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券報記者日前從業內獲悉,為貫徹落實相關規則要求,指導輔導機構制定輔導環節執業標準和操作流程,進一步提高上市輔導工作品質,督促擬上市企業樹立正確的“上市觀”,中國證券業協會近期組織起草了《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輔導工作指引(徵求意見稿)》,于近日徵求行業意見。
業內人士認為,《工作指引》對輔導對象及其實控人、董事、高管人員等關鍵少數口碑聲譽的關注是一個亮點,這表明監管部門越來越重視企業的長期聲譽和社會責任,而不僅僅是短期的財務指標。這種導向有利於引導企業樹立正確的“上市觀”,注重可持續發展,而非僅僅追求短期上市。
強化輔導機制 提升上市準備品質
《工作指引》明確了輔導工作的組織形式及人員要求。具體來看,輔導機構應針對每一個輔導對象成立專門的輔導工作小組開展輔導工作。輔導工作小組在輔導過程中需結合輔導對象實際情況,制定合理的輔導計劃和實施方案;統籌輔導工作,協調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相關人員配合完成輔導工作;落實輔導工作計劃及實施方案,保證充分的時間投入和工作品質,確保達到輔導工作目標。小組人員數量原則上應不少於三人,其中具有保薦代表人資格的人員不少於兩人。小組成員應具備證券從業資格,具備有關法律、會計等必備的專業知識和技能,有足夠的時間投入輔導工作,與輔導對象不存在利益衝突。簽字保薦代表人應當參加輔導工作,且擔任組長。
《工作指引》明確了輔導內容及各階段輔導工作重點。在《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輔導監管規定》基礎上,結合實踐情況,《工作指引》將獨立性、同業競爭及關聯交易、資産權屬、業務發展規劃等方面的盡調、規範納入輔導內容。具體來看,輔導機構應督促輔導對象的董事(包括獨立董事)和高管人員、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和實控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進行全面的法規知識學習,增強法制觀念和誠信意識,督促其掌握髮行上市、規範運作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和規則,知悉資訊披露和履行承諾等方面的責任、義務以及法律後果,樹立正確的“上市觀”。
輔導機構應督促輔導對象按照有關規定建立符合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的公司治理結構,建立健全財務會計管理體系,建立和完善規範的內部決策和控制制度,形成有效的財務、投資以及內部約束和激勵制度。督促輔導對象及其相關人員充分了解多層次資本市場各板塊的特點和屬性,掌握擬上市板塊的定位和相關監管要求情況。生産經營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符合國家産業政策。
輔導機構應督促輔導對象形成權屬清晰、控制權穩定的股權結構;業務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場獨立持續經營的能力,做到資産完整,業務、人員、財務及機構等獨立;規範關聯交易和同業競爭,建立規範的關聯交易管理制度,避免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存在重大不利影響的同業競爭;按規定妥善處置主要資産、核心技術、商標等的法律權屬問題;形成明確的發展規劃,並制定可行且必要的募集資金投向規劃。
業內人士認為,上市輔導工作進入了一個更為規範化、系統化的階段。《工作指引》對輔導工作小組的成立、人員配置的要求,以及輔導內容的細化,都旨在確保擬上市企業從一開始就建立起健全的公司治理結構、財務管理體系和內部控制制度。這不僅有助於企業更好地適應資本市場的規則,也有助於投資者更準確地評估企業的價值和風險。
關注企業口碑 重視長期聲譽
需要注意的是,在輔導過程中,輔導機構應關注輔導對象及其實控人、董事、高管人員等關鍵少數的口碑聲譽情況,並針對性開展輔導工作。
輔導不同階段工作重點各有側重。備案階段工作重點可以包括與輔導對象簽訂輔導協議,組建輔導工作小組,制定輔導計劃及實施方案,完成輔導備案等。輔導期內工作重點可以包括根據輔導計劃及實施方案進行輔導,落實輔導工作內容,就發現的問題進行診斷、確定整改方案並督促輔導對象完成整改,組織輔導對象接受輔導的人員參加證券市場知識測試,研判並核查輔導對象符合板塊定位和産業政策要求的實際情況,關注輔導對象及關鍵少數的口碑聲譽,就輔導工作開展情況向派出機構報告等。驗收階段工作重點可以包括向派出機構報送輔導驗收申請材料,配合派出機構進行現場驗收,回復派出機構關於輔導驗收的相關問題,針對派出機構提出的規範要求完成規範工作等。
業內人士認為,《工作指引》中對輔導對象及其實控人、董事、高管人員等關鍵少數的口碑聲譽的關注,確實體現了當前監管趨勢的轉變。對“關鍵少數”口碑聲譽的關注,標誌著監管思路正從單純的財務監管轉向更全面的監管框架,涵蓋了企業的道德、社會責任和長期價值。這種變化將推動企業領導者和管理層調整策略,重視企業文化和價值觀的建設,致力於打造一個既盈利又負責任的企業形象。這種導向有利於構建一個更加健康、公平、可持續發展的資本市場。
明確輔導流程 提高透明度和效率
《工作指引》對輔導工作執行流程進行細緻地規範。整合各板塊要求,規定簽署輔導協議、申請輔導備案、更新輔導工作進展報告、提交輔導驗收材料等流程要求,明確相關報告的主要內容,形成統一的文件模板;細化輔導方式,明確輔導授課內容、時長及底稿收錄要求,明確輔導考試要求;細化重大事項情形,明確變更板塊等相關要求。
輔導期內和輔導驗收階段,輔導機構可以向派出機構申請,組織輔導對象董事、高管人員及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和實控人(或其法定代表人)參加證券市場知識測試。一年內已通過證券市場知識測試的人員,可以申請豁免參加同一板塊的測試。其中,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為國資管理部門的,其向輔導對象委派的最高職級人員或者其他能夠對外代表該股東的人員應當參加測試。
值得關注的是,《工作指引》列示了輔導機構應通過輔導監管系統向派出機構報告的重大事項清單,包括輔導期內輔導對象大股東或控股股東、股本發生變化,輔導對象發生重大訴訟或仲裁,董事和高管人員、控股股東以及實控人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受到刑事或行政處罰,輔導對象受到媒體重大質疑、重大信訪投訴以及“關鍵少數”出現重大口碑聲譽風險等。
(責任編輯:譚夢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