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網財經2月10日訊 據證監會網站消息,北京監管局發佈關於對北京當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當升科技 證券代碼:300073)董事會秘書曲曉力採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監管措施的決定。
經查發現,曲曉力作為當升科技董事會秘書,未及時披露公司對深圳市比克動力電池有限公司、鄭州比克電池有限公司及其實際控制人李向前的訴訟。曲曉力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
根據《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對曲曉力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
《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對公司資訊披露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公平性負責,但有充分證據表明其已經履行勤勉盡責義務的除外。
上市公司董事長、經理、董事會秘書,應當對公司臨時報告資訊披露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公平性承擔主要責任。
上市公司董事長、經理、財務負責人應對公司財務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公平性承擔主要責任。
《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資訊披露義務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上市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本辦法的,中國證監會可以採取以下監管措施:
(一)責令改正;
(二)監管談話;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將其違法違規、不履行公開承諾等情況記入誠信檔案並公佈;
(五)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六)依法可以採取的其他監管措施。
以下是原文: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北京監管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曲曉力)
關於對曲曉力採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監管措施的決定
曲曉力:
你作為北京當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秘書,未及時披露公司對深圳市比克動力電池有限公司、鄭州比克電池有限公司及其實際控制人李向前的訴訟。你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
根據《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對你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你應認真、及時履行資訊披露義務,確保資訊披露內容真實、準確、完整。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中國證監會北京監管局
2020年2月5日
(責任編輯:王晨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