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網財經1月10日訊 據證監會網站消息,證監會發佈對上海阜興實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阜興集團)法定代表人,時任董事長朱一棟、時任總裁趙卓權、時任上海意隆財富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意隆)總裁余亮等7名責任人員市場禁入決定書。
依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證監會對上海意隆、上海鬱泰、上海西尚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西尚)、易財行財富資産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易財行)等違反私募投資基金法律法規案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
經查明,朱一棟、趙卓權、余亮等7名責任人員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一、上海意隆、上海鬱泰、上海西尚、易財行基本情況
(一)上海意隆、上海鬱泰、上海西尚、易財行由朱一棟、趙卓權實際控制
上海意隆為其他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2015年9月18日于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以下簡稱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備案;上海鬱泰為私募股權、創業投資基金管理人,2015年1月7日于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備案;上海西尚為私募股權、創業投資基金管理人,2015年11月4日于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備案;易財行為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2015年7月16日于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備案。
朱一棟、趙卓權通過阜興集團及其全資子公司上海源岑投資有限公司等持有或委託趙某、唐某等具有親屬、朋友、老鄉關係的人員或公司員工代持股份的方式,實際持有上海意隆、上海鬱泰、上海西尚、易財行(以下稱阜興係私募機構或四傢俬募機構)的股權。朱一棟、趙卓權委任王某忠、朱某帥、季某、趙某等具有親屬、朋友、老鄉關係的人員或公司員工擔任四傢俬募機構法定代表人。
朱一棟、趙卓權負責阜興集團及阜興係私募機構重要事項的決策,阜興係私募機構的經營、資金調撥和使用以及財務管理均由阜興集團集中、統一管理,相關指令由朱一棟、趙卓權直接下達。阜興係私募機構的核心人員均由朱一棟、趙卓權直接任免,向朱一棟、趙卓權彙報。
綜上,朱一棟、趙卓權實際掌握四傢俬募機構的控制權。
(二)朱一棟、趙卓權通過阜興集團實際控制阜興係私募機構從事私募基金管理業務
阜興係私募機構在阜興集團統一管理、協調下實行一體化運營,在産品的募集、投資、管理、退出四個階段各有分工,相互協作,共同完成産品的全鏈條管理。朱一棟和趙卓權總攬全局,尋找項目或提出融資需求,向下傳達産品發行的需求和計劃、商定産品銷售政策等,指示阜興集團資金部統一把産品募集所得資金歸集至資金池進行集中調撥。
上海鬱泰主要負責募集環節中的産品設計、備案、投後管理和兌付清算等業務,具體包括:根據阜興集團的融資需求和産品發行安排的要求,完成基金産品的設計、備案、製作基金合同和推介資料等工作;將上海意隆反饋的已簽約的基金合同、投資者轉款憑證、投資者個人資訊等産品簽約資訊上報給阜興集團資金部,作為其未來産品本息兌付的依據;負責與銀行接洽,對募集資金在資金募集賬戶、産品託管賬戶、融資方賬戶之間的相互劃轉進行管理;負責産品的資訊披露工作。朱一棟直接主管上海鬱泰,負責相關産品發行的最終審核;時任總經理吳某麗全面負責上海鬱泰日常運作,並向朱一棟和趙卓權彙報工作;王源2013年4月至2015年11月曆任副總經理、總經理、董事長,主要對擬發行的項目進行盡調,負責設計融資和交易結構以及擬定相關協議;李木松2016年3月至2018年6月擔任副總經理分管産品部,是産品設計負責人;時任副總經理王某分管投後管理、合規、行政人事工作。
上海意隆主要負責募集環節中的産品銷售。上海意隆根據阜興集團確定的銷售政策和上海鬱泰製作的基金合同和推介資料,負責組織、培訓和管理銷售團隊;積極推介、銷售産品,並將産品已簽約的基金合同、投資者轉款憑證、投資者個人資訊等簽約資訊反饋給上海鬱泰;同時,也配合上海鬱泰發佈以上海意隆名義發行的産品的資訊披露文件。上海意隆由趙卓權分管。余亮2012年3月至2018年4月擔任總裁,對上海意隆人員進行日常管理;時任董事長朱某全面主持工作;徐銘2014年2月至2018年7月擔任副總裁,為私人銀行部及主要銷售團隊負責人,分管培訓部、市場部和投資諮詢部;張敏2015年9月至2018年7月擔任副總裁,為前鎰金融部及主要銷售團隊負責人;樊某時任副總裁、金融事業部及主要銷售團隊負責人;閭某嘉時任副總裁,負責後臺運營部、特別項目部、操作風險部、業務推動部、客服部、風險管理部、投資諮詢部和市場部。
上海西尚實際由上海鬱泰的人員負責經營,上海鬱泰借用其名義對外開展業務。
