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盤活存量資産,形成存量資産和新增投資的良性迴圈,對於提升基礎設施運營管理水準、拓寬社會投資渠道等具有重要意義。日前,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進一步盤活存量資産擴大有效投資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其中對於存量資産盤活方向、方式,以及盤活回收資金使用等內容提出了意見。
盤活什麼?
聚焦存量資産重點方向
《意見》要求聚焦重點領域。一是重點盤活存量規模較大、當前收益較好或增長潛力較大的基礎設施項目資産,包括交通、水利、清潔能源、保障性租賃住房、水電氣熱等市政設施、生態環保、産業園區、倉儲物流、旅遊、新型基礎設施等。二是統籌盤活存量和改擴建有機結合的項目資産,包括綜合交通樞紐改造、工業企業退城進園等。三是有序盤活長期閒置但具有較大開發利用價值的項目資産,包括老舊廠房、文化體育場館和閒置土地等,以及國有企業開辦的酒店、餐飲、療養院等非主業資産。
《意見》要求聚焦重點區域。一是推動建設任務重、投資需求強、存量規模大、資産品質好的地區,積極盤活存量資産,籌集建設資金,支援新項目建設,牢牢守住風險底線。二是推動地方政府債務率較高、財政收支平衡壓力較大的地區,加快盤活存量資産,穩妥化解地方政府債務風險,提升財政可持續能力,合理支援新項目建設。三是圍繞落實京津冀協同發展、長江經濟帶發展、粵港澳大灣區建設、長三角一體化發展、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品質發展等區域重大戰略以及推動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等,鼓勵相關地區率先加大存量資産盤活力度,充分發揮示範帶動作用。
《意見》要求聚焦重點企業。盤活存量資産對參與的各類市場主體一視同仁。引導支援基礎設施存量資産多、建設任務重、負債率較高的國有企業,把盤活存量資産作為國有資産保值增值以及防範債務風險、籌集建設資金、優化資産結構的重要手段,選擇適合的存量資産,採取多種方式予以盤活。鼓勵民營企業根據實際情況,參與盤活國有存量資産,積極盤活自身存量資産,將回收資金用於再投資,降低企業經營風險,促進持續健康發展。
誰來盤活?
優化完善存量資産盤活方式
《意見》提出,推動基礎設施領域不動産投資信託基金(REITs)健康發展。進一步提高推薦、審核效率,鼓勵更多符合條件的基礎設施REITs項目發行上市。對於在維護産業鏈供應鏈穩定、強化民生保障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的項目,在滿足發行要求、符合市場預期、確保風險可控等前提下,可進一步靈活合理確定運營年限、收益集中度等要求。建立健全擴募機制,探索建立多層次基礎設施REITs市場。國有企業發行基礎設施REITs涉及國有産權非公開協議轉讓的,按規定報同級國有資産監督管理機構批准。研究推進REITs相關立法工作。
同時,規範有序推進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鼓勵具備長期穩定經營性收益的存量項目採用PPP模式盤活存量資産,提升運營效率和服務水準。社會資本方通過創新運營模式、引入先進技術、提升運營效率等方式,有效盤活存量資産並減少政府補助額度的,地方人民政府可採取適當方式通過現有資金渠道予以獎勵。
《意見》要求發揮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功能作用。鼓勵國有企業依託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按規定通過進場交易、協議轉讓、無償劃轉、資産置換、聯合整合等方式,盤活長期閒置的存量資産,整合非主業資産。通過發行債券等方式,為符合條件的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盤活存量資産提供中長期資金支援。
還要探索促進盤活存量和改擴建有機結合。吸引社會資本參與盤活城市老舊資産資源特別是老舊小區改造等,通過精準定位、提升品質、完善用途等進一步豐富存量資産功能、提升資産效益。因地制宜積極探索污水處理廠下沉、地鐵上蓋物業、交通樞紐地上地下空間綜合開發、保障性租賃住房小區經營性公共服務空間開發等模式,有效盤活既有鐵路場站及周邊可開發土地等資産,提升項目收益水準。在各級國土空間規劃、相關專項規劃中充分考慮老港區搬遷或功能改造提升,支援優化港口客運場站規劃用途,實施綜合開發利用。
此外,要挖掘閒置低效資産價值。推動閒置低效資産改造與轉型,依法依規合理調整規劃用途和開發強度,開發用於創新研發、衛生健康、養老托育、體育健身、休閒旅遊、社區服務或作為保障性租賃住房等新功能。支援金融資産管理公司、金融資産投資公司以及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通過不良資産收購處置、實質性重組、市場化債轉股等方式盤活閒置低效資産。支援兼併重組等其他盤活方式。積極探索通過資産證券化等市場化方式盤活存量資産。在符合反壟斷等法律法規前提下,鼓勵行業龍頭企業通過兼併重組、産權轉讓等方式加強存量資産優化整合,提升資産品質和規模效益。通過混合所有制改革、引入戰略投資方和專業運營管理機構等,提升存量資産項目的運營管理能力。
如何盤活?
