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監會網站近日公佈的深圳證監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顯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上市公司現場檢查辦法》(證監會公告[2010]12號)的有關規定,深圳證監局對長園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長園集團”,600525.SH)進行了專項檢查。針對檢查發現的長園集團有關資訊披露違法事項,深圳證監局已立案調查。此外,長園集團還存在以下問題:
一、子公司相關關聯交易事項未履行資訊披露義務;
二、未及時核算並反映稅收優惠返還資金被佔用情況;
三、收入確認政策變更未披露,且相關臨時公告披露內容不準確;
四、重大會計差錯未追溯調整。
綜上,長園集團未對關聯交易、會計政策變更履行資訊披露義務,未及時核算並反映稅收優惠返還資金被佔用情況、重大會計差錯未進行追溯調整影響相關年度財務資訊披露的準確性,有關臨時公告披露內容不準確,違反了《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三十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根據《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深圳證監局決定對長園集團採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長園集團應對照上述問題並按以下要求採取有效措施進行改正,于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向深圳證監局提交書面整改報告:
一、長園集團董事會、監事會、管理層應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忠實、勤勉地行使職權,強化資訊披露相關法律法規的學習和培訓,完善並嚴格執行資訊披露管理制度,加強對資訊披露的復核控制措施,確保披露資訊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切實提高公司的資訊披露品質。
二、長園集團應切實健全公司治理,加強對子公司的管控,夯實財務核算基礎,完善財務管理制度和內部控制機制,確保公司及子公司合法規範運作。
此外,多名相關責任人因此吃證監警示函。當事人吳啟權作為長園集團董事長,對上述相關問題負有主要責任。根據《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的規定,深圳證監局決定對吳啟權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當事人許蘭杭于2018年7月至2019年1月擔任長園集團總裁,對上述相關問題負有主要責任。根據《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的規定,深圳證監局決定對許蘭杭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當事人許曉文于2002年12月至2018年7月擔任長園集團董事長,對上述相關問題負有主要責任。根據《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的規定,深圳證監局決定對許曉文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當事人魯爾兵于2013年12月至2018年7月擔任長園集團總裁,對上述相關問題負有主要責任。根據《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的規定,深圳證監局決定對魯爾兵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當事人史忻作為長園集團時任監事會主席兼長園和鷹副總裁、財務總監,對上述相關問題負有直接責任。根據《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深圳證監局決定對史忻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當事人倪昭華2013年6月至2018年7月擔任長園集團董事會秘書,對上述相關問題負有主要責任。根據《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的規定,深圳證監局決定對倪昭華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當事人高飛作為長園集團董事會秘書,對上述相關問題負有主要責任。根據《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的規定,深圳證監局決定對高飛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當事人黃永維于2014年12月至2019年5月擔任長園集團財務負責人,對上述相關問題負有主要責任。根據《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的規定,深圳證監局決定對黃永維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長園集團存在的問題具體如下:
一、子公司相關關聯交易事項未履行資訊披露義務
經查,長園集團的子公司以下關聯交易事項未及時披露:
1.2016年12月10日,長園集糰子公司長園和鷹智慧科技有限公司(簡稱“長園和鷹”)與上海爭棟機電設備有限公司(簡稱“上海爭棟”)簽署金額為2億元的800套三維人體掃描系統採購合同;同日,上海爭棟與上海衣得體資訊科技有限公司(2016年12月16日更名為西藏衣得體資訊科技有限公司,簡稱“西藏衣得體”)簽署相同金額和數量的三維人體掃描系統採購合同,長園和鷹通過上海爭棟向西藏衣得體分期支付了1.5億元。
根據2016年8月10日長園集團披露的《關於新增2016年度日常關聯交易預計的公告》,西藏衣得體是長園集團的關聯方,上述交易事項實際構成關聯交易,長園和鷹通過隱瞞關聯關係規避了上述關聯交易的審議程式,你公司未履行資訊披露義務。
2.2017年2月、4月山東伊甸緣服飾有限公司(簡稱“山東伊甸緣”)與長園和鷹等簽署協議或合同,向長園和鷹購買服裝不落地智慧工廠系統項目整廠解決方案,合同總金額1.5億元,並向長園和鷹支付了400萬元首付款。
經查,山東伊甸緣繫上海衣得體婚慶禮儀服務有限公司(2018年2月7日更名為上海衣得體資訊科技有限公司,簡稱“上海衣得體”)于2016年11月25日設立的全資子公司,上海衣得體是長園集團關聯自然人尹智勇實際控制的企業,屬於長園集團的關聯方,上述交易實際構成了關聯交易事項,長園集團未履行相關審議程式和資訊披露義務。
3.2017年7月1日,長園和鷹的孫公司長園和鷹智慧設備有限公司(簡稱“長園和鷹設備”)與西藏衣得體簽訂了購買1400套員工制服的合同,2017年9月8日,長園和鷹設備全款支付350萬元。西藏衣得體是長園集團的關聯方,上述交易事項實際構成了關聯交易,長園集團未履行相關審議程式和資訊披露義務。
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四十八條的規定。
二、未及時核算並反映稅收優惠返還資金被佔用情況
經查,2017年3月21日至2018年4月16日,長園和鷹原董事長尹智勇佔用長園和鷹設備稅收優惠返還資金合計3111.68萬元(其中2017年1401.14萬元,2018年1710.54萬元),直至2018年10月12日才全額返還。2019年3月,長園集團就此向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已立案偵查。檢查發現,長園集團2017年未對上述相應稅收優惠返還資金進行核算,影響當年年報財務資訊披露的準確性。
三、收入確認政策變更未披露,且相關臨時公告披露內容不準確
