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網財經7月5日訊(記者 劉小菲) 易事特今日盤後發佈公告稱,公司、何思模及董事長何佳等相關責任人收到證監會出具的《行政處罰及市場禁入事先告知書》。
根據告知書,易事特涉嫌通過不具有商業實質的虛假貿易業務、融資性代採業務、代理業務和數據中心整合業務虛增營業收入、營業成本、利潤總額,導致易事特披露的2017年至2021年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
證監會認為,對上述資訊披露違法行為,董事長兼總經理何佳是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時任財務負責人張順江、時任總經理陳碩、副總經理胡志強、副總經理鄢銀科、董事兼董事會秘書趙久紅、時任監事時小莉、時任董事肖大志、董事牛鴻、獨立董事關易波、獨立董事林丹丹、時任副總經理于瑋、副總經理萬祖岩、時任副總經理王進軍是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此外,何思模作為易事特原實際控制人,組織、指使易事特從事上述資訊披露違法行為。資料顯示,何思模是易事特的創始人,目前是易事特及第一大股東揚州東方集團有限公司的控制人。
依據《證券法》相關規定,證監會擬決定對易事特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800萬元罰款;對原實際控制人何思模處以1000萬罰款。
對何佳給予警告,並處以400萬元罰款;對張順江給予警告,並處以300萬元罰款;對陳碩、胡志強、鄢銀科、趙久紅、時小莉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80萬元罰款;對肖大志、牛鴻、關易波、林丹丹、于瑋、萬祖岩、王進軍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50萬元罰款
告知書還提到,何思模于2018年5月24日、2020年9月3日先後因操縱市場、內幕交易及短線交易被證監會處以行政處罰2次。
何思模作為易事特原實際控制人,組織、指使易事特虛增營業收入、營業成本、利潤總額等事項,在涉案違法活動中起主要作用,違法行為情節嚴重,依據2019年《證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條和2021 年修訂的《證券市場禁入規定》(證監會令第185號)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五條、第七條第一款的規定,證監會擬決定,對何思模採取 10年市場禁入措施。
根據告知書認定的情況,公司判斷本次收到的《行政處罰及市場禁入事先告知書》中涉及的違法違規行為觸及《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24 年修訂)》第 9.4 條規定的其他風險警示情形,未觸及《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24年修訂)》第五節規定的重大違法強制退市情形。
易事特稱,公司股票自2024年7月8日開市起停牌1天,自7月9日開市起復牌。公司股票2024年7月9日起被實施“其他風險警示”,股票簡稱由“易事特”變更為“ST易事特”。
業績方面,2024年一季度,易事特實現營業收入6.69億元,同比下降51.97%;歸母凈利潤4603.01萬元,同比下降57.56%。
(責任編輯:張紫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