易財行主要負責基金銷售,共發售過兩隻私募基金産品。其中,“易財1號醫療産業基金”成立於2015年12月11日。易財行由趙卓權主管。2016年9月份後易財行的證照上交給阜興集團。耿某峰2015年7月至2016年9月曾擔任總經理。
阜興係私募機構雖然各有分工,但在私募基金最為核心的投資管理環節,四傢俬募機構均無相應的部門機構設置,未配備相關人員負責投資項目甄選、盡職調查、項目跟蹤、收益回籠等具體工作,投資管理職能完全集中于朱一棟、趙卓權等少數阜興集團核心人員,投資職能嚴重虛化,基金財産的專有用途無法保障。
(三)阜興係私募機構發行産品情況
阜興係私募機構發行並備案的私募基金産品共計160隻。私募基金産品約定的主要投資領域為合夥企業合夥份額、股權類、債權、項目收益權等。已備案的160隻私募基金産品累計募集本金368.45億元。
二、阜興係私募機構侵佔、挪用基金財産
(一)阜興集團註冊並控制大量關聯企業,産品約定投向絕大多數為阜興係關聯公司
朱一棟、趙卓權等人安排阜興集團總裁辦和行政部工作人員使用公司員工、親友的身份證註冊大量公司,阜興集團檔案部登記造冊並集中管理公章和證照。朱一棟、趙卓權等人實際控制的關聯企業達365家(包括阜興集團以及已登出、吊銷的相關公司),其中多為無實際業務的殼公司。
阜興係私募機構發行並完成備案的160個産品的約定投向集中于富建集團有限公司等43家阜興係關聯公司的股權、股權收益權、債權、經營收益權及其他資産,涉及金額361.91億元,佔全部投向金額的98.90%。
(二)阜興集團利用阜興係關聯公司或關聯自然人賬戶統一劃轉阜興係私募機構募集資金,資金運作具有明顯的資金池特徵
阜興係關聯公司的銀行卡、印鑒、網銀U盾等統一由阜興集團保管使用,阜興係私募機構募集資金與阜興集團其他融資渠道資金混同,統一由阜興集團資金部按照朱一棟、趙卓權的指令調撥使用。阜興係私募機構産品募集資金從託管賬戶轉入約定投資標的賬戶後,主要通過阜興係關聯公司及阜興集團實際控制的關聯自然人賬戶進行調度劃撥。阜興係私募機構發行並完成備案的私募基金募集資金在從託管行轉入約定投向賬戶後,會在短時間內被迅速轉移,多次轉移後募集資金被轉入多個“資金池”賬戶供朱一棟、趙卓權及阜興集團根據需要劃撥使用。
具有資金池特徵的賬戶主要有24個,佔全部資金流水涉及的單位或自然人賬戶數量的4.87%,但資金池的累計資金進出合計達7,976億元,佔目前所獲得用於分析的全部資金流水總量的44.62%。
基金産品募集後,資金在進入投向賬戶後,隨即轉入資金池的金額達292.75億元,佔全部募集資金的79.46%;直接轉入其他關聯方或其他單位及自然人賬戶後,通過資金劃轉,再次轉入關聯方資金池的金額55.71億元,佔全部募集資金的15.12%。綜上,募集資金從投向賬戶最終轉入關聯方資金池的總量達到348.46億元,佔全部募集資金比例達94.58%。
(三)阜興係私募機構發行基金産品募集資金,絕大部分産品資金在募集後未按照産品設計投向約定用途使用
阜興係私募機構發行基金産品募集資金,其中絕大部分産品資金在募集後未按照産品設計投向約定用途使用,而是在轉入約定投資標的賬戶後不久,即通過阜興集團關聯企業或關聯個人賬戶多次過橋後,匯入阜興集團控制的“資金池”賬戶,由朱一棟、趙卓權在阜興集團層面統一調度使用,主要用途包括兌付基金及常州恒琪債權包産品本息、償還財通證券資管産品本息、歸還信託及銀行債務本息、各類資産或股權購買、償付被重組公司債務、二級市場股票操縱、提成獎勵、個人揮霍、日常費用等。根據立信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裏的數據,已核查的160個基金産品共計募集資金368.45億元,立信會計師事務所核查分析了其中367.97億元的資金流向,例如用於兌付産品本息的金額達到156.70億元,被關聯公司及個人佔用的達到44.20億元,用於資産或股權購買36.44億元,而購買的這些資産和股權也並非基金募集時約定的投資標的,僅剩餘少量資金留存于賬戶。
除留存于募資賬戶、投資標的公司賬戶的資金餘額外,其餘募集資金未按約定用途使用,屬於挪用基金財産,挪用金額合計365.65億元,佔已分析資金總額的99.37%。其中,部分資金被朱一棟等人用於提成獎勵、個人揮霍。用於提成佣金的金額為6.04億元,用於個人揮霍的金額為0.65億元,構成侵佔基金財産,侵佔金額為6.69億元。
三、阜興係私募機構向不特定投資者公開宣傳推介私募産品
阜興係私募機構向不特定投資者公開宣傳推介私募産品主要體現為:一是部分基金銷售人員在趙卓權、余亮等人的授意下通過盲打電話、盲發短信等方式向不特定對象宣傳推介私募産品;二是部分基金銷售人員向客戶要求將産品轉介紹給其他親友;三是上海意隆的公司網站上的“預約評估”欄目、上海鬱泰公司網站上的“線上諮詢”欄目未設置必要的合格投資者調查問卷等前期確認程式,供不特定投資者留下聯繫方式,上海意隆的銷售人員會聯繫這些不特定投資者推介私募産品;四是上海意隆、上海鬱泰和上海西尚的公司網站或微信公眾號上會推送宣傳推介材料,例如社會公眾都可以通過上海意隆公司網站的“産品動態”欄目、上海鬱泰和上海西尚公司網站的“新聞中心”欄目查看産品資訊,不需要註冊登錄或者合格投資者問卷調查等前期程式,上海鬱泰運營的微信公眾號“鬱泰投資”在2016年6月之前也會推送預發售産品的資訊。以上行為實質上構成向不特定投資者公開宣傳私募産品。上海意隆主要負責前兩類業務,上海意隆和上海鬱泰共同負責後兩類業務。
四、阜興係私募機構向投資者承諾投資本金不受損失及最低收益
阜興係私募機構向投資者承諾投資本金不受損失及最低收益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
