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日前公佈的監管措施決定書(〔2021〕3號)顯示,經查明,何勇、李鋒作為西部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西部證券”,002673.SZ)指定的長沙興嘉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興嘉生物”)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科創板上市項目的保薦代表人,存在以下保薦職責履行不到位的情形。
鄭州興之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鄭州興之博”)自2011年成立開始即為興嘉生物的經銷商,2017年度、2018年度為興嘉生物前5大客戶之一。何某某係鄭州興之博的實際控制人兼總經理。長沙厚逸管理諮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長沙厚逸”)係興嘉生物員工持股平臺,持有興嘉生物11.29%的股份。
2020年6月23日,首輪審核問詢函要求説明經銷商是否與興嘉生物及其相關人員存在除購銷外的其他關係。審核問詢回復稱,報告期內,經銷商與興嘉生物及其相關人員不存在除購銷外的其他關係。
科創板上市委員會審議會議召開前夕,上海證券交易所接到投訴舉報稱,興嘉生物未披露何某某2017年曾通過長沙厚逸間接持有興嘉生物股份等事項。對此,上海證券交易所向西部證券發出舉報信核查函,要求其核查相關事項。根據西部證券于11月25日提交的舉報信專項核查意見,何某某于2016年1月取得長沙厚逸3.6萬元出資額,佔長沙厚逸出資總額的1.21%,後於2017年12月退出長沙厚逸。11月26日,西部證券提交的舉報信進一步核查回復認為,已對興嘉生物進行了勤勉盡職調查,並督促興嘉生物對上述不規範情況進行了整改。由於相關規則未明確“除購銷外的其他關係”涵蓋的具體範圍,因興嘉生物及仲介機構疏忽,對資訊披露要求理解不到位,將“除購銷以外的其他關係”理解為關聯關係,導致首輪審核問詢回復中興嘉生物説明與西部證券核查結論不準確。
保薦代表人在履行職責過程中,未能對興嘉生物重要經銷商與興嘉生物及其相關人員存在除購銷外的其他關係的情況予以充分、全面核查,導致首輪審核問詢回復意見與實際情況不符。上述行為不符合《保薦人盡職調查工作準則》等保薦人執業規範相關規定。此外,針對興嘉生物發行上市申請文件存在資訊披露不規範的情況,上海證券交易所已于2020年9月14日對保薦代表人何勇、李鋒及西部證券保薦業務負責人、內核負責人進行談話提醒,要求其進行整改,切實提高執業品質,但談話提醒後保薦代表人仍出現上述履職不到位的情形。
興嘉生物重要客戶與興嘉生物之間是否存在特殊利益關係,是影響審核判斷的重要因素,屬於保薦代表人應該予以關注的重點事項。何勇、李鋒作為保薦代表人,直接承擔發行上市申請文件的編制和核查驗證工作,履行相關保薦職責不到位,在上海證券交易所前期已經進行談話提醒的情況下,仍未對自身職責履行中存在的問題予以高度重視,未充分核查並説明興嘉生物與重要經銷商之間的關係,也未認真閱讀和理解審核問詢問題,導致首輪審核問詢回復出具的結論性意見與實際情況不符,直至舉報信核查後才對相關結論進行更正。何勇、李鋒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發行上市審核規則》(以下簡稱《審核規則》)第十五條、第三十條、第四十二條等有關規定。
鋻於前述事實和情節,根據《審核規則》第九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四條和《上海證券交易所紀律處分和監管措施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上海證券交易所決定採取以下監管措施:對保薦代表人何勇、李鋒予以監管警示。
經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西部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是全國首批規範類證券公司、第19家創新類證券公司和全國第19家上市券商,成立於2001年1月9日,註冊資本44.70億元。2012年5月3日,公司在深圳證券交易所正式掛牌上市,股票代碼002673。公司股票先後被納入滬深300、深證100和明晟指數(MSCI)成分股。2020年,公司被中國證監會評為A類A級證券公司。截至2021年1月6日,西部證券大股東為陜西投資集團有限公司,持股數量為13.22億股,持股比例為29.57%。
長沙興嘉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自2002年成立以來,持續專注、聚焦于新型、安全、高效的礦物微量元素研發、生産、推廣與銷售。公司已擁有氨基酸絡(螯)合物、羥基氯化物、複合微量元素等産品。湖南興嘉生物科技發展有限公司為第一大股東,持股43.79%。
