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證監會第十八屆發行審核委員會2019年第118次發審委會議召開,北京指南針科技發展股份有限公司(簡稱“指南針”)首發獲通過。這是今年過會的第65家企業。
指南針此次IPO的保薦機構為國泰君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薦代表人是彭凱、劉愛亮。此前,3月22日,國泰君安保薦的北京元六鴻遠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發過會;4月30日,國泰君安保薦的江蘇國茂減速機股份有限公司首發過會。
指南針的主營業務為以證券工具型軟體終端為載體,以網際網路為工具,向投資者提供及時、專業的金融數據分析和證券投資諮詢服務。
指南針擬登陸深交所創業板,本次發行不超過5690.00萬股,佔發行後總股本的比例不超過14.05%,擬募集資金6.60億元,其中3.00億元用於PC金融終端系列産品升級優化項目、8000.00萬元用於移動端金融産品建設項目、1.80億元用於華南研發中心及客戶服務中心建設項目、1.00億元用於大數據行銷及研究中心項目。
發審委會議提出詢問的主要問題:
1、發行人主要收入來源於金融資訊服務業務。發行人收取的證券資訊初始化費用,在客戶獲得軟體授權時確認收入,收取的後續維護運作費,在提供服務的期間內分期確認收入。請發行人代表説明:(1)將金融資訊服務內容明確區分為兩部分的合理性及其必要性,上述兩部分對應的收入和成本是否可明確劃分,是否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是否符合行業特點,與同行業可比公司是否存在差異及其合理性;(2)結合合同條款,進一步説明初始化費用以及軟體使用運作維護費用收取中合同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結合産品功能、行業慣例、用戶習慣等進一步説明用戶在僅獲取初始化但缺乏後續維護運作服務時是否明顯獲益,是否能夠支援形成兩個獨立的履約義務;(3)按合同收入以60%和40%比例分攤確認初始化收入和軟體服務收入的依據和合理性,選擇産品的服務年限不同導致合同總價不同,從而導致初始化費用收入確認金額不同是否合理,是否能夠反映該産品銷售的商業實質;(4)客戶申請退款是否可行,發行人的實際操作以及歷史數據,相應的會計處理依據和合理性;(5)如發行人報告期內平均分期確認收入,各年的金融資訊服務業務收入和利潤與現有收入和利潤會存在較大差異,進一步説明現有收入會計政策啟用時點,是否存在調節收入和利潤的情況。請保薦代表人説明核查依據、過程併發表明確核查意見。
2、發行人報告期內收入波動較大且與同行業可比公司存在較大差異。請發行人代表説明:(1)發行人2017年較2016年金融資訊服務業務收入增長25%,與同行業可比公司除大智慧外,均存在明顯差異的原因及合理性;(2)2018年,發行人金融資訊服務的收入較2017年下降12.74%,與同行業公司的收入變動趨勢存在差異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對持續盈利能力構成重大不利影響;(3)按照産品類別説明報告期內PC端金融服務平臺各類産品的銷售金額、客戶數,該類收入的真實性、合規性。請保薦代表人説明核查依據、過程併發表明確核查意見。
請保薦代表人結合用戶獲取、用戶身份、付費行為、現金收款、産品登陸、用戶線上、産品持續使用、用戶産品升級、流量支出、業務系統IT審計等方面,説明收入真實性情況,並説明:(1)截至2019年6月末,無證券交易經歷的客戶數量、收入佔比,其購買金融資訊服務的原因及合理性,對未能通過合作券商函證和中登系統查詢到的客戶,所採取的替代核查方式,核查內容,如何確保客戶真實性;(2)經核查未開立證券交易賬戶的客戶購買發行人金融資訊服務的合理性,抽查客戶錄音及電話回訪的具體內容和有效性;(3)報告期佔銷售收入13.75%的客戶沒有MAC地址留痕的原因及合理性,對於上述客戶的補充核查方式及有效性。
3、發行人的主營業務為以證券工具型軟體終端為載體,以網際網路為工具,向投資者提供金融數據分析和證券投資諮詢服務,以及廣告服務業務。請發行人代表説明:(1)報告期內開展業務所需數據的來源是否合法合規,是否存在侵權及欺詐等損害客戶利益等情形,有無潛在糾紛;(2)是否經有關主管部門審核同意並取得相關許可證,是否符合《網際網路資訊服務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3)持有證券投資諮詢執業資格的銷售人員數量和公司高管人員數量及佔比,是否符合《證券、期貨投資諮詢管理暫行辦法》《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和《關於加強對利用“薦股軟體”從事證券投資諮詢業務監管的暫行規定》的規定;(4)2017年發行人被採取相關監管措施的事件經過、整改措施及落實情況、是否屬於重大違法違規行為;(5)投資諮詢業務開展的內控制度及流程,相關風控及合規崗位設置,報告期內是否發生過上述處罰外的投資諮詢違規事項,相關處理結果及整改落實情況。請保薦代表人説明核查依據、過程併發表明確核查意見。
今年IPO過會企業一覽:
今年IPO被否企業一覽:
(責任編輯:趙金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