一是在産品設計環節,産品推介文件中包含大量保證函、流動性支援函、股份回購等變相承諾保本保收益的內容。阜興係私募基金産品變相擔保的方式主要有保證函、流動性支援函、股份回購承諾等方式,部分産品還會同時提供多種變相擔保措施,以上擔保承諾主體為阜興集團及其關聯企業;擔保的載體形式有獨立的文件、合同中的附件或合同中的章節、條款等形式,甚至出現直接根據個別投資者要求向其出具定制化保證函的情況。備案的160隻私募基金産品中,除74隻産品因材料不齊導致無法判斷外,剩餘86隻産品中已查明的存在擔保情況的有68隻,佔比達79.07%。産品設計工作由上海鬱泰負責,吳某麗按照朱一棟、趙卓權要求,指示李木松及産品相關部門具體執行。
二是在産品宣傳環節存在誘導性宣傳行為。一方面,阜興係私募機構在官方網站上公開發佈關於基金産品如期足額兌付的誘導性宣傳文字,在阜興係私募機構實名註冊的“意隆財富”“鬱泰投資”“上海西尚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等官方微信公眾號上頻繁發佈多種形式的“完美兌付公告”,這些公告內容無差別地向所有微信公眾號關注者公開。另一方面,阜興係私募機構銷售人員通過微信及口頭承諾等方式向投資者承諾投資本金不受損失以及承諾最低收益,或者以所有歷史基金産品均“完美兌付”來暗示投資者阜興係私募機構發行的産品都會“完美兌付”。網路宣傳工作主要涉及上海鬱泰、上海意隆的後臺部門,由王某、閭某嘉及相關部門具體執行;産品銷售工作主要涉及上海意隆,在朱某、余亮統一領導下,由徐銘、樊某、張敏等各銷售團隊具體執行。
三是産品兌付環節,朱一棟、趙卓權指示阜興集團資金部及上海鬱泰完全按照産品預期收益率兌付而未考慮産品的實際盈虧情況。對160隻私募基金産品合同中列示的業績比較標準及實際兌付的利息進行分析,除65隻産品未涉兌付情況、1隻産品因部分資料缺失導致不能分析外,剩餘94隻産品中,有89隻産品實際兌付利率等於或高於合同列示的業績比較標準,僅有5隻産品的實際兌付利率略低於合同列示的業績比較標準,但兌付利率也與合同列示的基本一致。
五、阜興係私募機構未按照合同約定向投資者披露可能存在的利益衝突情況以及可能影響投資者合法權益的重大資訊
《暫行辦法》第二十四條明確了私募基金的資訊披露規則由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另行制定,而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私募投資基金資訊披露管理辦法》(以下簡稱《信披辦法》)第九條規定:“資訊披露義務人應當向投資者披露的資訊包括:……(八)可能存在的利益衝突”,第十八條規定:“發生以下重大事項的,資訊披露義務人應當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及時向投資者披露:……(十一)發生重大關聯交易事項的”。
阜興係私募機構發行的160隻産品約定投向均為阜興集團控制的關聯企業,該關聯交易事項,屬於《信披辦法》第九條規定的“可能存在的利益衝突”及第十八條規定的“發生重大關聯交易事項的”情形,應當予以披露。阜興係160隻基金産品合同中均約定了資訊披露義務,部分産品合同還明確提示“可能影響資産委託人利益的重大事項”風險的條款。根據《暫行辦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阜興係私募機構投資于關聯企業這一“可能存在的利益衝突情況以及可能影響投資者合法權益的其他重大資訊”,應當如實向投資者披露。但是,阜興係私募機構在全部160隻産品的相關定期報告和臨時報告等資訊披露文件中,均未向投資者披露基金資産運作中存在的關聯交易情況。
阜興係私募機構基金産品資訊披露相關工作由上海鬱泰負責,具體由上海鬱泰副總經理王某協助上海鬱泰總經理吳某麗分管。按照吳某麗要求,李木松分管的産品部提供産品相關資訊,王某分管的投後管理部組織相關人員匯總資訊撰寫基金産品定期報告,通過各基金管理人官網向投資者進行資訊披露。
綜上,對於上述行為,朱一棟、趙卓權作為阜興係私募機構實際控制人,阜興集團董事長、總裁,實際控制阜興係私募機構的經營管理,是阜興係私募機構違法行為的組織、策劃和領導者,應當認定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余亮、王源等人作為阜興係私募機構的主要負責人,直接參與私募機構的經營和決策,牽頭實施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相關違法行為;李木松、徐銘、張敏等人作為阜興係私募機構的主要管理人員,參與實施相關違法行為,均應當認定為對前述違法行為負責的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上述違法事實,有相關公司的工商登記資料、説明材料、通訊錄,相關基金産品材料,相關公司網站資訊,相關微信公眾號內容,相關技術公司提供的資訊技術服務合同和相關網站數據中的資訊披露文件,銷售人員和投資者的聊天記錄,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提供的資料,立信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鑒定意見以及相關人員詢問筆錄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阜興係私募機構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暫行辦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二十三條第四項、第二十四條等相關規定,涉案金額特別巨大、涉及投資者眾多、情節特別嚴重,嚴重擾亂了證券市場秩序並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朱一棟、趙卓權是阜興係私募機構違法行為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違法情節特別嚴重;余亮是阜興係私募機構違法行為的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違法情節較為嚴重;徐銘、張敏、李木松、王源是阜興係私募機構違法行為的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違法情節嚴重。