2016年長園集團對安徽紅愛智慧工廠項目按商品銷售模式確認收入,2017年變更為按完工百分比法核算,會計政策發生重大變更。對前述會計政策變更,長園集團未按照《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的規定予以披露。
此外,2018年12月25日,長園集團在《長園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關於上交所<關於對長園集團2018年半年度報告事後審核的二次問詢函>的回復公告》中稱,安徽紅愛智慧工廠項目2016年使用完工百分比法確認收入,與實際情況不符,公告披露內容不準確。
四、重大會計差錯未追溯調整
2016年10-12月,長園和鷹子公司上海歐泰科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簡稱“歐泰科”)與長園和鷹設備集中對24家國內代理商銷售吊挂産品,確認營業收入5939.40萬元、成本2625.82萬元,凈利潤2816.54萬元。2017年4月,長園和鷹設備在當期予以衝回。該事項涉及金額較大,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28號——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更和差錯更正》第十二條的規定,重大會計差錯應進行追溯調整,長園集團未予追溯調整,違反了上述規定。
《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資訊披露義務人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披露資訊,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資訊披露義務人應當同時向所有投資者公開披露資訊。
在境內、外市場發行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並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場披露的資訊,應當同時在境內市場披露。
《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三十條規定:發生可能對上市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産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投資者尚未得知時,上市公司應當立即披露,説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狀態和可能産生的影響。
前款所稱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經營方針和經營範圍的重大變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資行為和重大的購置財産的決定;
(三)公司訂立重要合同,可能對公司的資産、負債、權益和經營成果産生重要影響;
(四)公司發生重大債務和未能清償到期重大債務的違約情況,或者發生大額賠償責任;
(五)公司發生重大虧損或者重大損失;
(六)公司生産經營的外部條件發生的重大變化;
(七)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監事或者經理髮生變動;董事長或者經理無法履行職責;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況發生較大變化;
(九)公司減資、合併、分立、解散及申請破産的決定;或者依法進入破産程式、被責令關閉;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仲裁,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被依法撤銷或者宣告無效;
(十一)公司涉嫌違法違規被有權機關調查,或者受到刑事處罰、重大行政處罰;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涉嫌違法違紀被有權機關調查或者採取強制措施;
(十二)新公佈的法律、法規、規章、行業政策可能對公司産生重大影響;
(十三)董事會就發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資方案、股權激勵方案形成相關決議;
(十四)法院裁決禁止控股股東轉讓其所持股份;任一股東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質押、凍結、司法拍賣、託管、設定信託或者被依法限製表決權;
(十五)主要資産被查封、扣押、凍結或者被抵押、質押;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業務陷入停頓;
(十七)對外提供重大擔保;
(十八)獲得大額政府補貼等可能對公司資産、負債、權益或者經營成果産生重大影響的額外收益;
(十九)變更會計政策、會計估計;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資訊存在差錯、未按規定披露或者虛假記載,被有關機關責令改正或者經董事會決定進行更正;
(二十一)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四十八條規定: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股5%以上的股東及其一致行動人、實際控制人應當及時向上市公司董事會報送上市公司關聯人名單及關聯關係的説明。上市公司應當履行關聯交易的審議程式,並嚴格執行關聯交易回避表決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過隱瞞關聯關係或者採取其他手段,規避上市公司的關聯交易審議程式和資訊披露義務。
《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規定: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對公司資訊披露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公平性負責,但有充分證據表明其已經履行勤勉盡責義務的除外。
上市公司董事長、經理、董事會秘書,應當對公司臨時報告資訊披露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公平性承擔主要責任。
上市公司董事長、經理、財務負責人應對公司財務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公平性承擔主要責任。
《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規定:資訊披露義務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上市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本辦法的,中國證監會可以採取以下監管措施:
(一)責令改正;
(二)監管談話;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將其違法違規、不履行公開承諾等情況記入誠信檔案並公佈;
(五)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六)依法可以採取的其他監管措施。
以下為原文:
深圳證監局關於對長園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採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
長園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上市公司現場檢查辦法》(證監會公告[2010]12號)的有關規定,我局對你公司進行了專項檢查。針對檢查發現的你公司有關資訊披露違法事項,我局已立案調查。此外,你公司還存在以下問題:
一、子公司相關關聯交易事項未履行資訊披露義務