據上海證券報報道,2020年11月26日,上交所發佈科創板上市委2020年第110次審議會議結果公告,興嘉生物科創板上市申請遭否。由此,興嘉生物成為繼精英數智之後的2020年第二家科創板IPO被否企業。據披露,興嘉生物上市申請受理日期為今年5月29日,保薦機構為西部證券,6月接受問詢,目前已處於科創板上市申報終止狀態。本次上市委會議向興嘉生物提出的問詢主要聚焦於是否存在經銷商囤貨、費用改列、科創板屬性與行業定位等問題。
中國證券業協會官網顯示,何勇於2016年10月14日在西部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登記執業,登記編號為S0800716100001,執業崗位為保薦代表人,登記狀態為正常。
李鋒于2012年10月19日在西部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登記執業,登記編號為S0800712100003,執業崗位為保薦代表人,登記狀態為正常。
相關規定:
《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發行上市審核規則》第九條:本所依據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範性文件、本規則及本所其他相關規定(以下簡稱相關法律及規則),對下列機構和人員在科創板股票發行上市中的相關活動進行自律監管:
(一)發行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二)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相關人員;
(三)保薦人、保薦代表人及保薦人其他相關人員;
(四)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相關人員。
前款規定的機構和人員應當積極配合本所發行上市審核工作,接受本所自律監管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發行上市審核規則》第十五條:發行上市申請文件的內容應當真實、準確、完整。發行上市申請文件一經受理,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以及與本次股票發行上市相關的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相關人員即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未經本所同意,不得對發行上市申請文件進行更改。
《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發行上市審核規則》第三十條:保薦人應當誠實守信、勤勉盡責,保證招股説明書及其出具發行保薦書、上市保薦書等文件的真實、準確、完整。
保薦人應當嚴格遵守依法制定的業務規則和行業自律規範的要求,嚴格執行內部控制制度,對發行上市申請文件進行全面核查驗證,對發行人是否符合科創板定位、發行條件、上市條件和資訊披露要求作出專業判斷,審慎作出推薦決定。
《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發行上市審核規則》第四十二條:發行人及其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應當按照本所發行上市審核機構審核問詢要求進行必要的補充調查和核查,及時、逐項回復本所發行上市審核機構提出的審核問詢,相應補充或者修改發行上市申請文件,並於上市委員會審議會議結束後十個工作日內匯總補充報送與審核問詢回復相關的保薦工作底稿和更新後的驗證版招股説明書。
發行人及其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對本所發行上市審核機構審核問詢的回復是發行上市申請文件的組成部分,發行人及其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應當保證回復的真實、準確、完整,並在回復後及時在本所網站披露問詢和回復的內容。
《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發行上市審核規則》第七十二條:本所在發行上市審核中,可以根據本規則及本所相關規則採取下列監管措施:
(一)書面警示;
(二)監管談話;
(三)要求限期改正;
(四)要求公開更正、澄清或者説明;
(五)本所規定的其他監管措施。
《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發行上市審核規則》第七十四條:本規則第九條規定的主體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可以視情節輕重採取書面警示、監管談話、要求限期改正等監管措施,或者給予通報批評、公開譴責、三個月至一年內不接受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及相關人員提交或簽字的發行上市申請文件及資訊披露文件、六個月至一年內不接受發行人提交的發行上市申請文件等紀律處分:
(一)製作、出具的發行上市申請文件不符合要求,或者擅自改動招股説明書等發行上市申請文件;
(二)發行上市申請文件、資訊披露文件內容存在重大缺陷,嚴重影響投資者理解和本所審核;
