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網財經5月20日訊(記者李賓 李冰岩)記者從蕪湖市生態環境局獲悉,因擅自堆放、傾倒危險廢物,安徽中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處以122萬元罰單。
蕪湖市生態環境局開出的處罰決定書指出,2020年12月12日對安徽中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現場檢查後發現:
1、未採取相應防範措施,造成金工車間東側切削廢料堆放棚內殘留的廢切削液流入雨水井;
2、將含廢脫模劑的廢水倒入壓鑄車間西側的雨水篦內。
以上事實有《蕪湖市生態環境局現場檢查(勘察)筆錄》、《蕪湖市生態環境局調查詢問筆錄》、現場照片等證據為憑。
決定書指出,安徽中工科技上述第一條環境違法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産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固體廢物的單位和其他生産經營者,應當採取防揚散、防流失、防滲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環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固體廢物”之規定;你單位上述第二條環境違法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條“産生危險廢物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環境保護標準要求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不得擅自傾倒、堆放”之規定。
3月9日安徽中工科技提交了申辯意見,提出:
1、已採取切削液廢水治理措施,不具有主觀故意,生産中産生的切削液廢水主體已按規定處理。經自查,係切削廢料堆棚外且地勢較低,少許殘留的廢切削液沿著地面與墻體之間的裂縫流入雨水井,屬偶發現象。
2、事發後已採取積極有效的整改措施,2020年12月12日下午即對流出的廢切削液現場進行清掃,當天完成清理工作,為防止滲透,對切削廢料堆棚進行了徹底改造,新做地坪,新砌墻體,徹底解決裂縫問題,危廢庫進行防溢流處理,開挖溢流槽,歸集到一個流溢總池。
3、本案污染環境違法行為輕微,沒有造成危害後果,依法應不予行政處罰,退一步説,本案污染環境違法行為輕微,危害後果輕微,公司不具有主觀故意,且及時主動糾正,依法可以減輕處罰。
4、為服務“六穩”工作,支援實體經濟發展,招商引資,積極從事社會公益,受宏觀經濟下行,新冠疫情影響,持續處於虧損狀態,懇請從寬處理。
蕪湖市生態環境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第三項及第十項之規定,並結合《安徽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定》之規定,決定對安徽中工科技處以122萬元罰款。
(責任編輯:趙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