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監會內蒙古監管局昨日公佈了《關於對內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監管措施的決定》。
經查,內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伊泰煤炭”,03948.HK)所屬的凱達煤礦因涉嫌非法佔用農用地罪被鄂托克前旗公安局立案調查,並由鄂托克前旗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2021年5月26日,凱達煤礦辯護人向鄂托克前旗人民檢察院調取了《量刑意見書》(鄂前檢量建〔2021〕74號)和《起訴書》(鄂前檢刑訴〔2021〕74號),檢察院建議對被告單位凱達煤礦單處罰金20萬元。該案件已于2021年7月16日在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正式開庭,目前尚未宣判。伊泰煤炭在知曉上述事項後未及時履行資訊披露義務,直至2021年9月17日才披露該事項。
伊泰煤炭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下同)第三條、第二十二條的規定。根據《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二條,內蒙古證監局決定對伊泰煤炭採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監管措施並計入誠信檔案。伊泰煤炭應加強對資訊披露法律法規的學習,進一步提升資訊披露品質,切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同時對公司資訊披露情況進行自查,並於2021年12月31日前向內蒙古證監局報送整改報告。
資料顯示,內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是由內蒙古伊泰集團有限公司獨家發起,募集設立的B+H股上市公司。公司創立於1997年8月,並於同年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股票簡稱“伊泰B股”(股票代碼900948);公司于2012年7月在香港證券交易所上市,股票簡稱“伊泰煤炭”(股票代碼3948)。
相關規定:
《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三條:資訊披露義務人應當及時依法履行資訊披露義務,披露的資訊應當真實、準確、完整,簡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資訊披露義務人披露的資訊應當同時向所有投資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洩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在內幕資訊依法披露前,內幕資訊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資訊的人不得公開或者洩露該資訊,不得利用該資訊進行內幕交易。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要求資訊披露義務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資訊。
證券及其衍生品種同時在境內境外公開發行、交易的,其資訊披露義務人在境外市場披露的資訊,應當同時在境內市場披露。
《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發生可能對上市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産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投資者尚未得知時,上市公司應當立即披露,説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狀態和可能産生的影響。
前款所稱重大事件包括:
(一)《證券法》第八十條第二款規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發生大額賠償責任;
(三)公司計提大額資産減值準備;
(四)公司出現股東權益為負值;
(五)公司主要債務人出現資不抵債或者進入破産程式,公司對相應債權未提取足額壞賬準備;
(六)新公佈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行業政策可能對公司産生重大影響;
(七)公司開展股權激勵、回購股份、重大資産重組、資産分拆上市或者掛牌;
(八)法院裁決禁止控股股東轉讓其所持股份;任一股東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質押、凍結、司法拍賣、託管、設定信託或者被依法限製表決權等,或者出現被強制過戶風險;
(九)主要資産被查封、扣押或者凍結;主要銀行賬戶被凍結;
(十)上市公司預計經營業績發生虧損或者發生大幅變動;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業務陷入停頓;
(十二)獲得對當期損益産生重大影響的額外收益,可能對公司的資産、負債、權益或者經營成果産生重要影響;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為公司審計的會計師事務所;
(十四)會計政策、會計估計重大自主變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資訊存在差錯、未按規定披露或者虛假記載,被有關機關責令改正或者經董事會決定進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受到刑事處罰,涉嫌違法違規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或者受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或者受到其他有權機關重大行政處罰;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或者職務犯罪被紀檢監察機關採取留置措施且影響其履行職責;
(十八)除董事長或者經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因身體、工作安排等原因無法正常履行職責達到或者預計達到三個月以上,或者因涉嫌違法違規被有權機關採取強制措施且影響其履行職責;
(十九)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對重大事件的發生、進展産生較大影響的,應當及時將其知悉的有關情況書面告知上市公司,並配合上市公司履行資訊披露義務。
《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二條:資訊披露義務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本辦法的,中國證監會為防範市場風險,維護市場秩序,可以採取以下監管措施:
(一)責令改正;
(二)監管談話;
(三)出具警示函;
(四)責令公開説明;
(五)責令定期報告;
(六)責令暫停或者終止並購重組活動;
(七)依法可以採取的其他監管措施。
以下為原文:
關於對內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監管措施的決定
內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
經查,你公司所屬的凱達煤礦因涉嫌非法佔用農用地罪被鄂托克前旗公安局立案調查,並由鄂托克前旗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2021年5月26日,凱達煤礦辯護人向鄂托克前旗人民檢察院調取了《量刑意見書》(鄂前檢量建〔2021〕74號)和《起訴書》(鄂前檢刑訴〔2021〕74號),檢察院建議對被告單位凱達煤礦單處罰金20萬元。該案件已于2021年7月16日在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正式開庭,目前尚未宣判。你公司在知曉上述事項後未及時履行資訊披露義務,直至2021年9月17日才披露該事項。你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下同)第三條、第二十二條的規定。
根據《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二條,我局決定對你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監管措施並計入誠信檔案。你公司應加強對資訊披露法律法規的學習,進一步提升資訊披露品質,切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同時對本公司資訊披露情況進行自查,並於2021年12月31日前向我局報送整改報告。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內蒙古證監局
2021年11月26日
(責任編輯:李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