朱一棟在2018年因操縱市場違法行為已被採取三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中國證監會市場禁入決定書》〔2018〕12號)。
依據《暫行辦法》第三十九條和《證券市場禁入規定》(證監會令第115號)第三條第七項、第五條及第五條第三、六、七項,證監會決定:
一、對朱一棟、趙卓權採取終身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二、對余亮採取十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三、對徐銘、張敏、李木松、王源採取三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十四條: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不得向合格投資者之外的單位和個人募集資金,不得通過報刊、電臺、電視、網際網路等公眾傳播媒體或者講座、報告會、分析會和佈告、傳單、手機短信、微信、部落格和電子郵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對象宣傳推介。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五條: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不得向投資者承諾投資本金不受損失或者承諾最低收益。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三條第四項: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託管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他私募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從事私募基金業務,不得有以下行為:(四)侵佔、挪用基金財産;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四條: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託管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如實向投資者披露基金投資、資産負債、投資收益分配、基金承擔的費用和業績報酬、可能存在的利益衝突情況以及可能影響投資者合法權益的其他重大資訊,不得隱瞞或者提供虛假資訊。資訊披露規則由基金業協會另行制定。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九條: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託管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他私募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 違反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情節嚴重的,中國證監會可以依法對有關責任人員採取市場禁入措施。
《證券市場禁入規定》第三條第七項:下列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情節嚴重的,中國證監會可以根據情節嚴重的程度,採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七)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的有關責任人員。
《證券市場禁入規定》第五條及第五條第三、六、七項:
(一)嚴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構成犯罪的;
(二)從事保薦、承銷、資産管理、融資融券等證券業務及其他證券服務業務,負有法定職責的人員,故意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規或者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義務,並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採取隱瞞、編造重要事實等特別惡劣手段,或者涉案數額特別巨大的;