經查,你公司的子公司以下關聯交易事項未及時披露:
1.2016年12月10日,你公司子公司長園和鷹智慧科技有限公司(簡稱長園和鷹)與上海爭棟機電設備有限公司(簡稱上海爭棟)簽署金額為2億元的800套三維人體掃描系統採購合同;同日,上海爭棟與上海衣得體資訊科技有限公司(2016年12月16日更名為西藏衣得體資訊科技有限公司,簡稱西藏衣得體)簽署相同金額和數量的三維人體掃描系統採購合同,長園和鷹通過上海爭棟向西藏衣得體分期支付了1.5億元。
根據2016年8月10日你公司披露的《關於新增2016年度日常關聯交易預計的公告》,西藏衣得體是你公司的關聯方,上述交易事項實際構成關聯交易,長園和鷹通過隱瞞關聯關係規避了上述關聯交易的審議程式,你公司未履行資訊披露義務。
2.2017年2月、4月山東伊甸緣服飾有限公司(簡稱山東伊甸緣)與長園和鷹等簽署協議或合同,向長園和鷹購買服裝不落地智慧工廠系統項目整廠解決方案,合同總金額1.5億元,並向長園和鷹支付了400萬元首付款。
經查,山東伊甸緣繫上海衣得體婚慶禮儀服務有限公司(2018年2月7日更名為上海衣得體資訊科技有限公司,簡稱上海衣得體)于2016年11月25日設立的全資子公司,上海衣得體是你公司關聯自然人尹智勇實際控制的企業,屬於你公司的關聯方,上述交易實際構成了關聯交易事項,你公司未履行相關審議程式和資訊披露義務。
3.2017年7月1日,長園和鷹的孫公司長園和鷹智慧設備有限公司(簡稱長園和鷹設備)與西藏衣得體簽訂了購買1,400套員工制服的合同,2017年9月8日,長園和鷹設備全款支付350萬元。西藏衣得體是你公司的關聯方,上述交易事項實際構成了關聯交易,你公司未履行相關審議程式和資訊披露義務。
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四十八條的規定。
二、未及時核算並反映稅收優惠返還資金被佔用情況
經查,2017年3月21日至2018年4月16日,長園和鷹原董事長尹智勇佔用長園和鷹設備稅收優惠返還資金合計3,111.68萬元(其中2017年1,401.14萬元,2018年1,710.54萬元),直至2018年10月12日才全額返還。2019年3月,你公司就此向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已立案偵查。檢查發現,你公司2017年未對上述相應稅收優惠返還資金進行核算,影響當年年報財務資訊披露的準確性。
三、收入確認政策變更未披露,且相關臨時公告披露內容不準確
2016年你公司對安徽紅愛智慧工廠項目按商品銷售模式確認收入,2017年變更為按完工百分比法核算,會計政策發生重大變更。對前述會計政策變更,你公司未按照《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的規定予以披露。
此外,2018年12月25日,你公司在《長園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關於上交所<關於對長園集團2018年半年度報告事後審核的二次問詢函>的回復公告》中稱,安徽紅愛智慧工廠項目2016年使用完工百分比法確認收入,與實際情況不符,公告披露內容不準確。
四、重大會計差錯未追溯調整
2016年10-12月,長園和鷹子公司上海歐泰科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簡稱歐泰科)與長園和鷹設備集中對24家國內代理商銷售吊挂産品,確認營業收入5,939.40萬元、成本2,625.82萬元,凈利潤2,816.54萬元。2017年4月,長園和鷹設備在當期予以衝回。該事項涉及金額較大,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28號——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更和差錯更正》第十二條的規定,重大會計差錯應進行追溯調整,你公司未予追溯調整,違反了上述規定。
綜上,你公司未對關聯交易、會計政策變更履行資訊披露義務,未及時核算並反映稅收優惠返還資金被佔用情況、重大會計差錯未進行追溯調整影響相關年度財務資訊披露的準確性,有關臨時公告披露內容不準確,違反了《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三十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根據《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採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你公司應對照上述問題並按以下要求採取有效措施進行改正,于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向我局提交書面整改報告:
一、你公司董事會、監事會、管理層應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忠實、勤勉地行使職權,強化資訊披露相關法律法規的學習和培訓,完善並嚴格執行資訊披露管理制度,加強對資訊披露的復核控制措施,確保披露資訊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切實提高公司的資訊披露品質。
二、你公司應切實健全公司治理,加強對子公司的管控,夯實財務核算基礎,完善財務管理制度和內部控制機制,確保公司及子公司合法規範運作。
如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深圳證監局
2019年6月28日
深圳證監局關於對倪昭華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倪昭華: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上市公司現場檢查辦法》(證監會公告[2010]12號)的有關規定,我局對長園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簡稱長園集團或公司)進行了專項檢查。針對檢查發現的長園集團有關資訊披露違法事項,我局已立案調查。此外,長園集團還存在以下問題:
一、子公司相關關聯交易事項未履行資訊披露義務
經查,長園集團的子公司以下關聯交易事項未及時披露:
1.2016年12月10日,長園集糰子公司長園和鷹智慧科技有限公司(簡稱長園和鷹)與上海爭棟機電設備有限公司(簡稱上海爭棟)簽署金額為2億元的800套三維人體掃描系統採購合同;同日,上海爭棟與上海衣得體資訊科技有限公司(2016年12月16日更名為西藏衣得體資訊科技有限公司,簡稱西藏衣得體)簽署相同金額和數量的三維人體掃描系統採購合同,長園和鷹通過上海爭棟向西藏衣得體分期支付了1.5億元。
根據2016年8月10日長園集團披露的《關於新增2016年度日常關聯交易預計的公告》,西藏衣得體是長園集團的關聯方,上述交易事項實際構成關聯交易,長園和鷹通過隱瞞關聯關係規避了上述關聯交易的審議程式,長園集團未履行資訊披露義務。
2.2017年2月、4月山東伊甸緣服飾有限公司(簡稱山東伊甸緣)與長園和鷹等簽署協議或合同,向長園和鷹購買服裝不落地智慧工廠系統項目整廠解決方案,合同總金額1.5億元,並向長園和鷹支付了400萬元首付款。
經查,山東伊甸緣繫上海衣得體婚慶禮儀服務有限公司(2018年2月7日更名為上海衣得體資訊科技有限公司,簡稱上海衣得體)于2016年11月25日設立的全資子公司,上海衣得體是長園集團關聯自然人尹智勇實際控制的企業,屬於長園集團的關聯方,上述交易實際構成了關聯交易事項,長園集團未履行相關審議程式和資訊披露義務。
3.2017年7月1日,長園和鷹的孫公司長園和鷹智慧設備有限公司(簡稱長園和鷹設備)與西藏衣得體簽訂了購買1,400套員工制服的合同,2017年9月8日,長園和鷹設備全款支付350萬元。西藏衣得體是長園集團的關聯方,上述交易事項實際構成了關聯交易,長園集團未履行相關審議程式和資訊披露義務。
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四十八條的規定。
二、未及時核算並反映稅收優惠返還資金被佔用情況
