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9日, 吉林證監局披露對王玨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王玨作為國泰君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央西路證券營業部投資顧問及行銷人員,在2015年至2019年期間存在替客戶辦理證券交易操作,承諾客戶本金不受損失並與客戶約定分享投資收益的行為。
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證監會公告〔2009〕2號)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三)項及《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證監會公告〔2010〕27號)第十九條第一款的相關規定。按照《證券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及《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吉林證監局決定對其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
(責任編輯:趙金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