(四)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從事欺詐發行、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違法行為,嚴重擾亂證券、期貨市場秩序並造成嚴重社會影響,或者獲取違法所得等不當利益數額特別巨大,或者致使投資者利益遭受特別嚴重損害的;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情節嚴重,應當採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且存在故意出具虛假重要證據,隱瞞、毀損重要證據等阻礙、抗拒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依法行使監督檢查、調查職權行為的;
(六)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5—6—年內被中國證監會給予除警告之外的行政處罰3次以上,或者5年內曾經被採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的;
(七)組織、策劃、領導或者實施重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的活動的;
(八)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情節特別嚴重的。
以下是原文:
中國證監會市場禁入決定書(朱一棟、趙卓權、余亮等7名責任人員)
〔2020〕1號
當事人:朱一棟,男,1982年2月出生,上海阜興實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阜興集團)法定代表人,時任董事長,住址:上海市黃浦區黃陂南路。
趙卓權,男,1982年9月出生,時任阜興集團總裁,住址:上海市靜安區威海路。
余亮,男,1982年1月出生,時任上海意隆財富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意隆)總裁,住址:上海市黃浦區西藏南路。
徐銘,男,1987年1月出生,時任上海意隆副總裁、私人銀行部及主要銷售團隊負責人,住址:上海市徐匯區梅隴路。
張敏,男,1980年5月出生,時任上海意隆副總裁、前鎰金融部及主要銷售團隊負責人,住址:上海市浦東新區耀華路。
李木松,男,1986年11月出生,時任上海鬱泰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鬱泰)副總經理,住址:上海市浦東新區博山東路。
王源,男,1981年2月出生,時任上海鬱泰副總經理、總經理、董事長,住址:上海市浦東新區丁香路。
依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我會對上海意隆、上海鬱泰、上海西尚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西尚)、易財行財富資産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易財行)等違反私募投資基金法律法規案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並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市場禁入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也未要求聽證。當事人的違法行為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當事人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一、上海意隆、上海鬱泰、上海西尚、易財行基本情況
(一)上海意隆、上海鬱泰、上海西尚、易財行由朱一棟、趙卓權實際控制
上海意隆為其他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2015年9月18日于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以下簡稱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備案;上海鬱泰為私募股權、創業投資基金管理人,2015年1月7日于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備案;上海西尚為私募股權、創業投資基金管理人,2015年11月4日于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備案;易財行為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2015年7月16日于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備案。
朱一棟、趙卓權通過阜興集團及其全資子公司上海源岑投資有限公司等持有或委託趙某、唐某等具有親屬、朋友、老鄉關係的人員或公司員工代持股份的方式,實際持有上海意隆、上海鬱泰、上海西尚、易財行(以下稱阜興係私募機構或四傢俬募機構)的股權。朱一棟、趙卓權委任王某忠、朱某帥、季某、趙某等具有親屬、朋友、老鄉關係的人員或公司員工擔任四傢俬募機構法定代表人。
