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網財經4月12日訊 據國家發展改革委網站12日消息,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聯合印發《關於建立煤炭産能儲備制度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實施意見》)。
《實施意見》明確,要到2027年,初步建立煤炭産能儲備制度,有序核準建設一批産能儲備煤礦項目,形成一定規模的可調度産能儲備。到2030年,産能儲備制度更加健全,産能管理體系更加完善,力爭形成3億噸/年左右的可調度産能儲備,全國煤炭供應保障能力顯著增強,供給彈性和韌性持續提升。
以下為《實施意見》原文:
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關於建立煤炭産能儲備制度的實施意見
發改能源規〔2024〕413號
各産煤省(區)及新疆生産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能源局、煤炭行業管理部門,有關中央企業:
為深入貫徹黨的二十大和二十屆二中全會精神,認真踐行能源安全新戰略,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促進初級産品供給保障和價格穩定的決策部署,深化煤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創新産能管理機制,完善産能儲備政策,推動煤炭産能保持合理裕度和足夠彈性,增強供給保障能力,更好發揮煤炭在能源供應中的兜底保障作用,制定以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
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作用,主動適應煤炭供需形勢變化,形成穩定的産能儲備支援政策預期,積極引導具備條件的企業建設煤炭儲備産能。以大型現代化露天煤礦和安全保障程度高的井工煤礦為實施重點,在新建和在建煤礦項目中優選一批産能儲備煤礦,積極穩妥組織實施。保持煤炭産能合理充裕,增強煤炭供給彈性和靈活度,有效應對煤炭供應中的週期性和季節性波動等情形。大力提升綠色生産素質,促進産能儲備與生態環境保護相協調,提高安全保障投入,在儲備産能日常維護和釋放過程中確保安全可靠。
到2027年,初步建立煤炭産能儲備制度,有序核準建設一批産能儲備煤礦項目,形成一定規模的可調度産能儲備。到2030年,産能儲備制度更加健全,産能管理體系更加完善,力爭形成3億噸/年左右的可調度産能儲備,全國煤炭供應保障能力顯著增強,供給彈性和韌性持續提升。
二、産能儲備煤礦建設工作規則
産能儲備煤礦的設計産能由常規産能和儲備産能兩部分組成。常規産能是指非應急狀態下煤礦正常生産的産能,由企業根據市場情況自主組織生産,不納入國家統一調度範圍。儲備産能是指在常規産能基礎之上預留的規模適度、用於調峰的産能,應急狀態下按國家統一調度與常規産能同步釋放,實現煤礦“向上彈性生産”。産能儲備煤礦的常規産能與儲備産能之和為設計産能。在産能儲備煤礦建設過程中,應按照如下要求組織實施:
(一)規劃階段。在煤炭礦區總體規劃編制(修編)工作中,省級及以下煤炭礦區總體規劃編制部門要組織對礦區內的規劃新建和在建煤礦項目進行認真研究,論證項目是否具備建設儲備産能的條件,科學合理確定單個煤礦規劃建設規模。産能儲備煤礦原則上應按照設計産能一次建成投産。項目單位要對産能儲備煤礦建設的可行性進行深入研究,確保經濟合理、安全可控。礦區外運基礎設施要充分考慮儲備産能釋放的情形。
(二)核準階段。擬建設儲備産能的新建煤礦項目需按設計産能辦理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書、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等。編制項目申請報告書時,應對儲備産能建設生産方案進行深入分析。在建煤礦項目可在現有核準産能基礎上建設儲備産能,也可按相關政策要求申請調整建設規模後建設儲備産能。
(三)建設階段。産能儲備煤礦應在符合礦區總體規劃及規劃環評要求的前提下,按照設計産能依法依規辦理採礦、用地、用林、用草、環評、取水許可、水土保持、安全生産等各項手續,為儲備産能依法合規釋放創造條件。煤礦的生産、運輸、通風、排水、機電等系統及相關設備均需按照設計産能建設和配備,確保應急狀態下能夠安全有效釋放儲備産能。産能儲備煤礦主要通過增強採掘(剝)能力、提高工作面推進度的方式形成儲備産能,不通過增加工作面的方式實現。要加強建設安全管理,嚴格執行安全設施“三同時”制度。
(四)驗收階段。項目進入聯合試運轉後,分別按設計産能和常規産能組織試生産,在規定的聯合試運轉期限內,項目單位可根據煤礦實際自主確定按兩種産能組織試生産的時間。項目單位在組織竣工驗收時,需在竣工驗收報告中明確産能儲備建設情況。省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要加強項目竣工驗收活動監管,儲備産能建設不符合要求的,責令項目單位進行整改,符合要求後方可竣工投産。
