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連續多年財務數據造假而遭到證監會處罰的金剛玻璃(300093)利空不斷:4月末披露的年報顯示,2019年度歸屬於上市公司股東的凈利潤為虧損8824萬元,基本每股收益-0.41元,是其上市以來首次年度虧損;2020年一季度繼續虧損1881萬元。
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金剛玻璃在2015年至2017年期間虛增營業收入、利息收入和營業利潤,在2015年至2016年期間虛增貨幣資金,導致其2015年至2017年連續三年的半年報、年報均存在虛假記載;在2016年至2018年期間未披露關聯方佔用公司資金,導致2016年至2018年年報存在重大遺漏。據此,證監會對其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60萬元罰款。證監會同時對涉案資訊披露事項沒有實施必要、有效的監督,未履行勤勉盡責義務的時任金剛玻璃的24名高管人員分別給予警告、罰款以及市場禁入等處罰。
上市公司的財務數據造假行為,通常會造成股價脫離其投資價值,進而誤導投資者的投資決策。記者注意到,金剛玻璃在2015年至2017年財務造假期間,股價明顯強于大盤走勢,一度摸高44.96元。而泡沫破滅後,投資者又被高位套牢,合法權益遭到侵害。那麼,投資者如何維權?
北京市盈科(濟南)律師事務所證券團隊沈濤律師表示:金剛玻璃在2015至2018年度期間,多項財務指標存在虛假記載、重大遺漏等問題,而且虛增利潤數額竟然高達10倍之多。金剛玻璃作為一家上市公司,竟然偽造收入和利潤,令投資者瞠目結舌。上述行為構成了《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所述的虛假陳述行為。
根據司法解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上市公司虛假陳述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負有責任的董事、監事和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據此,凡是在2015年8月21日至2019年1月24日期間買入金剛玻璃股票的投資者,在2019年1月25日之後無論賣出或者持有,均可以通過微信shentaoly諮詢律師,或者自行起訴,要求金剛玻璃賠償其遭受的投資差額、佣金、印花稅和利息損失。
(責任編輯:趙金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