朱一棟、趙卓權負責阜興集團及阜興係私募機構重要事項的決策,阜興係私募機構的經營、資金調撥和使用以及財務管理均由阜興集團集中、統一管理,相關指令由朱一棟、趙卓權直接下達。阜興係私募機構的核心人員均由朱一棟、趙卓權直接任免,向朱一棟、趙卓權彙報。
綜上,朱一棟、趙卓權實際掌握四傢俬募機構的控制權。
(二)朱一棟、趙卓權通過阜興集團實際控制阜興係私募機構從事私募基金管理業務
阜興係私募機構在阜興集團統一管理、協調下實行一體化運營,在産品的募集、投資、管理、退出四個階段各有分工,相互協作,共同完成産品的全鏈條管理。朱一棟和趙卓權總攬全局,尋找項目或提出融資需求,向下傳達産品發行的需求和計劃、商定産品銷售政策等,指示阜興集團資金部統一把産品募集所得資金歸集至資金池進行集中調撥。
上海鬱泰主要負責募集環節中的産品設計、備案、投後管理和兌付清算等業務,具體包括:根據阜興集團的融資需求和産品發行安排的要求,完成基金産品的設計、備案、製作基金合同和推介資料等工作;將上海意隆反饋的已簽約的基金合同、投資者轉款憑證、投資者個人資訊等産品簽約資訊上報給阜興集團資金部,作為其未來産品本息兌付的依據;負責與銀行接洽,對募集資金在資金募集賬戶、産品託管賬戶、融資方賬戶之間的相互劃轉進行管理;負責産品的資訊披露工作。朱一棟直接主管上海鬱泰,負責相關産品發行的最終審核;時任總經理吳某麗全面負責上海鬱泰日常運作,並向朱一棟和趙卓權彙報工作;王源2013年4月至2015年11月曆任副總經理、總經理、董事長,主要對擬發行的項目進行盡調,負責設計融資和交易結構以及擬定相關協議;李木松2016年3月至2018年6月擔任副總經理分管産品部,是産品設計負責人;時任副總經理王某分管投後管理、合規、行政人事工作。
上海意隆主要負責募集環節中的産品銷售。上海意隆根據阜興集團確定的銷售政策和上海鬱泰製作的基金合同和推介資料,負責組織、培訓和管理銷售團隊;積極推介、銷售産品,並將産品已簽約的基金合同、投資者轉款憑證、投資者個人資訊等簽約資訊反饋給上海鬱泰;同時,也配合上海鬱泰發佈以上海意隆名義發行的産品的資訊披露文件。上海意隆由趙卓權分管。余亮2012年3月至2018年4月擔任總裁,對上海意隆人員進行日常管理;時任董事長朱某全面主持工作;徐銘2014年2月至2018年7月擔任副總裁,為私人銀行部及主要銷售團隊負責人,分管培訓部、市場部和投資諮詢部;張敏2015年9月至2018年7月擔任副總裁,為前鎰金融部及主要銷售團隊負責人;樊某時任副總裁、金融事業部及主要銷售團隊負責人;閭某嘉時任副總裁,負責後臺運營部、特別項目部、操作風險部、業務推動部、客服部、風險管理部、投資諮詢部和市場部。
上海西尚實際由上海鬱泰的人員負責經營,上海鬱泰借用其名義對外開展業務。
易財行主要負責基金銷售,共發售過兩隻私募基金産品。其中,“易財1號醫療産業基金”成立於2015年12月11日。易財行由趙卓權主管。2016年9月份後易財行的證照上交給阜興集團。耿某峰2015年7月至2016年9月曾擔任總經理。
阜興係私募機構雖然各有分工,但在私募基金最為核心的投資管理環節,四傢俬募機構均無相應的部門機構設置,未配備相關人員負責投資項目甄選、盡職調查、項目跟蹤、收益回籠等具體工作,投資管理職能完全集中于朱一棟、趙卓權等少數阜興集團核心人員,投資職能嚴重虛化,基金財産的專有用途無法保障。
(三)阜興係私募機構發行産品情況
阜興係私募機構發行並備案的私募基金産品共計160隻。私募基金産品約定的主要投資領域為合夥企業合夥份額、股權類、債權、項目收益權等。已備案的160隻私募基金産品累計募集本金368.45億元。
二、阜興係私募機構侵佔、挪用基金財産
(一)阜興集團註冊並控制大量關聯企業,産品約定投向絕大多數為阜興係關聯公司
朱一棟、趙卓權等人安排阜興集團總裁辦和行政部工作人員使用公司員工、親友的身份證註冊大量公司,阜興集團檔案部登記造冊並集中管理公章和證照。朱一棟、趙卓權等人實際控制的關聯企業達365家(包括阜興集團以及已登出、吊銷的相關公司),其中多為無實際業務的殼公司。
阜興係私募機構發行並完成備案的160個産品的約定投向集中于富建集團有限公司等43家阜興係關聯公司的股權、股權收益權、債權、經營收益權及其他資産,涉及金額361.91億元,佔全部投向金額的98.90%。
(二)阜興集團利用阜興係關聯公司或關聯自然人賬戶統一劃轉阜興係私募機構募集資金,資金運作具有明顯的資金池特徵
阜興係關聯公司的銀行卡、印鑒、網銀U盾等統一由阜興集團保管使用,阜興係私募機構募集資金與阜興集團其他融資渠道資金混同,統一由阜興集團資金部按照朱一棟、趙卓權的指令調撥使用。阜興係私募機構産品募集資金從託管賬戶轉入約定投資標的賬戶後,主要通過阜興係關聯公司及阜興集團實際控制的關聯自然人賬戶進行調度劃撥。阜興係私募機構發行並完成備案的私募基金募集資金在從託管行轉入約定投向賬戶後,會在短時間內被迅速轉移,多次轉移後募集資金被轉入多個“資金池”賬戶供朱一棟、趙卓權及阜興集團根據需要劃撥使用。
具有資金池特徵的賬戶主要有24個,佔全部資金流水涉及的單位或自然人賬戶數量的4.87%,但資金池的累計資金進出合計達7,976億元,佔目前所獲得用於分析的全部資金流水總量的44.62%。
基金産品募集後,資金在進入投向賬戶後,隨即轉入資金池的金額達292.75億元,佔全部募集資金的79.46%;直接轉入其他關聯方或其他單位及自然人賬戶後,通過資金劃轉,再次轉入關聯方資金池的金額55.71億元,佔全部募集資金的15.12%。綜上,募集資金從投向賬戶最終轉入關聯方資金池的總量達到348.46億元,佔全部募集資金比例達94.58%。
(三)阜興係私募機構發行基金産品募集資金,絕大部分産品資金在募集後未按照産品設計投向約定用途使用