(五)生産階段。産能儲備煤礦要完善“平急轉換”機制,研究制定按照常規産能和設計産能組織生産的工作方案,合理安排生産組織,保持安全穩定的生産秩序,充分發揮産能儲備的作用。日常要合理配備人員並科學安排採掘(剝)接續,提前做好應急生産的準備。在應急狀態下,堅決服從國家統一調度,快速釋放儲備産能,確保産得出、調得快、用得上。要切實加大安全生産投入,強化隱患排查治理,不斷增強安全供應保障能力。
三、産能儲備煤礦的管理程式
(一)申報條件。申報建設儲備産能的煤礦應為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核準許可權的新建、在建煤礦項目,煤礦儲備産能規模按佔煤礦設計産能的比重,劃分為20%、25%、30%三檔。儲備産能煤礦所在礦區應具備外運便利、運力充足等條件,煤炭産品主要用於保障發電供熱及民生用能需求。
(二)申報流程。有關産煤省區煤炭行業管理部門會同同級發展改革部門(或省級政府指定的煤炭投資主管部門)根據本實施意見和有關通知要求,組織本省區産能儲備煤礦的申報工作。煤炭企業(含中央企業)結合資源條件、開採工藝、外部運輸條件等實際情況編制産能儲備建設方案並提出申請,有關産煤省區煤炭行業管理部門會同同級發展改革部門(或省級政府指定的煤炭投資主管部門)進行初審,將符合申報條件的煤礦項目上報國家能源局。
(三)確認程式。國家能源局委託有關評估機構組織專家對申報建設儲備産能的煤礦項目進行評估,根據評估結果統籌確定煤礦項目名單及産能儲備建設規模,優先支援山西、蒙西、蒙東、陜北、新疆五大煤炭供應保障基地內的大型現代化露天煤礦或安全保障程度高的井工煤礦。
(四)啟用機制。在煤炭供需形勢總體平衡時,産能儲備煤礦投産後按照常規産能組織生産。當供需形勢由總體平衡轉向緊張時,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根據煤炭市場供需以及價格是否超出合理區間等情況,對儲備産能實施統一調度,確定儲備産能的應急釋放區域、生産調度規模、供應保障目標等,指導儲備産能煤礦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階段性按設計能力“向上彈性生産”。
(五)中長期合同簽訂。産能儲備煤礦要嚴格履行煤炭保供穩價責任,按照有關要求籤訂電煤中長期合同,執行國家有關價格政策。産能儲備煤礦釋放儲備産能生産的商品煤優先接受國家統一調度,不再承擔地方中長期合同簽訂任務。
四、配套支援政策
(一)給予産能置換政策優惠。對産能儲備煤礦,新建煤礦按設計産能20%、25%、30%建設儲備産能的,其新增産能(含常規産能和儲備産能)的60%、80%、100%免予實施産能置換。已審核確認産能置換方案的(包括在建煤礦),其産能置換指標總量的60%、80%、100%可另行使用,指標不再進行折算。
(二)優化調整煤炭礦區總體規劃及規劃環評要求。産能儲備煤礦要嚴格按照已批復煤炭礦區總體規劃及規劃環評辦理核準相關手續。當資源儲量、開採條件發生較大變化時,在符合服務年限要求的前提下,設計産能可在煤炭礦區總體規劃基礎上浮動1~3個設計級差,最大增幅原則上應低於規劃建設規模的30%,且不出現《關於進一步加強煤炭資源開發環境影響評價管理的通知》(環環評〔2020〕63號)規定的規劃重大調整情形。上述優化調整屬煤炭礦區總體規劃非重大調整情形,可編制局部調整方案報原規劃審批機關同意。
(三)實施煤炭新增産能指標單列。對産能儲備煤礦,儲備産能規模不佔用國家煤炭發展規劃確定的所在省區新增産能指標。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協調。建立煤炭産能儲備管理工作機制,強化統籌指導,協調做好全國煤炭産能儲備管理工作。有關産煤省區煤炭行業管理部門會同同級發展改革等部門,可根據實際建立省級工作機制,指導轄區內企業做好産能儲備工作。
(二)壓實工作責任。産能儲備煤礦的項目單位要嚴格履行主體責任,紮實推進産能儲備煤礦建設,確保如期保質保量完成建設任務,按國家統一調度組織生産,有效發揮産能儲備煤礦作用。省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要履行好監督管理責任,加強對轄區內産能儲備煤礦日常監督,逐礦建立工作臺賬,調度掌握産能儲備煤礦在非應急和應急兩種狀態下的生産情況,相關臺賬資訊定期報送至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
(三)強化監督管理。國家能源局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全國煤炭産能儲備工作的綜合協調和督促指導,研究解決産能儲備煤礦建設生産過程中的重大問題,推動産能儲備各項工作有序開展。省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適時組織開展檢查,對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建設生産的,應當責令限期整改,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按規定予以處罰,確保産能儲備各項要求落實落地。
本實施意見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負責解釋,自發佈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
2024年4月2日
(責任編輯:譚夢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