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網財經1月25日訊(記者 郭偉瑩) 近日,中國銀保監會修訂發佈了《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管理規定》(以下簡稱《管理規定》)。《管理規定》明確償付能力監管的三支柱框架,將監管指標擴展為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風險綜合評級三個有機聯繫的指標。
根據《管理規定》,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低於60%或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低於120%的保險公司,將作為重點核查對象。對於償付能力充足率不達標的公司,《管理規定》將監管措施分為必須採取的措施和根據其風險成因選擇採取的措施。
風險綜合評級不得低於B類
《管理規定》自2020年7月30日至8月29日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修訂後的《管理規定》共6章34條,自2021年3月1日起實施。
根據三支柱監管框架體系,修訂後的《管理規定》將監管指標擴展為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風險綜合評級三個有機聯繫的指標。
具體來説,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衡量保險公司高品質資本的充足狀況,不得低於50%;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衡量保險公司資本的總體充足狀況,不得低於100%,風險綜合評級衡量保險公司總體償付能力風險(包括可資本化風險和難以資本化風險)的大小,不得低於B類。
值得注意的是,以上三個指標均符合監管要求的保險公司,為償付能力達標公司;其中任一指標不符合監管要求的,為償付能力不達標公司。
明確重點核查對象
根據《管理規定》,監管部門每季度對保險公司報送的季度償付能力報告、公開披露的償付能力資訊以及其他償付能力資訊和數據進行核查。
而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低於60%或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低於120%的保險公司,將作為重點核查對象。同時,監管部門對保險公司開展償付能力現場檢查。
中國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就《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管理規定》答記者問時表示,對於償付能力充足率不達標的公司,《管理規定》將監管措施分為必須採取的措施和根據其風險成因選擇採取的措施。
其中,必須採取的措施包括:監管談話;要求保險公司提交預防償付能力充足率惡化或完善風險管理的計劃;限制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薪酬水準;限制向股東分紅等。
除上述必須採取的措施外,監管部門還可以根據其償付能力充足率不達標的具體原因,採取責令增加資本金、責令停止部分或全部新業務、責令調整業務結構、限制增設分支機構等措施。對於採取上述措施後償付能力未明顯改善或進一步惡化的,監管部門依法採取接管、申請破産等監管措施。
對於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和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達標,但操作風險、戰略風險、聲譽風險、流動性風險中某一類或某幾類風險較大或嚴重的C類和D類保險公司,監管部門應根據風險成因和風險程度採取監管措施。
(責任編輯:孟茜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