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1日,教育部召開新聞發佈會,解讀《中華人民共和國學前教育法》並介紹教育系統學習宣傳貫徹落實情況。
此前的11月8日,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表決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學前教育法》,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
學前教育法共9章85條,全面總結了學前教育改革發展的成果和經驗,針對性地破解實踐中的突出問題,系統構建了中國特色學前教育法律制度體系。
幼兒園不得作為企業資産在境內外上市
學前教育法規定,學前教育是國民教育體系的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會公益事業;學前教育是指由幼兒園等學前教育機構對三周歲到入小學前的學前兒童實施的保育和教育。從教育性質看,學前教育是學校教育的組成部分。教育法規定,國家實行學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學校教育制度。實踐中,以幼兒園為主實施學前教育。從教育對象看,學前教育主要針對三周歲以上到入小學前的適齡兒童,即3—6歲幼兒。3—6歲幼兒已具備了一定的獨立生活能力,可以進入集體生活,這個階段的學前教育可以有比較明確的目標和標準,與照護有本質的區別。0—3歲嬰幼兒不具備自理能力,以家庭養育和教育為主。從教育方式看,學前教育堅持保育和教育相結合。保育重在通過提供良好的膳食營養、體格鍛鍊、衛生保健、安全防護等,保護和增進幼兒身心健康。教育重在落實以遊戲為基本活動,創設豐富的教育環境,將教育滲透在一日生活和遊戲中,促進幼兒身心全面發展。
學前教育法專設“幼兒園”一章,對幼兒園的規劃和舉辦作出規定。在規劃佈局上,規定以縣為單位制定幼兒園佈局規劃,科學配置學前教育資源;在農村構建以公辦幼兒園為主的學前教育公共服務體系,在城鎮首期建設的居住區“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配套幼兒園,用於舉辦普惠性幼兒園,確保有效滿足需求的同時,避免資源浪費。在舉辦條件上,規定設立幼兒園應當具備組織機構和章程、有符合規定的園長、教師、保育員、衛生保健人員等工作人員,符合規定的選址要求、規模和班額標準、園舍、設施設備及戶外場地等基本條件,確保規範舉辦。在審批管理上,規定設立幼兒園應經縣級教育行政部門依法審批,取得辦學許可證後,依法進行法人登記。在舉辦限制上,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財政性經費、國有資産、集體資産或者捐贈資産舉辦或者參與舉辦營利性民辦幼兒園。公辦幼兒園不得轉制為民辦幼兒園。社會資本不得通過兼併收購等方式控制公辦幼兒園、非營利性民辦幼兒園,幼兒園不得作為企業資産在境內外上市。
托育服務要避免一哄而上帶來安全和品質問題
幼兒園提供托育服務是學前教育服務國家人口戰略,優化生育支援政策的重要舉措。實踐中,低齡幼兒自理能力更弱,需要的安全保障更高,幼兒園提供托育服務要堅持積極穩妥原則,既要助力減輕家庭負擔,又要避免不顧條件、一哄而上帶來安全和品質問題,重點應把握以下要求:首先,要按法定要求先實現普及普惠目標,尚未實現學前教育普及的地區,要優先解決好3—6歲幼兒入園問題,杜絕一邊存在“大班額”一邊辦托班的情況。其次,必須確保安全,有申辦意願的幼兒園必須解決好場地、設施、人員等問題,在硬體、軟體方面均達到低齡幼兒看護要求,不能“湊合著上”。最後,招收的幼兒要有一定自理能力,能聽得明白、説得清楚基本要求,能適應集體生活。
教育部表示,要促進學前教育普及普惠。規定發展學前教育堅持政府主導,以政府舉辦為主,大力發展普惠性學前教育。國家推進普及學前教育,構建覆蓋城鄉、佈局合理、公益普惠、安全優質的學前教育公共服務體系。明確學前教育實行政府投入為主、家庭合理負擔保育教育成本、多渠道籌措經費的投入機制。規定國家建立學前教育資助制度,有條件的地方逐步推進實施免費學前教育。
要規範學前教育實施。規定地方政府採取措施推動適齡兒童在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工作或者居住的地區方便就近接受學前教育,學前兒童入園不得組織任何形式的考試或者測試。幼兒園要科學實施符合學前兒童身心發展規律和年齡特點的保育和教育活動,不得教授小學階段課程。
要加強教職工隊伍建設。規定幼兒園教師、園長、保育員、衛生保健人員等應當具備相應的條件。幼兒園及其舉辦者應當按照相關標準配足配齊教師和其他工作人員,不得聘任存在可能危害兒童身心安全、不宜從事學前教育工作情形的人員。要求幼兒園及其舉辦者應當保障教師和其他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公辦幼兒園教師工資納入財政保障範圍。
(責任編輯:張紫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