經查,2017年3月21日至2018年4月16日,長園和鷹原董事長尹智勇佔用長園和鷹設備稅收優惠返還資金合計3,111.68萬元(其中2017年1,401.14萬元,2018年1,710.54萬元),直至2018年10月12日才全額返還。2019年3月,長園集團就此向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已立案偵查。檢查發現,長園集團2017年未對上述相應稅收優惠返還資金進行核算,影響當年年報財務資訊披露的準確性。
三、收入確認政策變更未披露,且相關臨時公告披露內容不準確
2016年長園集團對安徽紅愛智慧工廠項目按商品銷售模式確認收入,2017年變更為按完工百分比法核算,會計政策發生重大變更。對前述會計政策變更,長園集團未按照《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的規定予以披露。
此外,2018年12月25日,長園集團在《長園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關於上交所<關於對長園集團2018年半年度報告事後審核的二次問詢函>的回復公告》中稱,安徽紅愛智慧工廠項目2016年使用完工百分比法確認收入,與實際情況不符,公告披露內容不準確。
四、重大會計差錯未追溯調整
2016年10-12月,長園和鷹子公司上海歐泰科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簡稱歐泰科)與長園和鷹設備集中對24家國內代理商銷售吊挂産品,確認營業收入5,939.40萬元、成本2,625.82萬元,凈利潤2,816.54萬元。2017年4月,長園和鷹設備在當期予以衝回。該事項涉及金額較大,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28號——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更和差錯更正》第十二條的規定,重大會計差錯應進行追溯調整,長園集團未予追溯調整,違反了上述規定。
綜上,長園集團未對關聯交易、會計政策變更履行資訊披露義務,未及時核算並反映稅收優惠返還資金被佔用情況、重大會計差錯未進行追溯調整影響相關年度財務資訊披露的準確性,有關臨時公告披露內容不準確,違反了《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三十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你2013年6月至2018年7月擔任長園集團董事會秘書,對上述相關問題負有主要責任。根據《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如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深圳證監局
2019年6月28日
深圳證監局關於對高飛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高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上市公司現場檢查辦法》(證監會公告[2010]12號)的有關規定,我局對長園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簡稱長園集團或公司)進行了專項檢查。針對檢查發現的長園集團有關資訊披露違法事項,我局已立案調查。此外,長園集團還存在以下問題:
一、子公司相關關聯交易事項未履行資訊披露義務
經查,長園集團的子公司以下關聯交易事項未及時披露:
1.2016年12月10日,長園集糰子公司長園和鷹智慧科技有限公司(簡稱長園和鷹)與上海爭棟機電設備有限公司(簡稱上海爭棟)簽署金額為2億元的800套三維人體掃描系統採購合同;同日,上海爭棟與上海衣得體資訊科技有限公司(2016年12月16日更名為西藏衣得體資訊科技有限公司,簡稱西藏衣得體)簽署相同金額和數量的三維人體掃描系統採購合同,長園和鷹通過上海爭棟向西藏衣得體分期支付了1.5億元。
根據2016年8月10日長園集團披露的《關於新增2016年度日常關聯交易預計的公告》,西藏衣得體是長園集團的關聯方,上述交易事項實際構成關聯交易,長園和鷹通過隱瞞關聯關係規避了上述關聯交易的審議程式,長園集團未履行資訊披露義務。
2.2017年2月、4月山東伊甸緣服飾有限公司(簡稱山東伊甸緣)與長園和鷹等簽署協議或合同,向長園和鷹購買服裝不落地智慧工廠系統項目整廠解決方案,合同總金額1.5億元,並向長園和鷹支付了400萬元首付款。
經查,山東伊甸緣繫上海衣得體婚慶禮儀服務有限公司(2018年2月7日更名為上海衣得體資訊科技有限公司,簡稱上海衣得體)于2016年11月25日設立的全資子公司,上海衣得體是長園集團關聯自然人尹智勇實際控制的企業,屬於長園集團的關聯方,上述交易實際構成了關聯交易事項,長園集團未履行相關審議程式和資訊披露義務。
3.2017年7月1日,長園和鷹的孫公司長園和鷹智慧設備有限公司(簡稱長園和鷹設備)與西藏衣得體簽訂了購買1,400套員工制服的合同,2017年9月8日,長園和鷹設備全款支付350萬元。西藏衣得體是長園集團的關聯方,上述交易事項實際構成了關聯交易,長園集團未履行相關審議程式和資訊披露義務。
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四十八條的規定。
二、未及時核算並反映稅收優惠返還資金被佔用情況
經查,2017年3月21日至2018年4月16日,長園和鷹原董事長尹智勇佔用長園和鷹設備稅收優惠返還資金合計3,111.68萬元(其中2017年1,401.14萬元,2018年1,710.54萬元),直至2018年10月12日才全額返還。2019年3月,長園集團就此向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已立案偵查。檢查發現,長園集團2017年未對上述相應稅收優惠返還資金進行核算,影響當年年報財務資訊披露的準確性。
三、收入確認政策變更未披露,且相關臨時公告披露內容不準確
2016年長園集團對安徽紅愛智慧工廠項目按商品銷售模式確認收入,2017年變更為按完工百分比法核算,會計政策發生重大變更。對前述會計政策變更,長園集團未按照《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的規定予以披露。
此外,2018年12月25日,長園集團在《長園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關於上交所<關於對長園集團2018年半年度報告事後審核的二次問詢函>的回復公告》中稱,安徽紅愛智慧工廠項目2016年使用完工百分比法確認收入,與實際情況不符,公告披露內容不準確。
四、重大會計差錯未追溯調整
2016年10-12月,長園和鷹子公司上海歐泰科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簡稱歐泰科)與長園和鷹設備集中對24家國內代理商銷售吊挂産品,確認營業收入5,939.40萬元、成本2,625.82萬元,凈利潤2,816.54萬元。2017年4月,長園和鷹設備在當期予以衝回。該事項涉及金額較大,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28號——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更和差錯更正》第十二條的規定,重大會計差錯應進行追溯調整,長園集團未予追溯調整,違反了上述規定。
綜上,長園集團未對關聯交易、會計政策變更履行資訊披露義務,未及時核算並反映稅收優惠返還資金被佔用情況、重大會計差錯未進行追溯調整影響相關年度財務資訊披露的準確性,有關臨時公告披露內容不準確,違反了《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三十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你作為長園集團董事會秘書,對上述相關問題負有主要責任。根據《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如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深圳證監局
