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監會網站3月12日公佈的浙江證監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顯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有關規定,浙江證監局對立信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和註冊會計師楊志平、瞿玉敏執業的嘉興斯達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斯達半導”,603290.SH)2015-2018年1-6月審計項目(報告文書:信會師報字〔2018〕第ZA15629號)進行了檢查。經查,立信會計師事務所和楊志平、瞿玉敏在執業中存在以下問題:
一、未獲取充分的審計證據
2009年11月,斯達半導及其子公司與海寧市斜橋鎮政府簽訂借款協議,規定“借款期限五年,所借資金在借款期限內不計息”。2014年11月借款到期後,立信會計師事務所和楊志平、瞿玉敏未獲取續借協議,僅依據公司內部申請資料和情況説明,即認為上述借款不存在應付利息,獲取的審計證據不充分,作出的審計判斷不謹慎,導致未能發現公司2015年、2016年分別少計提財務費用95萬元、78.86萬元(按同期貸款基準利率4.75%計算),佔當期歸屬於母公司股東凈利潤的7.36%、3.76%。
上述行為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中國註冊會計師鑒證業務基本準則》第二十八條的相關規定。
二、政府補助審計程式執行不到位
立信會計師事務所和楊志平、瞿玉敏未對政府補助遞延收益攤銷年限進行復核確認,未能發現斯達半導將資産累計已折舊月份對應分攤的遞延收益一次性計入驗收當期損益的情況,導致未能發現公司2017年多確認其他收益302.91萬元,佔當期歸屬於母公司股東凈利潤的5.76%。
上述行為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鑒證業務基本準則》第二十八條的相關規定。
三、函證程式執行不到位
個別收入函證回函不符,2015年、2016年、2017年、2018年1-6月銷售交易額差異金額分別為182.42萬元、204.21萬元、252.99萬元、234.67萬元,立信會計師事務所和楊志平、瞿玉敏未對回函差異執行進一步的審計程式。上述行為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12號——函證》第二十一條的相關規定。
四、存貨監盤程式執行不到位
根據2017年在産品審計計劃,立信會計師事務所和楊志平、瞿玉敏擬對在産品執行監盤程式,但實際未執行。上述行為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11號——對存貨、訴訟和索賠、分部資訊等特定項目獲取審計證據的具體考慮》第四條的相關規定。
上述行為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執業準則及《中國註冊會計師職業道德守則》的有關要求,違反了《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二款的規定。按照《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浙江證監局決定對立信會計師事務所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並記入證券期貨誠信檔案,並決定對楊志平、瞿玉敏採取監管談話的監督管理措施並記入證券期貨誠信檔案。現要求楊志平、瞿玉敏于2020年3月17日上午10時接受監管談話。
嘉興斯達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由歸國留學生為主要技術骨幹,專業從事功率半導體元器件尤其是IGBT模組研發、生産和銷售服務的國家級高新技術企業。總部設于浙江嘉興,佔地106畝,註冊資金1.2億元。公司在浙江、上海和歐洲均設有子公司,是目前國內最大的IGBT模組生産廠家。 公司主要産品為功率半導體元器件,包括IGBT,MOSFET,SiC等等。公司已成功開發近600種IGBT模組産品,電壓等級涵蓋100V~3300V,電流等級涵蓋10A~3600A。産品已被成功應用於逆變焊機、變頻器、UPS、新能源汽車。
2月4日,斯達半導在上交所主機板上市,公開發行股票數量4000萬股,發行價格12.74元/股,保薦機構為中信證券。斯達半導本次上市發行費用為5010.67萬元,其中中信證券獲得保薦及承銷費用3301.89萬元,立信會計師事務所獲得審計及驗資費783.02萬元,北京市中倫律師事務所獲得律師費363.21萬元。
立信會計師事務所由潘序倫先生於1927年在上海創建,是中國建立最早和最有影響的會計師事務所之一。1986年復辦,2000年成立上海立信長江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2007年更名為立信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立信依法獨立承辦註冊會計師業務,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從業資格。2010年,立信獲得首批H股審計執業資格。2010年12月改製成為國內第一家特殊普通合夥會計師事務所。
中國證監會網站1月7日發佈的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海監管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滬證監決〔2020〕2號)顯示,上海監管局對立信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張建新、司維、覃劍鋒執行的上海之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之江生物”,834839)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IPO申報的財務報告審計項目進行了檢查。經查,上海監管局發現立信會計師事務所、張建新、司維、覃劍鋒在執業中存在以下問題:一、函證程式執行不到位,1.未對大額未回函函證實施替代程式,2.未對部分函證過程保持必要的控制;二、與關聯交易相關的重大錯報風險應對措施執行不到位。上海監管局決定對立信會計師事務所、張建新、司維、覃劍鋒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
