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薦項目實控人從夫妻變為一家三口卻未及時報告,平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平安證券”)及發行人新疆百花村醫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簡稱“百花醫藥”)被罰。
6月12日,上海證券交易所(簡稱“上交所”)更新兩份監管措施決定書。因保薦職責履行不到位,在百花醫藥非公開發行股票發行上市過程中,存在實控人變更未及時報告及披露等違規情形,平安證券及保薦代表人張偉龍、韓鵬,百花醫藥被採取監管警示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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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來看,2023年3月,百花醫藥向上交所提交非公開發行股票的申請。平安證券作為百花醫藥項目的保薦人,張偉龍、韓鵬作為指定的保薦代表人。
經查明,2024年2月4日,華淩集團投資控股(新疆)有限公司(簡稱“華淩控股”)通過向發行人直接控股股東新疆華淩工貿(集團)有限公司(簡稱“華淩工貿”)增資60000萬元,持有華淩工貿54.55%的股份,成為發行人的間接控股股東。華淩控股唯一股東米在齊,係發行人實際控制人米恩華、楊小玲夫婦之子,本次增資後米在齊將通過持有華淩控股100%股份、華淩控股持有華淩工貿54.55%股份,間接持有發行人20.83%的權益。發行人認定增加米在齊為發行人實際控制人之一,發行人實際控制人由米恩華、楊小玲變更為米在齊、米恩華、楊小玲。
經核實,米恩華、楊小玲與華淩控股于2024年2月4日簽訂《增資擴股協議書》,華淩工貿于2024年2月8日已辦理完工商變更登記手續並取得營業執照。2024年2月21日,發行人獲知控股股東華淩工貿工商變更資訊,次日向保薦人告知,保薦人未按規定及時向上交所報告並申請中止相應發行審核程式或者發行註冊程式。2024年3月6日,保薦人將上述實際控制人變更事項作為本次發行的會後事項報送至審核業務系統。
上交所認為,保薦人在獲知發行人實際控制人變更相關事項後,未按規定及時向上交所報告並申請中止相應發行註冊程式,履行保薦職責不到位。張偉龍、韓鵬作為保薦代表人負有直接責任。同時,百花醫藥作為資訊披露第一責任人,未及時向本所報告實控人變更的事項且未及時披露。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證券發行註冊管理辦法》《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證券發行上市審核規則》(簡稱《審核規則》)等有關規定。
鋻於前述事實和情節,上交所決定採取以下監管措施:對平安證券、張偉龍、韓鵬予以監管警示;對百花醫藥予以監管警示。
上交所表示,平安證券應當引以為戒,採取切實措施進行整改,對照相關問題進行內部追責,並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20個交易日內向上交所提交經保薦業務負責人、質控負責人、內核負責人簽字,並加蓋公司公章的書面整改報告。
“在從事保薦業務過程中,你公司應當嚴格遵守法律法規、保薦業務執業規範和上交所業務規則等規定,遵循誠實守信、勤勉盡責的原則,認真履行保薦職責,切實提高保薦工作業務品質。”上交所説道。
(責任編輯:房曉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