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監會網站近日公佈的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湖北證監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19〕24號)顯示,湖北三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三峽新材”,600293.SH)存在以下違規行為:
經查,湖北證監局發現三峽新材的全資子公司深圳市恒波商業連鎖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深圳恒波)在中郵相關公司(北京中郵普泰行動通訊設備有限責任公司、中郵普泰通信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和張銀周相關公司(北京三傑時代貿易有限公司、南寧市眾益網際網路科技有限公司、海南中郵展鴻通信設備有限公司)之間開展業務的過程中,對貨物的流轉無實際控制,不承擔應收貨款的信用風險,無自主選擇供應商的權利,應該按照凈額法確認相關收益,三峽新材卻按照其他批發業務的一慣性將其採用總額法確認收入和結轉成本。2016年至2017年,因會計政策選擇的不合理導致披露的收入與成本與實際不符,但不影響營業毛利和凈利潤。
上述行為不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中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和《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的規定。根據《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湖北證監局現決定對三峽新材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並將相應違規行為記入誠信檔案系統。
經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發現,三峽新材于1993年3月26日成立,註冊資本11.6億元,于2000年9月19日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是國家火炬計劃重點高新技術企業、中國建材百強、中國平板玻璃製造業10強企業、湖北省玻璃行業唯一一家上市公司、湖北省“三個三工程”企業,主要從事浮法玻璃、玻璃深加工製品及新型建材産品的科研、生産與銷售。公司多次被湖北省委、省政府授予“省級文明單位”、“經濟效益先進單位”和“品質效益先進企業”等稱號,被國家工商總局認定為“全國合同守信用企業”。董事長許錫忠為第一大股東,持股2.07億股,持股比例17.85%。深圳恒波註冊資本1.1億,為三峽新材全資子公司。
《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中第三十四條規定:
企業應當根據其在向客戶轉讓商品前是否擁有對該商品的控制權,來判斷其從事交易時的身份是主要責任人還是代理人。企業在向客戶轉讓商品前能夠控制該商品的,該企業為主要責任人,應當按照已收或應收對價總額確認收入;否則,該企業為代理人,應當按照預期有權收取的佣金或手續費的金額確認收入,該金額應當按照已收或應收對價總額扣除應支付給其他相關方的價款後的凈額,或者按照既定的佣金金額或比例等確定。
企業向客戶轉讓商品前能夠控制該商品的情形包括:
(一)企業自第三方取得商品或其他資産控制權後,再轉讓給客戶。
(二)企業能夠主導第三方代表本企業向客戶提供服務。
(三)企業自第三方取得商品控制權後,通過提供重大的服務將該商品與其他商品整合成某組合産出轉讓給客戶。
在具體判斷向客戶轉讓商品前是否擁有對該商品的控制權時,企業不應僅局限于合同的法律形式,而應當綜合考慮所有相關事實和情況,這些事實和情況包括:
(一)企業承擔向客戶轉讓商品的主要責任。
(二)企業在轉讓商品之前或之後承擔了該商品的存貨風險。
(三)企業有權自主決定所交易商品的價格。
(四)其他相關事實和情況。
《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資訊披露義務人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披露資訊,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資訊披露義務人應當同時向所有投資者公開披露資訊。
在境內、外市場發行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並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場披露的資訊,應當同時在境內市場披露。
《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規定:資訊披露義務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上市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本辦法的,中國證監會可以採取以下監管措施:
(一)責令改正;
(二)監管談話;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將其違法違規、不履行公開承諾等情況記入誠信檔案並公佈;
(五)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六)依法可以採取的其他監管措施。
以下為行政處罰原文:
湖北證監局關於對湖北三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2019〕24號
湖北三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經查,我局發現你公司的全資子公司深圳市恒波商業連鎖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深圳恒波)在中郵相關公司(北京中郵普泰行動通訊設備有限責任公司、中郵普泰通信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和張銀周相關公司(北京三傑時代貿易有限公司、南寧市眾益網際網路科技有限公司、海南中郵展鴻通信設備有限公司)之間開展業務的過程中,對貨物的流轉無實際控制,不承擔應收貨款的信用風險,無自主選擇供應商的權利,應該按照凈額法確認相關收益,公司卻按照其他批發業務的一慣性將其採用總額法確認收入和結轉成本。2016年至2017年,因會計政策選擇的不合理導致披露的收入與成本與實際不符,但不影響營業毛利和凈利潤。
上述行為不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中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和《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的規定。根據《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現決定對你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並將相應違規行為記入誠信檔案系統。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監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湖北證監局
2019年8月5日
(責任編輯:張倩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