2019年6月28日
深圳證監局關於對黃永維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黃永維: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上市公司現場檢查辦法》(證監會公告[2010]12號)的有關規定,我局對長園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簡稱長園集團或公司)進行了專項檢查。針對檢查發現的長園集團有關資訊披露違法事項,我局已立案調查。此外,長園集團還存在以下問題:
一、子公司相關關聯交易事項未履行資訊披露義務
經查,長園集團的子公司以下關聯交易事項未及時披露:
1.2016年12月10日,長園集糰子公司長園和鷹智慧科技有限公司(簡稱長園和鷹)與上海爭棟機電設備有限公司(簡稱上海爭棟)簽署金額為2億元的800套三維人體掃描系統採購合同;同日,上海爭棟與上海衣得體資訊科技有限公司(2016年12月16日更名為西藏衣得體資訊科技有限公司,簡稱西藏衣得體)簽署相同金額和數量的三維人體掃描系統採購合同,長園和鷹通過上海爭棟向西藏衣得體分期支付了1.5億元。
根據2016年8月10日長園集團披露的《關於新增2016年度日常關聯交易預計的公告》,西藏衣得體是長園集團的關聯方,上述交易事項實際構成關聯交易,長園和鷹通過隱瞞關聯關係規避了上述關聯交易的審議程式,長園集團未履行資訊披露義務。
2.2017年2月、4月山東伊甸緣服飾有限公司(簡稱山東伊甸緣)與長園和鷹等簽署協議或合同,向長園和鷹購買服裝不落地智慧工廠系統項目整廠解決方案,合同總金額1.5億元,並向長園和鷹支付了400萬元首付款。
經查,山東伊甸緣繫上海衣得體婚慶禮儀服務有限公司(2018年2月7日更名為上海衣得體資訊科技有限公司,簡稱上海衣得體)于2016年11月25日設立的全資子公司,上海衣得體是長園集團關聯自然人尹智勇實際控制的企業,屬於長園集團的關聯方,上述交易實際構成了關聯交易事項,長園集團未履行相關審議程式和資訊披露義務。
3.2017年7月1日,長園和鷹的孫公司長園和鷹智慧設備有限公司(簡稱長園和鷹設備)與西藏衣得體簽訂了購買1,400套員工制服的合同,2017年9月8日,長園和鷹設備全款支付350萬元。西藏衣得體是長園集團的關聯方,上述交易事項實際構成了關聯交易,長園集團未履行相關審議程式和資訊披露義務。
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四十八條的規定。
二、未及時核算並反映稅收優惠返還資金被佔用情況
經查,2017年3月21日至2018年4月16日,長園和鷹原董事長尹智勇佔用長園和鷹設備稅收優惠返還資金合計3,111.68萬元(其中2017年1,401.14萬元,2018年1,710.54萬元),直至2018年10月12日才全額返還。2019年3月,長園集團就此向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已立案偵查。檢查發現,長園集團2017年未對上述相應稅收優惠返還資金進行核算,影響當年年報財務資訊披露的準確性。
三、收入確認政策變更未披露,且相關臨時公告披露內容不準確
2016年長園集團對安徽紅愛智慧工廠項目按商品銷售模式確認收入,2017年變更為按完工百分比法核算,會計政策發生重大變更。對前述會計政策變更,長園集團未按照《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的規定予以披露。
此外,2018年12月25日,長園集團在《長園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關於上交所<關於對長園集團2018年半年度報告事後審核的二次問詢函>的回復公告》中稱,安徽紅愛智慧工廠項目2016年使用完工百分比法確認收入,與實際情況不符,公告披露內容不準確。
四、重大會計差錯未追溯調整
2016年10-12月,長園和鷹子公司上海歐泰科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簡稱歐泰科)與長園和鷹設備集中對24家國內代理商銷售吊挂産品,確認營業收入5,939.40萬元、成本2,625.82萬元,凈利潤2,816.54萬元。2017年4月,長園和鷹設備在當期予以衝回。該事項涉及金額較大,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28號——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更和差錯更正》第十二條的規定,重大會計差錯應進行追溯調整,長園集團未予追溯調整,違反了上述規定。
綜上,長園集團未對關聯交易、會計政策變更履行資訊披露義務,未及時核算並反映稅收優惠返還資金被佔用情況、重大會計差錯未進行追溯調整影響相關年度財務資訊披露的準確性,有關臨時公告披露內容不準確,違反了《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三十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你于2014年12月至2019年5月擔任長園集團財務負責人,對上述相關問題負有主要責任。根據《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如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深圳證監局
2019年6月28日
深圳證監局關於對史忻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史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上市公司現場檢查辦法》(證監會公告[2010]12號)的有關規定,我局對長園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簡稱長園集團或公司)進行了專項檢查。針對檢查發現的長園集團有關資訊披露違法事項,我局已立案調查。此外,長園集團還存在以下問題:
一、子公司相關關聯交易事項未履行資訊披露義務
經查,長園集團的子公司以下關聯交易事項未及時披露:
1.2016年12月10日,長園集糰子公司長園和鷹智慧科技有限公司(簡稱長園和鷹)與上海爭棟機電設備有限公司(簡稱上海爭棟)簽署金額為2億元的800套三維人體掃描系統採購合同;同日,上海爭棟與上海衣得體資訊科技有限公司(2016年12月16日更名為西藏衣得體資訊科技有限公司,簡稱西藏衣得體)簽署相同金額和數量的三維人體掃描系統採購合同,長園和鷹通過上海爭棟向西藏衣得體分期支付了1.5億元。
根據2016年8月10日長園集團披露的《關於新增2016年度日常關聯交易預計的公告》,西藏衣得體是長園集團的關聯方,上述交易事項實際構成關聯交易,長園和鷹通過隱瞞關聯關係規避了上述關聯交易的審議程式,長園集團未履行資訊披露義務。
2.2017年2月、4月山東伊甸緣服飾有限公司(簡稱山東伊甸緣)與長園和鷹等簽署協議或合同,向長園和鷹購買服裝不落地智慧工廠系統項目整廠解決方案,合同總金額1.5億元,並向長園和鷹支付了400萬元首付款。
經查,山東伊甸緣繫上海衣得體婚慶禮儀服務有限公司(2018年2月7日更名為上海衣得體資訊科技有限公司,簡稱上海衣得體)于2016年11月25日設立的全資子公司,上海衣得體是長園集團關聯自然人尹智勇實際控制的企業,屬於長園集團的關聯方,上述交易實際構成了關聯交易事項,長園集團未履行相關審議程式和資訊披露義務。
3.2017年7月1日,長園和鷹的孫公司長園和鷹智慧設備有限公司(簡稱長園和鷹設備)與西藏衣得體簽訂了購買1,400套員工制服的合同,2017年9月8日,長園和鷹設備全款支付350萬元。西藏衣得體是長園集團的關聯方,上述交易事項實際構成了關聯交易,長園集團未履行相關審議程式和資訊披露義務。
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四十八條的規定。
二、未及時核算並反映稅收優惠返還資金被佔用情況