加大政策支援、用好回收資金
《意見》提出要加大盤活存量資産政策支援。其中,要積極落實項目盤活條件。針對存量資産項目具體情況,分類落實各項盤活條件。對産權不明晰的項目,依法依規理順産權關係,完成産權界定,加快辦理相關産權登記。對項目前期工作手續不齊全的項目,按照有關規定補辦相關手續,加快履行竣工驗收、收費標準核定等程式。對項目盤活過程中遇到的難點問題,探索制定合理解決方案並積極推動落實。
還應落實財稅金融政策。落實落細支援基礎設施REITs有關稅收政策。對符合存量資産盤活條件、納稅金額較大的重點項目,各級稅務機關做好服務和宣傳工作,指導企業依法依規納稅,在現行稅收政策框架下助力盤活存量資産。支援銀行、信託、保險、金融資産管理、股權投資基金等機構,充分發揮各自優勢,按照市場化原則積極參與盤活存量資産。鼓勵符合條件的金融資産管理公司、金融資産投資公司通過發行債券融資,解決負債久期與資産久期錯配等問題。加強投融資合作對接,積極向有關金融機構推介盤活存量資産項目。
在引導做好回收資金使用方面,《意見》要求加強對盤活存量資産回收資金的管理,除按規定用於本項目職工安置、稅費繳納、債務償還等支出外,應確保主要用於項目建設,形成優質資産。鼓勵以資本金注入方式將回收資金用於具有收益的項目建設,充分發揮回收資金對擴大投資的撬動作用。對地方政府債務率較高、財政收支平衡壓力較大的地區,盤活存量公共資産回收的資金可適當用於“三保”支出及債務還本付息。回收資金使用應符合預算管理、國有資産監督管理等有關政策要求。
同時,精準有效支援新項目建設。盤活存量資産回收資金擬投入新項目建設的,優先支援綜合交通和物流樞紐、大型清潔能源基地、環境基礎設施、“一老一小”等重點領域項目,重點支援“十四五”規劃102項重大工程,優先投入在建項目或符合相關規劃和生態環保要求、前期工作成熟的項目。有關部門應加快相關項目審批核準備案、規劃選址、用地用海、環境影響評價、施工許可等前期工作手續辦理,促進項目儘快落地實施、形成實物工作量。
加強配套資金支援。在安排中央預算內投資等資金時,對盤活存量資産回收資金投入的新項目,可在同等條件下給予優先支援;發揮中央預算內投資相關專項示範引導作用,鼓勵社會資本通過多種方式參與盤活國有存量資産。對回收資金投入的新項目,地方政府專項債券可按規定予以支援。鼓勵銀行等金融機構按照市場化原則提供配套融資支援。
(責任編輯:張紫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