阜興係私募機構發行基金産品募集資金,其中絕大部分産品資金在募集後未按照産品設計投向約定用途使用,而是在轉入約定投資標的賬戶後不久,即通過阜興集團關聯企業或關聯個人賬戶多次過橋後,匯入阜興集團控制的“資金池”賬戶,由朱一棟、趙卓權在阜興集團層面統一調度使用,主要用途包括兌付基金及常州恒琪債權包産品本息、償還財通證券資管産品本息、歸還信託及銀行債務本息、各類資産或股權購買、償付被重組公司債務、二級市場股票操縱、提成獎勵、個人揮霍、日常費用等。根據立信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裏的數據,已核查的160個基金産品共計募集資金368.45億元,立信會計師事務所核查分析了其中367.97億元的資金流向,例如用於兌付産品本息的金額達到156.70億元,被關聯公司及個人佔用的達到44.20億元,用於資産或股權購買36.44億元,而購買的這些資産和股權也並非基金募集時約定的投資標的,僅剩餘少量資金留存于賬戶。
除留存于募資賬戶、投資標的公司賬戶的資金餘額外,其餘募集資金未按約定用途使用,屬於挪用基金財産,挪用金額合計365.65億元,佔已分析資金總額的99.37%。其中,部分資金被朱一棟等人用於提成獎勵、個人揮霍。用於提成佣金的金額為6.04億元,用於個人揮霍的金額為0.65億元,構成侵佔基金財産,侵佔金額為6.69億元。
三、阜興係私募機構向不特定投資者公開宣傳推介私募産品
阜興係私募機構向不特定投資者公開宣傳推介私募産品主要體現為:一是部分基金銷售人員在趙卓權、余亮等人的授意下通過盲打電話、盲發短信等方式向不特定對象宣傳推介私募産品;二是部分基金銷售人員向客戶要求將産品轉介紹給其他親友;三是上海意隆的公司網站上的“預約評估”欄目、上海鬱泰公司網站上的“線上諮詢”欄目未設置必要的合格投資者調查問卷等前期確認程式,供不特定投資者留下聯繫方式,上海意隆的銷售人員會聯繫這些不特定投資者推介私募産品;四是上海意隆、上海鬱泰和上海西尚的公司網站或微信公眾號上會推送宣傳推介材料,例如社會公眾都可以通過上海意隆公司網站的“産品動態”欄目、上海鬱泰和上海西尚公司網站的“新聞中心”欄目查看産品資訊,不需要註冊登錄或者合格投資者問卷調查等前期程式,上海鬱泰運營的微信公眾號“鬱泰投資”在2016年6月之前也會推送預發售産品的資訊。以上行為實質上構成向不特定投資者公開宣傳私募産品。上海意隆主要負責前兩類業務,上海意隆和上海鬱泰共同負責後兩類業務。
四、阜興係私募機構向投資者承諾投資本金不受損失及最低收益
阜興係私募機構向投資者承諾投資本金不受損失及最低收益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
一是在産品設計環節,産品推介文件中包含大量保證函、流動性支援函、股份回購等變相承諾保本保收益的內容。阜興係私募基金産品變相擔保的方式主要有保證函、流動性支援函、股份回購承諾等方式,部分産品還會同時提供多種變相擔保措施,以上擔保承諾主體為阜興集團及其關聯企業;擔保的載體形式有獨立的文件、合同中的附件或合同中的章節、條款等形式,甚至出現直接根據個別投資者要求向其出具定制化保證函的情況。備案的160隻私募基金産品中,除74隻産品因材料不齊導致無法判斷外,剩餘86隻産品中已查明的存在擔保情況的有68隻,佔比達79.07%。産品設計工作由上海鬱泰負責,吳某麗按照朱一棟、趙卓權要求,指示李木松及産品相關部門具體執行。
二是在産品宣傳環節存在誘導性宣傳行為。一方面,阜興係私募機構在官方網站上公開發佈關於基金産品如期足額兌付的誘導性宣傳文字,在阜興係私募機構實名註冊的“意隆財富”“鬱泰投資”“上海西尚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等官方微信公眾號上頻繁發佈多種形式的“完美兌付公告”,這些公告內容無差別地向所有微信公眾號關注者公開。另一方面,阜興係私募機構銷售人員通過微信及口頭承諾等方式向投資者承諾投資本金不受損失以及承諾最低收益,或者以所有歷史基金産品均“完美兌付”來暗示投資者阜興係私募機構發行的産品都會“完美兌付”。網路宣傳工作主要涉及上海鬱泰、上海意隆的後臺部門,由王某、閭某嘉及相關部門具體執行;産品銷售工作主要涉及上海意隆,在朱某、余亮統一領導下,由徐銘、樊某、張敏等各銷售團隊具體執行。
三是産品兌付環節,朱一棟、趙卓權指示阜興集團資金部及上海鬱泰完全按照産品預期收益率兌付而未考慮産品的實際盈虧情況。對160隻私募基金産品合同中列示的業績比較標準及實際兌付的利息進行分析,除65隻産品未涉兌付情況、1隻産品因部分資料缺失導致不能分析外,剩餘94隻産品中,有89隻産品實際兌付利率等於或高於合同列示的業績比較標準,僅有5隻産品的實際兌付利率略低於合同列示的業績比較標準,但兌付利率也與合同列示的基本一致。
五、阜興係私募機構未按照合同約定向投資者披露可能存在的利益衝突情況以及可能影響投資者合法權益的重大資訊
《暫行辦法》第二十四條明確了私募基金的資訊披露規則由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另行制定,而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私募投資基金資訊披露管理辦法》(以下簡稱《信披辦法》)第九條規定:“資訊披露義務人應當向投資者披露的資訊包括:……(八)可能存在的利益衝突”,第十八條規定:“發生以下重大事項的,資訊披露義務人應當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及時向投資者披露:……(十一)發生重大關聯交易事項的”。