經查,2017年3月21日至2018年4月16日,長園和鷹原董事長尹智勇佔用長園和鷹設備稅收優惠返還資金合計3,111.68萬元(其中2017年1,401.14萬元,2018年1,710.54萬元),直至2018年10月12日才全額返還。2019年3月,長園集團就此向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已立案偵查。檢查發現,長園集團2017年未對上述相應稅收優惠返還資金進行核算,影響當年年報財務資訊披露的準確性。
三、收入確認政策變更未披露,且相關臨時公告披露內容不準確
2016年長園集團對安徽紅愛智慧工廠項目按商品銷售模式確認收入,2017年變更為按完工百分比法核算,會計政策發生重大變更。對前述會計政策變更,長園集團未按照《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的規定予以披露。
此外,2018年12月25日,長園集團在《長園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關於上交所<關於對長園集團2018年半年度報告事後審核的二次問詢函>的回復公告》中稱,安徽紅愛智慧工廠項目2016年使用完工百分比法確認收入,與實際情況不符,公告披露內容不準確。
四、重大會計差錯未追溯調整
2016年10-12月,長園和鷹子公司上海歐泰科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簡稱歐泰科)與長園和鷹設備集中對24家國內代理商銷售吊挂産品,確認營業收入5,939.40萬元、成本2,625.82萬元,凈利潤2,816.54萬元。2017年4月,長園和鷹設備在當期予以衝回。該事項涉及金額較大,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28號——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更和差錯更正》第十二條的規定,重大會計差錯應進行追溯調整,長園集團未予追溯調整,違反了上述規定。
綜上,長園集團未對關聯交易、會計政策變更履行資訊披露義務,未及時核算並反映稅收優惠返還資金被佔用情況、重大會計差錯未進行追溯調整影響相關年度財務資訊披露的準確性,有關臨時公告披露內容不準確,違反了《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三十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你作為長園集團時任監事會主席兼長園和鷹副總裁、財務總監,對上述相關問題負有直接責任。根據《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如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深圳證監局
2019年6月28日
深圳證監局關於對吳啟權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吳啟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上市公司現場檢查辦法》(證監會公告[2010]12號)的有關規定,我局對長園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簡稱長園集團或公司)進行了專項檢查。針對檢查發現的長園集團有關資訊披露違法事項,我局已立案調查。此外,長園集團還存在以下問題:
一、子公司相關關聯交易事項未履行資訊披露義務
經查,長園集團的子公司以下關聯交易事項未及時披露:
1.2016年12月10日,長園集糰子公司長園和鷹智慧科技有限公司(簡稱長園和鷹)與上海爭棟機電設備有限公司(簡稱上海爭棟)簽署金額為2億元的800套三維人體掃描系統採購合同;同日,上海爭棟與上海衣得體資訊科技有限公司(2016年12月16日更名為西藏衣得體資訊科技有限公司,簡稱西藏衣得體)簽署相同金額和數量的三維人體掃描系統採購合同,長園和鷹通過上海爭棟向西藏衣得體分期支付了1.5億元。
根據2016年8月10日長園集團披露的《關於新增2016年度日常關聯交易預計的公告》,西藏衣得體是長園集團的關聯方,上述交易事項實際構成關聯交易,長園和鷹通過隱瞞關聯關係規避了上述關聯交易的審議程式,長園集團未履行資訊披露義務。
2.2017年2月、4月山東伊甸緣服飾有限公司(簡稱山東伊甸緣)與長園和鷹等簽署協議或合同,向長園和鷹購買服裝不落地智慧工廠系統項目整廠解決方案,合同總金額1.5億元,並向長園和鷹支付了400萬元首付款。
經查,山東伊甸緣繫上海衣得體婚慶禮儀服務有限公司(2018年2月7日更名為上海衣得體資訊科技有限公司,簡稱上海衣得體)于2016年11月25日設立的全資子公司,上海衣得體是長園集團關聯自然人尹智勇實際控制的企業,屬於長園集團的關聯方,上述交易實際構成了關聯交易事項,長園集團未履行相關審議程式和資訊披露義務。
3.2017年7月1日,長園和鷹的孫公司長園和鷹智慧設備有限公司(簡稱長園和鷹設備)與西藏衣得體簽訂了購買1,400套員工制服的合同,2017年9月8日,長園和鷹設備全款支付350萬元。西藏衣得體是長園集團的關聯方,上述交易事項實際構成了關聯交易,長園集團未履行相關審議程式和資訊披露義務。
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四十八條的規定。
二、未及時核算並反映稅收優惠返還資金被佔用情況
經查,2017年3月21日至2018年4月16日,長園和鷹原董事長尹智勇佔用長園和鷹設備稅收優惠返還資金合計3,111.68萬元(其中2017年1,401.14萬元,2018年1,710.54萬元),直至2018年10月12日才全額返還。2019年3月,長園集團就此向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已立案偵查。檢查發現,長園集團2017年未對上述相應稅收優惠返還資金進行核算,影響當年年報財務資訊披露的準確性。
三、收入確認政策變更未披露,且相關臨時公告披露內容不準確
2016年長園集團對安徽紅愛智慧工廠項目按商品銷售模式確認收入,2017年變更為按完工百分比法核算,會計政策發生重大變更。對前述會計政策變更,長園集團未按照《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的規定予以披露。
此外,2018年12月25日,長園集團在《長園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關於上交所<關於對長園集團2018年半年度報告事後審核的二次問詢函>的回復公告》中稱,安徽紅愛智慧工廠項目2016年使用完工百分比法確認收入,與實際情況不符,公告披露內容不準確。
四、重大會計差錯未追溯調整
2016年10-12月,長園和鷹子公司上海歐泰科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簡稱歐泰科)與長園和鷹設備集中對24家國內代理商銷售吊挂産品,確認營業收入5,939.40萬元、成本2,625.82萬元,凈利潤2,816.54萬元。2017年4月,長園和鷹設備在當期予以衝回。該事項涉及金額較大,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28號——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更和差錯更正》第十二條的規定,重大會計差錯應進行追溯調整,長園集團未予追溯調整,違反了上述規定。
綜上,長園集團未對關聯交易、會計政策變更履行資訊披露義務,未及時核算並反映稅收優惠返還資金被佔用情況、重大會計差錯未進行追溯調整影響相關年度財務資訊披露的準確性,有關臨時公告披露內容不準確,違反了《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三十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你作為長園集團董事長,對上述相關問題負有主要責任。根據《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如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深圳證監局
2019年6月28日