同日,中國證監會網站公佈的上海監管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滬證監決〔2020〕3號)顯示,上海監管局對立信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陳竑、彭城執行的長髮集團長江投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長江投資”,股票簡稱“*ST長投”,600119.SH)2017年度內部控制審計項目進行了檢查。經查,上海監管局發現立信會計師事務所、陳竑、彭城在執業中存在以下問題:一、未對部分重要內控的有效性進行恰當測試和評價;二、控制測試樣本量不符合要求。上海監管局決定對立信會計師事務所、陳竑、彭城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
2019年12月16日,中國證監會網站公佈的浙江證監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顯示,浙江證監局對立信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及註冊會計師朱偉、張建新、陳朝亮執業的浙江萬盛股份有限公司(簡稱“萬盛股份”,603010.SH)2015年、2016年年報審計項目(報告文書:信會師報字〔2016〕第610162號、信會師報字〔2017〕第ZF10092號)進行了專項檢查。經查,立信會計師事務所及朱偉、張建新、陳朝亮在執業中存在以下問題:一、未恰當識別和評估舞弊風險;二、對採購與付款環節內控評價不恰當;三、對銷售與收款環節內控評價不恰當;四、對並購子公司第一大供應商的實質性審計程式執行不到位。浙江證監局決定對立信會計師事務所及朱偉、張建新、陳朝亮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並記入證券期貨誠信檔案。
《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第十條規定:註冊會計師應當根據具體情況設計和實施恰當的審計程式,以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
《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第十一條規定:在設計和實施審計程式時,註冊會計師應當考慮用作審計證據的資訊的相關性和可靠性。
《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第十三條規定:在使用被審計單位生成的資訊時,註冊會計師應當評價該資訊對實現審計目的是否足夠可靠,包括根據具體情況在必要時實施下列程式:
(一)獲取有關資訊準確性和完整性的審計證據;
(二)評價資訊對實現審計目的是否足夠準確和詳細。
《中國註冊會計師鑒證業務基本準則》第二十八條規定:註冊會計師應當以職業懷疑態度計劃和執行鑒證業務,獲取有關鑒證對象資訊是否不存在重大錯報的充分、適當的證據。註冊會計師應當及時對制定的計劃、實施的程式、獲取的相關證據以及得出的結論作出記錄。
《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12號——函證》第二十一條規定:註冊會計師應當調查不符事項,以確定是否表明存在錯報。
《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11號——對存貨、訴訟和索賠、分部資訊等特定項目獲取審計證據的具體考慮》第四條規定:如果存貨對財務報表是重要的,註冊會計師應當實施下列審計程式,對存貨的存在和狀況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
(一)在存貨盤點現場實施監盤(除非不可行);
(二)對期末存貨記錄實施審計程式,以確定其是否準確反映實際的存貨盤點結果。
在存貨盤點現場實施監盤時,註冊會計師應當實施下列審計程式:
(一)評價管理層用以記錄和控制存貨盤點結果的指令和程式;
(二)觀察管理層制訂的盤點程式的執行情況;
(三)檢查存貨;
(四)執行抽盤。
《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中國證監會依法對證券發行與承銷行為進行監督管理。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和中國證券業協會應當制定相關業務規則(以下簡稱相關規則),規範證券發行與承銷行為。證券公司承銷證券,應當依據本辦法以及中國證監會有關風險控制和內部控制等相關規定,制定嚴格的風險管理制度和內部控制制度,加強定價和配售過程管理,落實承銷責任。
為證券發行出具相關文件的證券服務機構和人員,應當按照本行業公認的業務標準和道德規範,嚴格履行法定職責,對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責任。
《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證券公司承銷未經核準擅自公開發行的證券的,依照《證券法》第一百九十條的規定處罰。
證券公司承銷證券有前款所述情形的,中國證監會可以採取12至36個月暫不受理其證券承銷業務有關文件的監管措施。
以下為原文:
關於對立信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立信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有關規定,我局對你所執業的嘉興斯達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斯達半導”)2015-2018年1-6月審計項目(報告文書:信會師報字〔2018〕第ZA15629號)進行了檢查。經查,你所在執業中存在以下問題:
一、未獲取充分的審計證據