阜興係私募機構發行的160隻産品約定投向均為阜興集團控制的關聯企業,該關聯交易事項,屬於《信披辦法》第九條規定的“可能存在的利益衝突”及第十八條規定的“發生重大關聯交易事項的”情形,應當予以披露。阜興係160隻基金産品合同中均約定了資訊披露義務,部分産品合同還明確提示“可能影響資産委託人利益的重大事項”風險的條款。根據《暫行辦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阜興係私募機構投資于關聯企業這一“可能存在的利益衝突情況以及可能影響投資者合法權益的其他重大資訊”,應當如實向投資者披露。但是,阜興係私募機構在全部160隻産品的相關定期報告和臨時報告等資訊披露文件中,均未向投資者披露基金資産運作中存在的關聯交易情況。
阜興係私募機構基金産品資訊披露相關工作由上海鬱泰負責,具體由上海鬱泰副總經理王某協助上海鬱泰總經理吳某麗分管。按照吳某麗要求,李木松分管的産品部提供産品相關資訊,王某分管的投後管理部組織相關人員匯總資訊撰寫基金産品定期報告,通過各基金管理人官網向投資者進行資訊披露。
綜上,對於上述行為,朱一棟、趙卓權作為阜興係私募機構實際控制人,阜興集團董事長、總裁,實際控制阜興係私募機構的經營管理,是阜興係私募機構違法行為的組織、策劃和領導者,應當認定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余亮、王源等人作為阜興係私募機構的主要負責人,直接參與私募機構的經營和決策,牽頭實施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相關違法行為;李木松、徐銘、張敏等人作為阜興係私募機構的主要管理人員,參與實施相關違法行為,均應當認定為對前述違法行為負責的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上述違法事實,有相關公司的工商登記資料、説明材料、通訊錄,相關基金産品材料,相關公司網站資訊,相關微信公眾號內容,相關技術公司提供的資訊技術服務合同和相關網站數據中的資訊披露文件,銷售人員和投資者的聊天記錄,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提供的資料,立信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鑒定意見以及相關人員詢問筆錄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阜興係私募機構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暫行辦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二十三條第四項、第二十四條等相關規定,涉案金額特別巨大、涉及投資者眾多、情節特別嚴重,嚴重擾亂了證券市場秩序並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朱一棟、趙卓權是阜興係私募機構違法行為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違法情節特別嚴重;余亮是阜興係私募機構違法行為的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違法情節較為嚴重;徐銘、張敏、李木松、王源是阜興係私募機構違法行為的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違法情節嚴重。朱一棟在2018年因操縱市場違法行為已被採取三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中國證監會市場禁入決定書》〔2018〕12號)。
依據《暫行辦法》第三十九條和《證券市場禁入規定》(證監會令第115號)第三條第七項、第五條及第五條第三、六、七項,我會決定:
一、對朱一棟、趙卓權採取終身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二、對余亮採取十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三、對徐銘、張敏、李木松、王源採取三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自我會宣佈決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間內,上述人員除不得繼續在原機構從事證券業務或者擔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眾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職務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機構中從事證券業務或者擔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眾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職務。
此外,對於本案涉及的其他當事人,我會將在履行送達、聽證等法定程式後依法作出處理。同時,本案依法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上述人員及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當事人如果對本市場禁入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監會
2020年1月3日
(責任編輯:王晨曦)