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正對醞釀多年的民法典草案進行審議。中央財經大學教授、法學院院長尹飛日前在接受中國證券報記者採訪時表示,民法典是“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其出臺確立了人們參與社會生活、經濟活動時的基本行為規則,是國家治理能力和治理體系現代化的重要環節,在公民物權、私人財産保護等方面都有進一步優化。
為創業創新營造法治化營商環境
中國證券報:民法典出臺有哪些重大意義?
尹飛:民法典調整的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的人身財産關係。民法典規定各類人格權、親屬權、繼承權、物權、智慧財産權、債權等合法權益,以法律權利的方式確認了各類精神利益和財産利益的歸屬、範圍、實現方式和法律保障方式,建構並保障了基本的權利歸屬秩序和交易秩序。
民法典確立了人們參與社會生活、經濟活動時的基本行為規則,人們應當自覺遵守民法典的各項原則和規範。作為新中國第一部即將出臺的法典,民法典對於法院正確處理民事糾紛提供了系統、科學的指引。民法典對各類權利和合法利益的列舉,為權利受到侵害時的救濟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據。
作為市場經濟的基本法,民法典的出臺是國家治理能力和治理體系現代化的重要環節。民法典主要是對市場主體之間交易關係的規範,但在為數不多的涉及公權力行使的規範中,民法典進一步厘清了國家對於市場干預的基本邏輯。按照民法典的精神,政府應當尊重私權,政府對於市場的干預,應當以是否觸及公序良俗作為基本的判斷標準,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式來進行。這也為創業創新的法治化營商環境,奠定了堅實的法律基礎。
保障一切市場主體平等法律地位
中國證券報:在公民財産保護方面,民法典有哪些亮點?
尹飛:民法典對於私人財産的保護,最根本的體現是對於各類所有權一視同仁、平等保護。民法典將平等作為基本原則,民法典草案第四條明確強調“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物權編專章分別規定國家所有權、集體所有權和私人所有權,在通則部分的第二百零六條明確“國家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保障一切市場主體的平等法律地位和發展權利”,在第二百零七條特別要求“國家、集體、私人的物權和其他權利人的物權受法律平等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
這就是説,在分別規定國家所有權、集體所有權和私人所有權,承認我國多種所有制經濟並存的基礎上,民法典強調了對各類所有權一視同仁、受法律平等保護,確立了對産權平等保護的基本原則。在第二百六十八條,允許國家、集體和私人依法出資設立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其他企業。國家、集體和私人所有的不動産或者動産,投到企業的,由出資人按照約定或出資比例享有資産收益、重大決策以及選擇經營管理者等權利並履行義務。這為混合所有制改革在基本民事法律中鋪平道路。同時,按照出資比例享有權利,也凸顯了對不同性質所有權發展權利的平等保護。
居住權入典是一大亮點
中國證券報:民法典物權編草案和物權法相比有什麼新的變化?
尹飛:針對建築區分所有權實踐中的問題,物權編草案調整了業主重大事項決定權的表決規則,將“改變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從事經營活動”列為需要業主共同決定的重大事項,明確利用業主的共有部分産生的收入屬於業主共有。草案進一步明確了維修資金的使用範圍、使用方式,還規定了“添附”這一新的所有權取得方式,有利於實現物盡其用;還將土地經營權規定到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一章中。
結合實踐需要,民法典物權編草案規定了“居住權”這一新的用益物權類型,並進一步完善擔保物權制度,承認了抵押權的追及效力,允許抵押物的轉讓,充分維護了抵押人對抵押物的處分權。此外,草案將應收賬款質押的範圍進一步明確為現有的以及將有的應收賬款,為實踐中普遍存在的各類收費權擔保提供了制度基礎。
中國證券報:“居住權”入典,有哪些實踐意義?
尹飛:“居住權”是為了滿足居民生活居住的需要,佔有、使用他人住宅的用益物權。“居住權”入典進一步豐富了包括住宅所有權、居住權、租賃權多層次的住宅權利體系,有利於滿足不同人群的居住需要;方便了具有一定親屬關係的人們合理安排房屋産權,有利於消除家庭矛盾、實現物盡其用;也為企事業單位吸引人才提供了重要的制度砝碼;老人可以將房屋所有權轉移給相應的機構同時為自己設立居住權,從而實現以房養老。
民法典草案還從房屋權利的取得、房地權利的一併轉讓以及房地權利的一併抵押三個方面對房地一致原則進行了規定。事實上,歷史上存在的房地不一致的情形不在少數,需要進一步明確其轉讓和所有權轉移的規則。
(責任編輯:王擎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