深圳證監局關於對許蘭杭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許蘭杭: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上市公司現場檢查辦法》(證監會公告[2010]12號)的有關規定,我局對長園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簡稱長園集團或公司)進行了專項檢查。針對檢查發現的長園集團有關資訊披露違法事項,我局已立案調查。此外,長園集團還存在以下問題:
一、子公司相關關聯交易事項未履行資訊披露義務
經查,長園集團的子公司以下關聯交易事項未及時披露:
1.2016年12月10日,長園集糰子公司長園和鷹智慧科技有限公司(簡稱長園和鷹)與上海爭棟機電設備有限公司(簡稱上海爭棟)簽署金額為2億元的800套三維人體掃描系統採購合同;同日,上海爭棟與上海衣得體資訊科技有限公司(2016年12月16日更名為西藏衣得體資訊科技有限公司,簡稱西藏衣得體)簽署相同金額和數量的三維人體掃描系統採購合同,長園和鷹通過上海爭棟向西藏衣得體分期支付了1.5億元。
根據2016年8月10日長園集團披露的《關於新增2016年度日常關聯交易預計的公告》,西藏衣得體是長園集團的關聯方,上述交易事項實際構成關聯交易,長園和鷹通過隱瞞關聯關係規避了上述關聯交易的審議程式,長園集團未履行資訊披露義務。
2.2017年2月、4月山東伊甸緣服飾有限公司(簡稱山東伊甸緣)與長園和鷹等簽署協議或合同,向長園和鷹購買服裝不落地智慧工廠系統項目整廠解決方案,合同總金額1.5億元,並向長園和鷹支付了400萬元首付款。
經查,山東伊甸緣繫上海衣得體婚慶禮儀服務有限公司(2018年2月7日更名為上海衣得體資訊科技有限公司,簡稱上海衣得體)于2016年11月25日設立的全資子公司,上海衣得體是長園集團關聯自然人尹智勇實際控制的企業,屬於長園集團的關聯方,上述交易實際構成了關聯交易事項,長園集團未履行相關審議程式和資訊披露義務。
3.2017年7月1日,長園和鷹的孫公司長園和鷹智慧設備有限公司(簡稱長園和鷹設備)與西藏衣得體簽訂了購買1,400套員工制服的合同,2017年9月8日,長園和鷹設備全款支付350萬元。西藏衣得體是長園集團的關聯方,上述交易事項實際構成了關聯交易,長園集團未履行相關審議程式和資訊披露義務。
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四十八條的規定。
二、未及時核算並反映稅收優惠返還資金被佔用情況
經查,2017年3月21日至2018年4月16日,長園和鷹原董事長尹智勇佔用長園和鷹設備稅收優惠返還資金合計3,111.68萬元(其中2017年1,401.14萬元,2018年1,710.54萬元),直至2018年10月12日才全額返還。2019年3月,長園集團就此向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已立案偵查。檢查發現,長園集團2017年未對上述相應稅收優惠返還資金進行核算,影響當年年報財務資訊披露的準確性。
三、收入確認政策變更未披露,且相關臨時公告披露內容不準確
2016年長園集團對安徽紅愛智慧工廠項目按商品銷售模式確認收入,2017年變更為按完工百分比法核算,會計政策發生重大變更。對前述會計政策變更,長園集團未按照《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的規定予以披露。
此外,2018年12月25日,長園集團在《長園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關於上交所<關於對長園集團2018年半年度報告事後審核的二次問詢函>的回復公告》中稱,安徽紅愛智慧工廠項目2016年使用完工百分比法確認收入,與實際情況不符,公告披露內容不準確。
四、重大會計差錯未追溯調整
2016年10-12月,長園和鷹子公司上海歐泰科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簡稱歐泰科)與長園和鷹設備集中對24家國內代理商銷售吊挂産品,確認營業收入5,939.40萬元、成本2,625.82萬元,凈利潤2,816.54萬元。2017年4月,長園和鷹設備在當期予以衝回。該事項涉及金額較大,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28號——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更和差錯更正》第十二條的規定,重大會計差錯應進行追溯調整,長園集團未予追溯調整,違反了上述規定。
綜上,長園集團未對關聯交易、會計政策變更履行資訊披露義務,未及時核算並反映稅收優惠返還資金被佔用情況、重大會計差錯未進行追溯調整影響相關年度財務資訊披露的準確性,有關臨時公告披露內容不準確,違反了《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三十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你于2018年7月至2019年1月擔任長園集團總裁,對上述相關問題負有主要責任。根據《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如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深圳證監局
2019年6月28日
深圳證監局關於對許曉文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許曉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上市公司現場檢查辦法》(證監會公告[2010]12號)的有關規定,我局對長園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簡稱長園集團或公司)進行了專項檢查。針對檢查發現的長園集團有關資訊披露違法事項,我局已立案調查。此外,長園集團還存在以下問題:
一、子公司相關關聯交易事項未履行資訊披露義務
經查,長園集團的子公司以下關聯交易事項未及時披露:
1.2016年12月10日,長園集糰子公司長園和鷹智慧科技有限公司(簡稱長園和鷹)與上海爭棟機電設備有限公司(簡稱上海爭棟)簽署金額為2億元的800套三維人體掃描系統採購合同;同日,上海爭棟與上海衣得體資訊科技有限公司(2016年12月16日更名為西藏衣得體資訊科技有限公司,簡稱西藏衣得體)簽署相同金額和數量的三維人體掃描系統採購合同,長園和鷹通過上海爭棟向西藏衣得體分期支付了1.5億元。
根據2016年8月10日長園集團披露的《關於新增2016年度日常關聯交易預計的公告》,西藏衣得體是長園集團的關聯方,上述交易事項實際構成關聯交易,長園和鷹通過隱瞞關聯關係規避了上述關聯交易的審議程式,長園集團未履行資訊披露義務。
2.2017年2月、4月山東伊甸緣服飾有限公司(簡稱山東伊甸緣)與長園和鷹等簽署協議或合同,向長園和鷹購買服裝不落地智慧工廠系統項目整廠解決方案,合同總金額1.5億元,並向長園和鷹支付了400萬元首付款。
經查,山東伊甸緣繫上海衣得體婚慶禮儀服務有限公司(2018年2月7日更名為上海衣得體資訊科技有限公司,簡稱上海衣得體)于2016年11月25日設立的全資子公司,上海衣得體是長園集團關聯自然人尹智勇實際控制的企業,屬於長園集團的關聯方,上述交易實際構成了關聯交易事項,長園集團未履行相關審議程式和資訊披露義務。
3.2017年7月1日,長園和鷹的孫公司長園和鷹智慧設備有限公司(簡稱長園和鷹設備)與西藏衣得體簽訂了購買1,400套員工制服的合同,2017年9月8日,長園和鷹設備全款支付350萬元。西藏衣得體是長園集團的關聯方,上述交易事項實際構成了關聯交易,長園集團未履行相關審議程式和資訊披露義務。
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四十八條的規定。
二、未及時核算並反映稅收優惠返還資金被佔用情況
經查,2017年3月21日至2018年4月16日,長園和鷹原董事長尹智勇佔用長園和鷹設備稅收優惠返還資金合計3,111.68萬元(其中2017年1,401.14萬元,2018年1,710.54萬元),直至2018年10月12日才全額返還。2019年3月,長園集團就此向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已立案偵查。檢查發現,長園集團2017年未對上述相應稅收優惠返還資金進行核算,影響當年年報財務資訊披露的準確性。
