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2日,中證協發佈關於修改《證券公司債券業務執業品質評價辦法》的決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此次修訂主要涉及文件第十六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四條以及附表。
具體來看,將第十六條修改為:“發行定價利率指標以證券公司評價期承銷的債券發行利率在上市後前5個交易日內與該債券中證估值收益率的最大偏離程度為依據。”相應地,將第三十七條修改為:“發行定價利率指標為扣分項指標,初始分為5分。按照證券公司評價期承銷的債券發行利率在上市後前5個交易日內與該債券中證估值收益率的最大偏離程度統計,以平均值從大到小排名。已有估值的,排名第1至5名的,扣5分;第6至10名的,扣3分;第11至15名的,扣1分;第16至20名的,扣0.5分;排名第21名以後的,不扣分。債券未上市的不得分,上市首日無估值的順延至次日。”
其次,將第三十五條修改為:“負向申報品質指標為扣分項指標,初始分為2分,扣至0分為止。證券公司出現因債券項目申報品質差,被交易所以函件等形式提醒的,每出現1次扣0.5分;被約談、現場督導的,每出現1次扣1分。”
同時,將第三十九條修改為:“風控實效指標為扣分項指標,初始分為5分,扣至0分為止。按照證券公司在評價期末受託管理違約債券規模與評價期末受託管理債券總規模的比例從大到小進行排名。排名第1至5名的,扣5分;第6至10名的,扣4分;第11至15名的,扣3分;第16至20名的,扣2分;第21至25名的,扣1分;第26至30名的,扣0.5分;排名第31名以後的,不扣分。”
此外,將第四十四條修改為:“受託管理風險處置指標為加分項指標,初始分為0分,滿分不超過6分。證券公司能夠發揮主動管理職能,在配合風險處置、及時發現風險苗頭,主動向監管部門報告並在風險處置中實效明顯的,每涉及1個債券項目,加2分。在風險處置中實效明顯是指通過推動市場化重組等方式有效化解債券違約風險隱患,或者通過推動破産重整、金融債權人委員會等有效實現違約債券處置出清,或者探索、豐富市場化、法治化、多元化債券違約處置機制方面取得積極成效。”
另外,推動債券展期等方式有效緩釋債券違約風險的,每涉及1個債券項目,加1分。證券公司在推動相關債券重大訴訟環節取得突出成果並對厘清仲介機構責任邊界有示範效應的,每涉及1個債券項目,加2分。最後,此次修訂也對附表《服務國家戰略指標具體計分方法》進行修改。
(責任編輯:朱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