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7月22日訊 深圳證券交易所網站今日公佈的《關於對深圳市藍海華騰技術股份有限公司股東黃主明的監管函》(創業板監管函〔2020〕第113號)顯示,當事人黃主明作為深圳市藍海華騰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藍海華騰”,300484.SZ)的特定股東,于2020年4月10日通過藍海華騰披露減持計劃的提示性公告,計劃通過集中競價交易、大宗交易方式減持藍海華騰股份不超過91.30萬股,不超過藍海華騰總股本的0.44%。
7月18日,黃主明通過藍海華騰披露減持計劃實施完畢的公告,實際減持股份105.30萬股,實際減持比例為0.51%,超額減持14.00萬股,涉及金額為192.32萬元,超額減持比例為0.07%。
上述行為違反了深交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20年修訂)》第1.4條及《上市公司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減持股份實施細則》第三條的規定。深交所要求黃主明充分重視上述問題,吸取教訓,及時整改,杜絕上述問題的再次發生。
經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發現,藍海華騰成立於2006年2月5日,註冊資本2.08億元,于2016年3月22日在深交所掛牌,邱文淵為法定代表人、董事長、總經理、大股東、實控人,截至2020年3月31日,邱文淵持股3213.10萬股,持股比例15.45%。當事人黃主明為第十大股東,持股365.30萬股,持股比例1.76%。黃主明自2015年12月5日至2018年12月3日任藍海華騰第2屆董事。
藍海華騰于2020年4月10日發佈的《關於持股5%以上股東、董事及特定股東股份減持計劃的預披露公告》顯示,公司董事會于2020年4月8日收到公司持股5%以上股東黃主明的《關於擬減持深圳市藍海華騰技術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告知函》,因黃主明需籌措資金償還借貸款項,計劃通過集中競價交易、大宗交易方式減持股份數量不超過91.30萬股,不超過藍海華騰總股本的0.44%;黃主明目前持有365.30萬股,持股比例1.76%。此外,黃主明增持股份承諾:自2018年2月7日起6個月內,累計合計增持金額不低於人民幣50.00萬元,不高於人民幣150.00萬。截至2018年8月7日,增持計劃已實施完畢,黃主明累計增持金額為人民幣50.02萬元,增持承諾已履行完畢。
藍海華騰于2020年7月18日發佈的《關於特定股東股份減持計劃實施完畢的公告》顯示,2020年7月16日,公司接到特定股東黃主明《關於減持深圳市藍海華騰技術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完成情況告知函》,截至2020年7月15日,黃主明減持公司股份105.30萬股(佔公司總股本的比例為0.51%),本次減持計劃已實施完畢。黃主明自2020年5月20日至7月15日通過集中競價等方式減持,本次減持後,合計持有股份260.00萬股,佔總股本比例1.25%。7月15日,黃主明因錯誤操作,以集中競價交易方式減持公司股份63.00萬股,超額減持公司股份14.00萬股,超額減持股份的均價為13.73元,超額減持股份的成交金額為192.32萬元。
深交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20年修訂)》第1.4條規定:發行人、創業板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重大資産重組有關各方等自然人、機構及其相關人員,以及保薦機構及其保薦代表人、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相關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範性文件、本規則和本所發佈的細則、指引、通知、辦法、備忘錄等相關規定(以下簡稱“本所其他相關規定”),誠實守信,勤勉盡責。
《上市公司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減持股份實施細則》第三條規定:股東及董監高減持股份,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範性文件、本細則以及本所其他業務規則;對持股比例、持股期限、減持方式、減持價格等作出承諾的,應當嚴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諾。
以下為原文:
關於對深圳市藍海華騰技術股份有限公司股東黃主明的監管函
創業板監管函〔2020〕第113號
黃主明:
你作為深圳市藍海華騰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藍海華騰”)的特定股東,于2020年4月10日通過藍海華騰披露減持計劃的提示性公告,計劃通過集中競價交易、大宗交易方式減持藍海華騰股份不超過913,000股,不超過藍海華騰總股本的0.44%。7月18日,你通過藍海華騰披露減持計劃實施完畢的公告,實際減持股份1,053,030股,實際減持比例為0.51%,超額減持140,030股,涉及金額為1,923,203元,超額減持比例為0.07%。
你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本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20年修訂)》第1.4條及《上市公司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減持股份實施細則》第三條的規定。請你充分重視上述問題,吸取教訓,及時整改,杜絕上述問題的再次發生。
我部提醒你:上市公司股東應當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本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和《上市公司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減持股份實施細則》等規定,誠實守信,規範股票買賣行為,認真和及時地履行相應資訊披露義務。
特此函告。
創業板公司管理部
2020年7月22日
(責任編輯:羅伯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