2009年11月,斯達半導及其子公司與海寧市斜橋鎮政府簽訂借款協議,規定“借款期限五年,所借資金在借款期限內不計息”。2014年11月借款到期後,你所未獲取續借協議,僅依據公司內部申請資料和情況説明,即認為上述借款不存在應付利息,獲取的審計證據不充分,作出的審計判斷不謹慎,導致未能發現公司2015年、2016年分別少計提財務費用95萬元、78.86萬元(按同期貸款基準利率4.75%計算),佔當期歸屬於母公司股東凈利潤的7.36%、3.76%。
上述行為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中國註冊會計師鑒證業務基本準則》第二十八條的相關規定。
二、政府補助審計程式執行不到位
你所未對政府補助遞延收益攤銷年限進行復核確認,未能發現斯達半導將資産累計已折舊月份對應分攤的遞延收益一次性計入驗收當期損益的情況,導致未能發現公司2017年多確認其他收益302.91萬元,佔當期歸屬於母公司股東凈利潤的5.76%。
上述行為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鑒證業務基本準則》第二十八條的相關規定。
三、函證程式執行不到位
個別收入函證回函不符,2015年、2016年、2017年、2018年1-6月銷售交易額差異金額分別為182.42萬元、204.21萬元、252.99萬元、234.67萬元,你所未對回函差異執行進一步的審計程式。上述行為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12號——函證》第二十一條的相關規定。
四、存貨監盤程式執行不到位
根據2017年在産品審計計劃,你所擬對在産品執行監盤程式,但實際未執行。上述行為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11號——對存貨、訴訟和索賠、分部資訊等特定項目獲取審計證據的具體考慮》第四條的相關規定。
上述行為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執業準則及《中國註冊會計師職業道德守則》的有關要求,違反了《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二款的規定。按照《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所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並記入證券期貨誠信檔案。
你所應嚴格遵照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註冊會計師執業準則的規定,及時加強品質控制,確保審計執業品質。你所應當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我局報送整改報告。整改報告應同時抄送證監會會計部。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浙江證監局
2020年1月20日
關於對註冊會計師楊志平、瞿玉敏 採取監管談話措施的決定
註冊會計師楊志平、瞿玉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有關規定,我局對你們執業的嘉興斯達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斯達半導”)2015-2018年1-6月審計項目(報告文書:信會師報字〔2018〕第ZA15629號)進行了檢查。經查,你們在執業中存在以下問題:
一、未獲取充分的審計證據
2009年11月,斯達半導及其子公司與海寧市斜橋鎮政府簽訂借款協議,約定“借款期限五年,所借資金在借款期限內不計息”。2014年11月借款到期後,你們未獲取續借協議,僅依據公司內部申請資料和情況説明,即認為上述借款不存在應付利息,獲取的審計證據不充分,作出的審計判斷不謹慎,導致未能發現公司2015年、2016年分別少計提財務費用95萬元、78.86萬元(按同期貸款基準利率4.75%計算),佔當期歸屬於母公司股東凈利潤的7.36%、3.76%。
上述行為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中國註冊會計師鑒證業務基本準則》第二十八條的相關規定。
二、政府補助審計程式執行不到位
你們未對政府補助遞延收益攤銷年限進行復核確認,未關注到斯達半導將資産累計已折舊月份對應分攤的遞延收益一次性計入驗收當期損益的情況,導致未能發現公司2017年多確認其他收益302.91萬元,佔當期歸屬於母公司股東凈利潤的5.76%。。
上述行為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鑒證業務基本準則》第二十八條的相關規定。
三、函證程式執行不到位
個別收入函證回函不符,2015-2018年1-6月銷售交易額差異金額分別為182.42萬元、204.21萬元、252.99萬元、234.67萬元,你們未對回函差異執行進一步的審計程式。上述行為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12號——函證》第二十一條的相關規定。
四、存貨監盤程式執行不到位
根據2017年在産品審計計劃,你們擬對在産品執行監盤程式,但實際未執行。上述行為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11號——對存貨、訴訟和索賠、分部資訊等特定項目獲取審計證據的具體考慮》第四條的相關規定。
上述行為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執業準則及《中國註冊會計師職業道德守則》的有關要求,違反了《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二款的規定。按照《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們採取監管談話的監督管理措施並記入證券期貨誠信檔案。現要求你們于2020年3月17日上午10時接受監管談話。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浙江證監局
2020年1月20日
(責任編輯:趙金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