三、收入確認政策變更未披露,且相關臨時公告披露內容不準確
2016年長園集團對安徽紅愛智慧工廠項目按商品銷售模式確認收入,2017年變更為按完工百分比法核算,會計政策發生重大變更。對前述會計政策變更,長園集團未按照《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的規定予以披露。
此外,2018年12月25日,長園集團在《長園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關於上交所<關於對長園集團2018年半年度報告事後審核的二次問詢函>的回復公告》中稱,安徽紅愛智慧工廠項目2016年使用完工百分比法確認收入,與實際情況不符,公告披露內容不準確。
四、重大會計差錯未追溯調整
2016年10-12月,長園和鷹子公司上海歐泰科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簡稱歐泰科)與長園和鷹設備集中對24家國內代理商銷售吊挂産品,確認營業收入5,939.40萬元、成本2,625.82萬元,凈利潤2,816.54萬元。2017年4月,長園和鷹設備在當期予以衝回。該事項涉及金額較大,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28號——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更和差錯更正》第十二條的規定,重大會計差錯應進行追溯調整,長園集團未予追溯調整,違反了上述規定。
綜上,長園集團未對關聯交易、會計政策變更履行資訊披露義務,未及時核算並反映稅收優惠返還資金被佔用情況、重大會計差錯未進行追溯調整影響相關年度財務資訊披露的準確性,有關臨時公告披露內容不準確,違反了《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三十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你于2002年12月至2018年7月擔任長園集團董事長,對上述相關問題負有主要責任。根據《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如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深圳證監局
2019年6月28日
深圳證監局關於對魯爾兵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魯爾兵: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上市公司現場檢查辦法》(證監會公告[2010]12號)的有關規定,我局對長園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簡稱長園集團或公司)進行了專項檢查。針對檢查發現的長園集團有關資訊披露違法事項,我局已立案調查。此外,長園集團還存在以下問題:
一、子公司相關關聯交易事項未履行資訊披露義務
經查,長園集團的子公司以下關聯交易事項未及時披露:
1.2016年12月10日,長園集糰子公司長園和鷹智慧科技有限公司(簡稱長園和鷹)與上海爭棟機電設備有限公司(簡稱上海爭棟)簽署金額為2億元的800套三維人體掃描系統採購合同;同日,上海爭棟與上海衣得體資訊科技有限公司(2016年12月16日更名為西藏衣得體資訊科技有限公司,簡稱西藏衣得體)簽署相同金額和數量的三維人體掃描系統採購合同,長園和鷹通過上海爭棟向西藏衣得體分期支付了1.5億元。
根據2016年8月10日長園集團披露的《關於新增2016年度日常關聯交易預計的公告》,西藏衣得體是長園集團的關聯方,上述交易事項實際構成關聯交易,長園和鷹通過隱瞞關聯關係規避了上述關聯交易的審議程式,長園集團未履行資訊披露義務。
2.2017年2月、4月山東伊甸緣服飾有限公司(簡稱山東伊甸緣)與長園和鷹等簽署協議或合同,向長園和鷹購買服裝不落地智慧工廠系統項目整廠解決方案,合同總金額1.5億元,並向長園和鷹支付了400萬元首付款。
經查,山東伊甸緣繫上海衣得體婚慶禮儀服務有限公司(2018年2月7日更名為上海衣得體資訊科技有限公司,簡稱上海衣得體)于2016年11月25日設立的全資子公司,上海衣得體是長園集團關聯自然人尹智勇實際控制的企業,屬於長園集團的關聯方,上述交易實際構成了關聯交易事項,長園集團未履行相關審議程式和資訊披露義務。
3.2017年7月1日,長園和鷹的孫公司長園和鷹智慧設備有限公司(簡稱長園和鷹設備)與西藏衣得體簽訂了購買1,400套員工制服的合同,2017年9月8日,長園和鷹設備全款支付350萬元。西藏衣得體是長園集團的關聯方,上述交易事項實際構成了關聯交易,長園集團未履行相關審議程式和資訊披露義務。
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四十八條的規定。
二、未及時核算並反映稅收優惠返還資金被佔用情況
經查,2017年3月21日至2018年4月16日,長園和鷹原董事長尹智勇佔用長園和鷹設備稅收優惠返還資金合計3,111.68萬元(其中2017年1,401.14萬元,2018年1,710.54萬元),直至2018年10月12日才全額返還。2019年3月,長園集團就此向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已立案偵查。檢查發現,長園集團2017年未對上述相應稅收優惠返還資金進行核算,影響當年年報財務資訊披露的準確性。
三、收入確認政策變更未披露,且相關臨時公告披露內容不準確
2016年長園集團對安徽紅愛智慧工廠項目按商品銷售模式確認收入,2017年變更為按完工百分比法核算,會計政策發生重大變更。對前述會計政策變更,長園集團未按照《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的規定予以披露。
此外,2018年12月25日,長園集團在《長園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關於上交所<關於對長園集團2018年半年度報告事後審核的二次問詢函>的回復公告》中稱,安徽紅愛智慧工廠項目2016年使用完工百分比法確認收入,與實際情況不符,公告披露內容不準確。
四、重大會計差錯未追溯調整
2016年10-12月,長園和鷹子公司上海歐泰科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簡稱歐泰科)與長園和鷹設備集中對24家國內代理商銷售吊挂産品,確認營業收入5,939.40萬元、成本2,625.82萬元,凈利潤2,816.54萬元。2017年4月,長園和鷹設備在當期予以衝回。該事項涉及金額較大,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28號——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更和差錯更正》第十二條的規定,重大會計差錯應進行追溯調整,長園集團未予追溯調整,違反了上述規定。
綜上,長園集團未對關聯交易、會計政策變更履行資訊披露義務,未及時核算並反映稅收優惠返還資金被佔用情況、重大會計差錯未進行追溯調整影響相關年度財務資訊披露的準確性,有關臨時公告披露內容不準確,違反了《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三十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你于2013年12月至2018年7月擔任長園集團總裁,對上述相關問題負有主要責任。根據《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如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深圳證監局
2019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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