(三)發行上市申請文件、資訊披露文件未做到真實、準確、完整,但未達到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和重大遺漏的程度;
(四)發行上市申請文件前後存在實質性差異且無合理理由;
(五)未在規定時限內回復本所審核問詢,且未説明理由;
(六)未及時向本所報告相關重大事項或者未及時披露;
(七)本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以下為原文:
上海證券交易所監管措施決定書
〔2021〕3號
關於對保薦代表人何勇、李鋒予以監管警示的決定
當事人:
何勇,長沙興嘉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科創板上市申請項目保薦代表人。
李鋒,長沙興嘉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科創板上市申請項目保薦代表人。
經查明,何勇、李鋒作為西部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保薦人或西部證券)指定的長沙興嘉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興嘉生物或發行人)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科創板上市項目的保薦代表人,存在以下保薦職責履行不到位的情形。
鄭州興之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鄭州興之博)自2011年成立開始即為發行人的經銷商,2017年度、2018年度為發行人前5大客戶之一。何某某係鄭州興之博的實際控制人兼總經理。長沙厚逸管理諮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長沙厚逸)係發行人員工持股平臺,持有發行人11.29%的股份。
2020年6月23日,首輪審核問詢函要求説明經銷商是否與發行人及其相關人員存在除購銷外的其他關係。審核問詢回復稱,報告期內,經銷商與發行人及其相關人員不存在除購銷外的其他關係。
科創板上市委員會審議會議召開前夕,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接到投訴舉報稱,發行人未披露何某某2017年曾通過長沙厚逸間接持有發行人股份等事項。對此,本所向保薦人發出舉報信核查函,要求其核查相關事項。根據保薦人于11月25日提交的舉報信專項核查意見,何某某于2016年1月取得長沙厚逸3.6萬元出資額,佔長沙厚逸出資總額的1.21%,後於2017年12月退出長沙厚逸。11月26日,保薦人提交的舉報信進一步核查回復認為,已對發行人進行了勤勉盡職調查,並督促發行人對上述不規範情況進行了整改。由於相關規則未明確“除購銷外的其他關係”涵蓋的具體範圍,因發行人及仲介機構疏忽,對資訊披露要求理解不到位,將“除購銷以外的其他關係”理解為關聯關係,導致首輪審核問詢回復中發行人説明與保薦人核查結論不準確。
保薦代表人在履行職責過程中,未能對發行人重要經銷商與發行人及其相關人員存在除購銷外的其他關係的情況予以充分、全面核查,導致首輪審核問詢回復意見與實際情況不符。上述行為不符合《保薦人盡職調查工作準則》等保薦人執業規範相關規定。此外,針對興嘉生物發行上市申請文件存在資訊披露不規範的情況,本所已于2020年9月14日對保薦代表人何勇、李鋒及西部證券保薦業務負責人、內核負責人進行談話提醒,要求其進行整改,切實提高執業品質,但談話提醒後保薦代表人仍出現上述履職不到位的情形。
發行人重要客戶與發行人之間是否存在特殊利益關係,是影響審核判斷的重要因素,屬於保薦代表人應該予以關注的重點事項。何勇、李鋒作為保薦代表人,直接承擔發行上市申請文件的編制和核查驗證工作,履行相關保薦職責不到位,在本所前期已經進行談話提醒的情況下,仍未對自身職責履行中存在的問題予以高度重視,未充分核查並説明發行人與重要經銷商之間的關係,也未認真閱讀和理解審核問詢問題,導致首輪審核問詢回復出具的結論性意見與實際情況不符,直至舉報信核查後才對相關結論進行更正。何勇、李鋒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發行上市審核規則》(以下簡稱《審核規則》)第十五條、第三十條、第四十二條等有關規定。
鋻於前述事實和情節,根據《審核規則》第九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四條和《上海證券交易所紀律處分和監管措施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本所決定採取以下監管措施:對保薦代表人何勇、李鋒予以監管警示。
當事人應當引以為戒,嚴格遵守法律法規、本所業務規則和保薦業務執業規範,認真履行保薦代表人職責;誠實守信、勤勉盡責,切實保證保薦項目的資訊披露品質。
上海證券交易所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責任編輯:朱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