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財經訊 10月15日,安徽證監局披露對合肥新鼎明影視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鼎明”)的處罰決定。
經查,公司在管理新鼎明並購貳號私募投資基金的過程中存在以下行為:
一、向投資者承諾收益。
二、未嚴格按照合同約定投資運作基金財産。
三、未向投資者充分披露關聯交易、具體項目投資金額等重大事項。
四、未按照合同約定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上述情形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四條、第十五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的規定,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安徽證監局決定對新鼎明採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
何冰作為公司總經理對此負有直接責任,其行為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四條的規定,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安徽證監局決定對何冰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陳傑作為公司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對此負有直接責任。其行為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四條的規定,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安徽證監局決定對陳傑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責任編輯:羅伯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