可以通過查閱被審計單位對專家的職責範圍作出規定的書面文件,以獲取相關審計證據。該書面文件通常包括下列內容:
(一)專家工作的目標和範圍;
(二)對專家報告所涵蓋的特定事項的概述;
(三)專家工作的預定用途,包括可能向第三方告知專家的身份和參與程度;
(四)專家接觸適當記錄和文件的範圍;
(五)專家與被審計單位之間存在關係的説明;
(六)對資訊保密的要求;
(七)專家擬使用的假設和方法,及其與以前期間的一致性。
如果書面文件中未明確説明上述內容,註冊會計師應當直接與專家溝通,以獲取相關審計證據。
《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31號——審計工作底稿》第二十條規定:在完成最終審計檔案的歸整工作後,如果發現有必要修改現有審計工作底稿或增加新的審計工作底稿,無論修改或增加的性質如何,註冊會計師均應當記錄下列事項:
(一)修改或增加審計工作底稿的時間和人員,以及復核的時間和人員;
(二)修改或增加審計工作底稿的具體理由;
(三)修改或增加審計工作底稿對審計結論産生的影響。
《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五十二條規定:為資訊披露義務人履行資訊披露義務出具專項文件的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應當勤勉盡責、誠實守信,按照依法制定的業務規則、行業執業規範和道德準則發表專業意見,保證所出具文件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
《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五十三條規定:註冊會計師應當秉承風險導向審計理念,嚴格執行註冊會計師執業準則及相關規定,完善鑒證程式,科學選用鑒證方法和技術,充分了解被鑒證單位及其環境,審慎關注重大錯報風險,獲取充分、適當的證據,合理髮表鑒證結論。
《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六十五條規定:為資訊披露義務人履行資訊披露義務出具專項文件的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及其人員,違反《證券法》、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由中國證監會依法採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記入誠信檔案等監管措施;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中國證監會依法處罰。
以下為行政處罰原文:
關於對致同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及註冊會計師
陳連鋒、江輝、林禮璋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致同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及註冊會計師陳連鋒、江輝、林禮璋:
近期,我局對你們執行的天廣中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廣中茂或公司)2016年、2017年年報審計項目執業品質進行檢查,發現你們在執業過程中存在以下問題:
一、未對異常情況採取進一步審計程式
一是你們走訪天廣中茂2017年年報審計重要組成部分廣州中茂園林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茂園林)施工的工程項目時,部分項目了解的情況與中茂園林財務賬面記錄存在差異,但你們未採取進一步措施落實上述差異,導致未能發現公司存在提前確認收入的行為。二是你們走訪天廣中茂2016年年報審計重要組成部分中茂園林施工的工程項目時,了解到部分項目進度與財務賬面記錄存在差異,但你們未採取進一步措施落實上述差異。以上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第十五條的規定。
二、營業收入走訪程式執行不到位,未對重要工程子項目進行走訪
你們對2016年度中茂園林大額工程項目進行實地走訪,但未保持職業懷疑,未對部分大額工程的重要子項目進行走訪,以致未能全面了解該大額工程項目的實際情況,未能發現公司提前確認收入的行為,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01號——註冊會計師的總體目標和審計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條的規定。
三、商譽減值復核未取得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
在復核天廣中茂2017年商譽減值時,你們未取得部分商譽相關資産組未來收入、成本、銷售費用、管理費用等關鍵參數的具體依據,未取得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第十條的規定。
四、商譽減值復核利用專家工作不到位
在利用外部評估專家工作對天廣中茂2017年商譽減值進行復核時,你們未詢問可能對外部專家客觀性産生不利影響的利益和關係,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421號——利用專家的工作》第十條的規定。
五、部分控制測試未取得相關的審計證據
在天廣中茂2017年存貨控制測試中,你們設計的控制測試程式不能取得控制有效運作相關的審計證據,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第十一條的規定。
六、未記錄對底稿的修改
歸檔的天廣中茂2016年度部分審計底稿與目錄存在不一致,但你們未記錄對審計底稿的修改,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31號——審計工作底稿》第二十條的規定。
綜上,你們的上述行為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執業準則》的有關要求,違反了中國證監會《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的規定。依據《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所及註冊會計師陳連鋒、江輝、林禮璋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現警示你們:(一)你所應嚴格遵照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註冊會計師執業準則》的規定,及時採取措施加強內部管理,建立健全品質控制制度,確保審計執業品質;(二)相關註冊會計師應加強對證券期貨相關法律法規的學習,勤勉盡責履行審計工作義務。你們應當在2019年9月14日前向我局提交書面整改報告。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我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福建證監局
2019年8月14日
(責任編輯:王晨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