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下稱“最高法”)6月26日發佈五起財務造假典型案例,涉及上市公司、掛牌公司、普通國有公司及私營企業多類主體,造假行為涵蓋掛牌公司公開轉讓、上市公司重大資産重組、出具虛假審計報告騙取銀行貸款等多種場景。
最高法表示,對財務造假違法犯罪案件加強審判指導,制發司法解釋、規範性文件,發佈典型案例,意在依法整治財務審計秩序、有效遏制財務造假工作,不斷加大對財務造假等行為的懲治力度,堅守法治和誠信底線,構建公開透明、誠信為本的市場環境。
最高法公佈的五個案例主要有以下幾個特點:
一是全方位各環節打擊財務造假行為,全面落實“零容忍”要求。據最高法介紹,人民法院對於證券發行人、主辦券商、財務顧問、會計師事務所等眾多財務造假主體,根據各自過錯予以相應刑事與民事打擊,落實了黨中央關於對財務造假“零容忍”的要求。
二是懲首惡、打幫兇,堅持“過責相當”原則。案例2“投資者訴中某某股份公司、招某證券公司、瑞某會計師事務所等證券虛假陳述民事責任糾紛案”中,人民法院貫徹“過責相當”原則,合理界定各方注意義務和責任範圍,認定證券公司、會計師事務所承擔了相應比例連帶賠償責任。
最高法表示,“追首惡”與“打幫兇”並舉,精準打擊違法行為,才能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促進行業健康發展。證券發行企業的大股東和實控人是財務造假的首惡,首先應予以嚴懲。承銷保薦機構、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證券服務機構怠于履行“看門人”職責,參與或配合財務造假,嚴重損害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建設,損害中小投資者權益,影響了市場投資信心和國家金融安全,也應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三是民事行政刑事手段並重,形成立體追責體系。最高法表示,財務造假嚴重破壞資本市場秩序,應通過刑事、行政和民事立體追責體系打擊治理。本次發佈的兩個民事、三個刑事案例體現了民事責任與刑事打擊的協同,人民法院民事和刑事責任追究,與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共同構築了打擊財務造假的立體追責體系。
案例3“廈門某會計師事務所、陳某亮等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案”中,被告單位廈門某會計師事務所為牟取非法利益,無視行業規範要求,出具虛假審計報告,被相關企業用於向銀行騙取貸款,造成銀行數億元的經濟損失,構成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最終,該事務所及其直接責任人員分別被判處罰金和有期徒刑的刑事處罰。
最高法表示,民事責任側重救濟受害人、刑事責任側重震懾違法犯罪,民事案例與刑事案例相配合,可以更好警示相關市場經營主體,營造崇法守信的市場環境。
四是積極推進企業刑事合規改革,落實“抓前端、治未病”。以案例5“丁某祿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案”為例,人民法院發揮司法能動性,探索完善更加靈活的合規整改模式,簡化整改程式、降低成本,激發企業合規整改內生動力,督促推進涉案企業合規整改到位。在合規整改基礎上,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對被告人適用了緩刑。
下一步,最高法將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不斷提升財務造假案件審判品質,紮實推進投資者權益保護,保障資本市場健康發展,推進金融強國建設,服務中國式現代化大局。
(責任編輯:張紫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